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小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6.06
【案件字号】(2022)豫03民辖终147号
【审理程序】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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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官】裴文娟毛迎春翟涛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中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小歌
胡歌发长文【当事人】中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小歌
【当事人-个人】王小歌
【当事人-公司】中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会计毕业实习报告范文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中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apk文件怎么打开
【被告】王小歌
【本院观点】本案系王小歌起诉请求中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茹全志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等,并非王小歌与河南江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之间转让合同争议,故一审法院将本案案由定为民间借贷纠纷并无不当。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级别管辖专属管辖协议管辖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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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王小歌起诉请求中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茹全志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等,并非王小歌与河南江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之间转让合同争议,故一审法院将本案案由定为民间借贷纠纷并无不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中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系中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其对外签订合同中约定的管辖条款对中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具有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案涉借款协议中约定“发生纠纷由涧西法院管辖”符合法律规定。故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0 19:13:52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自2019年3月4日至2020年1月24日间,原告王小歌和被告茹志刚、中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分别签订了多份借款协议,在协议中均约定了“发生纠纷由涧西法院管辖”。此外,2019年8月12日和2020年4月2日,河南江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中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中,也约定了“双方发生纠纷由涧西法院管辖”,后河南江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将该债权转让给原告王小歌。上述协议中的约定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合同纠纷协议管辖的规定。现本案原告的住所地位于洛阳市涧西区,故一审法院依法享有管辖权。综上,被告中京公司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二审上诉人诉称】中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豫0305民初16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移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的部分事实存在严重错误。在2020年4月2日河南江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与中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签订的借款协议第二条明确约定“双方发生纠纷由出借方户籍所在地法院”,而江舟公司的住所地为洛阳市洛龙区。因此一审法院对此事实的认定存在明显错误。由此也可说明,本案中的协议管辖约定并不统一,在多份借款协议约定管辖不统一的情况下,仅以某一份或某几份借款协议中约定的管辖法院确定本案管辖法院不公平不合理。二、一审法院以被上诉人在一审法院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合同纠纷协议管辖的规定为由,认为本案应由一审法院管辖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首先,根据被上诉人的起诉可以看出,在本案中,被上诉人除了起诉其372万元的个人借款外,还起诉了其受让的案外人河南江舟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的115万元借款。由此可见,本案并非是单纯的民间借贷纠纷,而是民间借贷纠纷与债权转让纠纷交织,且债权转让又不是合同纠纷范畴,因此,本案不能仅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合同纠纷协议管辖的规定确定本案管辖。其次,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相关借款协议来看,本案中上诉人并未与被上诉人或案外人江舟公司签订过任何借款协议,与被上诉人或案外人江舟公司签订相关借款合同的都是中京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洛阳分公司,而合同是具有相对性的,上诉人非合同当事人,相关借款合同中的协议管辖约定不应当适用上诉人。综上,在本案存在民间借贷纠纷和债权
转让纠纷双重案由,且本案中的协议管辖约定不统一,甚至不能适用于上诉人的情况下,只有统一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原告就被告的管辖原则,案件管辖权方能达成统一,故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较为合情合理合法,鉴于上诉人住所地为石家庄市桥西区,本案应依法移送至上诉人住所地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审理,而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明显错误,恳请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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