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培峰、张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杨培峰、张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洗衣机十大品牌排名【审理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7.12 
【案件字号】(2022)鲁02民终592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宿敏张晓华张仁珑 
【审理法官】宿敏张晓华张仁珑 
【文书类型】判决书 
如何自酿葡萄酒【当事人】杨培峰;张娜 
【当事人】杨培峰张娜 
【当事人-个人】杨培峰张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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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张锡磊单鹏 
【代理律所】山东元冠律师事务所山东勇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杨培峰 
【被告】张娜 
【本院观点】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权责关键词】试用期辞职信范文撤销不当得利合同证据交换自认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驳回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与一审查明的其他事实基本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案经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一审中,杨培峰提交了转账记录用以证明其已经履行了出借义务。关于借贷合意,杨培峰在二审中提交了聊天记录和通话记录,其中杨培峰多次提及借款事实,张娜均未予以否认。杨培峰提交的证据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事实。虽张娜抗辩本案所涉款项系赠与以及用于共同消费,但未提交充足证据予以证明,且对于录音中提及的倒卡问题未能作出合理解释,故对于张娜的抗辩本院不予采信。因双方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依照《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
十八条规定,杨培峰主张的利息应按照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起诉之日至实际清偿之日,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杨培峰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因二审出现新证据,本院予以改判。本院依照《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22)鲁0283民初2119号民事判决;    二、张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杨培峰借款本金130000元及利息(以13万元本金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2年2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驳回杨培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张娜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张娜负担。张娜应负担的一、二审案件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杨培峰。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5 01:31:0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杨培峰称张娜与杨培峰恋爱期间为2021年9月15日至2021年12月29日,张娜称恋爱期间为2020年夏天至2022年1月底。2021年11月6日,杨培峰通过工商银行转给张娜2万元,转账服务费20元。2021年12月6日,杨培峰通过平安银行转给张娜1万元。2021年12月7日,杨培峰通过平安银行转给张娜1万元。2021年12月7日,杨培峰通过转给张娜2万元。2021年12月29日,杨培峰通过平安银行转给张娜1万元。2021年12月30日,杨培峰转给张娜1万元。2021年12月31日,杨培峰通过平安银行转给张娜1万元。2022年1月1日,杨培峰转给张娜1万元。2022年1月2日,杨培峰通过平安银行转给张娜1万元。2022年1月3日,杨培峰通过平安银行转给张娜1万元。2022年1月4日,杨培峰转给张娜1万元。2022年1月5日,杨培峰通过平安银行转给张娜1万元。2022年1月6日,杨培峰通过平安银行转给张娜1万元。2022年1月26日,杨培峰通过手机银行转给张娜2万元。杨培峰起诉要求张娜返还借款13万元,张娜庭审中对该款项数额无异议,但称不是借款,为杨培峰恋爱期间的赠与。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张娜与杨培峰民间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具备借贷合意及款项实际交付的两个要件。杨培峰以民间借贷主张权利,应当提供借据、收条、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其他能够证实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
的证据。本案中杨培峰仅能提供转账凭证,该凭证虽能证实其在2019年11月至2022年1月期间向张娜转账汇款的事实,但不能证实双方存在借贷的合意。且该期间双方处于恋爱的特殊时期,杨培峰的转账行为是一个多笔多次的连续过程,杨培峰未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实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情况下,其仅凭转款凭证不足以证实双方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因此杨培峰要求张娜偿还借款13万元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  第一条,《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判决:驳回杨培峰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杨培峰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杨培峰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诉求;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本案事实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21年9月开始恋爱,上诉人因病住院并获得了部分赔偿金,领取赔偿金时,被上诉人跟上诉人一起领取,因此知晓该赔偿金的数额,次日被上诉人便以还信用卡为名向上诉人借钱,上诉人于2021年11月6日给被上诉人转款2万元,此款已经归还,2021年12月6日被上诉人又向上诉人以还房贷和还信用卡为名借款,但由于上诉人的支付宝和转款有限额,上诉人于2021年12月6日陆续向被上诉人转款13万元。该款项系被
上诉人口头的借款,并非被上诉人所称的赠与,而其中双方恋爱期间,上诉人自2021年10月20日至2021年12月31日向被上诉人以1314元,520元转款则是上诉人自愿给付的恋爱费用,该费用总计5982元。上诉人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正式确立恋爱关系时间较短,被上诉人以恋爱为由向上诉人借款,因二人处于恋爱期间,上诉人并未向被上诉人索要借条,但通过上诉人的转账频率以及双方的通话录音中可以明确,被上诉人确系向上诉人借款,并将此部分借款用于倒借信用卡使用,而非上诉人对被上诉人的赠与行为,上诉人从未向被上诉人说过这13万元系赠与对方,而被上诉人也未提供证据证明此系赠与行为。另外,一审法院以借贷关系不存在为由驳回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一审庭审时,上诉人提交了一份2000元的转账记录,被上诉人又予以退还,并备注“不用给我转钱买衣服,我自己能买,你也用钱,别瞎转”的语句,可见,被上诉人并不接受类似于整千整万的转账赠与,因此,对于大额的转账,明显系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借款的行为,按照原审法院的逻辑,小额的赠与不接受,大额的就接受,这种逻辑就是很难服众。据此,即使被上诉人没有向上诉人出具借条等凭证,被上诉人的行为也是不当得利,因此,应当予以返还。最后,通过被上诉人与上诉人视频聊天时所发给原告的其与别人的聊天截屏,足以证明其向上诉人借款的事实,被上诉人与其朋友“潇洒人生”的聊天记录中明确告诉“潇洒人生”:“我
和平精英怎么飞铲觉得小孩最多再能借20万,9万还是把这个月工资给我了,要不就是8万”“他那样说我咋好意思开口,他那人早早就说了,看我为难,他也不是不知道”通过这些聊天记录等,明确可以看出被上诉人明显是向上诉人借钱的事实,因此一审对借贷的事实认定有误。二、适用法律错误。法律倡导良善的价值观,被上诉人以于上诉人恋爱为理由,向上诉人借款,并不出具借条,一审法院以无借款凭证为由判决驳回诉讼请求,实际是支持被上诉人的行为,实际上就是认为这是一种赠与,这明显于理不合,也有悖于逻辑。若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的诉讼案由或主张的法律关系有误,则根据《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五十三条规定,针对该大额款项的返还与否作为焦点问题进行审理,而不是简单的驳回诉讼请求,一审法院的判决中,并未对该争议的款项性质进行认定,而一审庭审时,上诉人也明确提出了这个观点,即使认为是彩礼性质的赠与也是以结婚为条件的,双方没有结婚,因此该笔款项应当予以返还;公报2002第3期也明确了这个观点;即使系不当得利,也应当予以返还,但一审法院对此未予明确。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综上所述,杨培峰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部分支持。因二审出现新证据,本院予以改判。本院依照《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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