浅谈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案由适用
浅谈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案由适用
滑县法院焦虎法庭  刘定伟
摘要】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在司法实践中是比较常用的案由之一,该案由对现实中争议双方法律关系的确定予以了明确。但是在实践中这一案由也被不恰当的适用于一些类似劳动争议实为劳务合同的案件,这便导致了实践与理论的系列冲突。本文正基于此,在深入剖析农民工工资案件、案由适用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见解。
【关键词】案由,追索劳动报酬,劳务合同
近年来,我院审理大量的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关于这类案件,一直以来我们认为应该适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这一案由,实践中我们也是不加区分的统一适用这一案由。将该类案件不加区分的冰箱冬天调到几档最好定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类案件,表面看似非常恰当,但仔细推敲,却值得商榷。
一、基础概念及研究范围的界定
民事案件案由,是民事诉讼案件的名称,反映案件所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是人民法院对诉讼争议所包含的法律关系进行的概括。换言之,民事案件案由是诉讼双方当事人所争执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所指向的集中体现。民事案件案由应当依据当事人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来确定。确定案由是案件法律适用的基础环节,案件的民事法律关系范畴将决定案件所适用的法律规范。但是实践中案件是复杂的,多变的,其性质有时候也就不容易确定,再加上其他因素的考虑,案件案由的确定就更加困难。比如本文接下来要研究的对象农民工工资类案件的案由就很难确定。本文中所指农民工工资类案件是狭义的农民工工资类案件。即农民工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没有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或者虽然签订书面合同,但用工者不具备用人单位资格的。在实践中这类案件有:农村的小包工头自己承接一个小工程(如建房、支楼梯、做装修)、农村的小包工头在大工地上分包的工程等。
前文已述,该类案件一般不加区分的界定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但在理论上确有很多不当。最高法《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是第163个三级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项下包括的一个四级案由它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因劳动报酬所发生的纠纷。女神节快乐祝福语简短换言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是指在劳动合同履行中,用人单位拖欠劳
动者劳动报酬而产生的纠纷。而劳动合同纠纷的上级案由是第十七个二级案由“劳动争议”,因此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自身逻辑关系来看,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应当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
老师节祝福语二、该类案件适用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由造成的冲突
标题中该类案件即指上文中狭义的农民工工资类案件。简单地将其案由定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不很恰当,其可能造成以下两方面的冲突:
(一)、造成法律适用与法律规定的冲突
如前所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那么在法律适用上,应当适用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根据我国《劳动法》第79条之规定,因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必须先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才能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劳动仲裁是民事诉讼的前置程序,未经仲裁不得诉讼。所以如果将狭义的农民工工资类案件定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那么在诉讼前必要先经过仲裁。而实践中在未经劳动仲裁情况下直接受理该类案件便是不符合我国《劳动法》规定的,是与法相悖,直接造成了法律适用与法律规定的冲突
(二)、造成案件收取诉讼费用的混乱状态
该类狭义的农民工资案件定性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因为其属于劳动争议,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之规定,对于劳动争议案件,每件应当收取受理费10元。而实践中对于该类狭义的农民工工资案件的收费标准,我们一般是根据原告起诉的“工资数额”,按照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计算得出,多少不统一,可能是50元、几百元,也可能上千很明显,该类狭义的农民工工资案件在性质上定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而在收取诉讼费时却按一般财产案件的标准计算。这种做法是不合理的,更是不合法的,造成案件收取诉讼费用的混乱状态,这也不利于保护农民工利益的最大化ios7怎样关闭后台程序。
三、正本清源,应将该类案件性质定为劳务合同纠纷
由上述分析可知,对于农民工工资案件,简单地将该类案件性质定为劳动合同关系,即将该类案件案由定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是不恰当的。那么农民工工资案件适用哪个案由更为准确呢?我认为,对于农民工工资案件,在立案时应当认真审查,区别对待。对于农民工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事实劳动关系比较明确的,应适用《劳动法》的规定予以调整,纳入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范围,按照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严格审查立案;
对于本文所述的狭义的农民工工资类案件,可以认定为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用工者)之间存在劳务(雇佣)合同关系,将该类案件案由定为劳务(雇佣)美国总统大选规则合同纠纷直接受理。因为从农民工与用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分析,二者更符合劳务合同关系,而非劳劳动合同关系。
(一)、从用工主体上讲。农民工的用工者大多是个人,其不具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是指与劳动者建立起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拿大量存在农民工资案件的建筑施工领域来说,该领域普遍存在工程总承包企业违法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小包头”,小包工头不属于《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所以农民工与包工头之间不能认定为劳动合同关系。
(二)、从主体地位上讲。农民工与用工者地位平等,双方是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农民工提供劳务服务,用工者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只体现财产关系,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且二者关系往往呈“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点。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地位不平等,不仅存在财产关系,还存在着领导与被领导的行政隶属关系。劳
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成员,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从事用人单位分配的工作和服从用人单位的人事安排等。反映的是一种稳定、持续的生产资料、劳动者与劳动对象相结合的关系。
(三)、可以避免实践中法律适用与法律规定的冲突。劳务合同(雇佣)纠纷是《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的第110个三级案由,其上级案由是合同纠纷,如果该类狭义的农民工工资案件适用劳务(雇佣)合同纠纷,就不存在与“先裁后审”、收费标准矛盾的问题。当然,需要说明的是该处应仅指狭义劳务合同,一方当事人以提供劳务为标的,在履行合同中因劳务关系发生的纠纷。因为从广义上说劳务合同是指一切与提供活劳动服务有关的协议,合同标的为劳务如承揽合同、居间合同、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委托合同等,而这些有名合同已经被《合同法》加以明确规定,《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也有其相应的案由
(四)、从承担的法律责任上讲。农民工与用工者发生纠纷,当事人之间违反劳务合同的约定,可能产生的责任是违约和侵权等民事责任,一般无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但根据《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于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和个人,违法用工且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经政府有
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也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劳动关系中,若不履行、非法履行劳动合同,当事人不仅要承担民事的责任,而且还要负行政的责任,如动行政部门给予用人单位等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
四、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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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关于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的定性和劳务(雇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来看,我认为农民工工资案件适用劳务合同纠纷更为准确。这样不仅符合法律的规定,契合实践的要求,可以避免实践中法律适用与法律规定的冲突,更可以最大限度的保护农民工的利益,维护其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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