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东雄、罗彦雄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徐东雄、罗彦雄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3.14 
【案件字号】(2022)粤15民辖终1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彭晓春叶剑亚黄志勇 
【审理法官】彭晓春叶剑亚黄志勇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徐东雄;罗彦雄;广东爱得乐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徐东雄罗彦雄广东爱得乐集团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徐东雄罗彦雄 
【当事人-公司】广东爱得乐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劳敏生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吴恩远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劳敏生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吴恩远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劳敏生吴恩远 
杨玉环怎么玩【代理律所】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一只熊走过来打一成语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徐东雄 
【被告】罗彦雄;广东爱得乐集团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徐东雄因民间借贷纠纷向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民间借贷纠纷属合同纠纷应按照合同纠纷一般原则确定案件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诉讼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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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徐东雄因民间借贷纠纷向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民间借贷纠纷属合同纠纷应按照合同纠纷一般原则确定案件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
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诉争的《借款合同》中第五条约定:“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合同各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并形成书面补充协议。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出借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见,双方当事人书面协议约定了出借人所在地法院,即本案原审原告徐东雄所在地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诉人徐东雄的户籍登记地为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一审法院仅以广东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查询资料认定原审原告徐东雄的经常居住地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依据不足,属认定事实错误,应予纠正。综上,上诉人徐东雄的上诉请求成立,一审裁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1502民初2664号-1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1 19:54:03 
【二审上诉人诉称】徐东雄上诉请求:撤销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1502民初2664号-1民事裁定,并由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事实和理由:首先,上诉人徐东雄的户籍地一直在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且大部分时间一直在汕尾市城区工作、生活及居住,并提供了家庭住所地汕尾市城区品清湖1号19栋1401的不动产权证、水电费《广东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徐东雄投资的汕尾市学能商贸有限公司的企业登记信息等予以佐证。其次,本案是借款合同纠纷,双方约定了管辖法院,以“可依法向出借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出借人正是本案原审的原告,法律并没有规定原告经常居住地优于户籍地的规则,原审裁定认定上诉人徐东雄的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是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的。最后,本案的借款款项是通过网银操作完成,双方《借款合同》并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且诉讼标的为给付货币,根据《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合同履行地也应当是上诉人徐东雄的所在地,即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综上,本案应由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徐东雄、罗彦雄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广东省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15民辖终1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东雄。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彦雄。
漆黑的特快列车(终点)     委托诉讼代理人:劳敏生,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爱得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均安镇沙浦爱得乐工业城。
     法定代表人:罗彦雄,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恩远,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东雄因与被上诉人罗彦雄、广东爱得乐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2021)粤1502民初2664号-1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怎么辞职才能拿到补偿金
二审上诉人诉称     徐东雄上诉请求:撤销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1502民初2664号-1民事裁定,并由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事实和理由:首先,上诉人徐东雄的户籍地一直在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且大部分时间一直在汕尾市城区工作、生活及居住,并提供了家庭住所地汕尾市城区品清湖1号19栋1401的不动产权证、水电费《广东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徐东雄投资的汕尾市学能商贸有限公司的企业登记信息等予以佐证。其次,本案是借款合同纠纷,双方约定了管辖法院,以“可依法向出借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出借人正是本案原审的原告,法律并没有规定原告经常居住地优于户籍地的规则,原审裁定认定上诉人徐东雄的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是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的。最后,本案的借款款项是通过网银操作完成,双方《借款合同》并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且诉讼标的为给付货币,根据《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的规定,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合同履行地也应当是上诉人徐东雄的所在地,即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综上,本案应由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罗彦雄、广东爱得乐集团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徐东雄因民间借贷纠纷向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民间借贷纠纷属合同纠纷,应按照合同纠纷一般原则确定案件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诉争的《借款合同》中第五条约定:“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合同各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并形成书面补充协议。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出借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此可见,双方当事人书面协议约定了出借人所在地法院,即本案原审原告徐东雄所在地人民法院作为管辖法院,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上诉人徐东雄的户籍登记地为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一审法院仅以广东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信息查询资料认定原审原告徐东雄的经常居住地为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依据不足,属认定事实错误,应予纠正。综上,上诉人徐东雄的上诉请求成立,一审裁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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