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王传德劳务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案件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劳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29
【案件字号】(2021)沪02民辖终1047号
【审理程序】梦见生孩子二审
【审理法官】孙斌陈琪虞恒龄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上海华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传德
【当事人】上海华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传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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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个人】王传德
【当事人-公司】上海华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陈舟上海元始律师事务所;阮莉上海元始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陈舟上海元始律师事务所阮莉上海元始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陈舟阮莉
【代理律所】上海元始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上海华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除跳蚤王传德
【本院观点】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
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不当得利合同合同约定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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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以及起诉依据的《外墙涂料分项工程劳务分包协议》以及《外墙保温分项工程劳务分包协议》内容,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涉案《劳务分包协议》约定有争议如协商不成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判决,该约定明确且合法有效。甲方即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本案应由原审法院管辖。原审法院裁定移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当,本院应予纠正。
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8民初1589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0 10:48:40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海华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上诉人的诉请,本案应为不当得利纠纷,应按双方合同约定“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甲方即为上诉人。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上海华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王传德劳务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案件民事裁定书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沪02民辖终104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华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练塘镇章练塘路588弄15号1幢1层B区1010室。
法定代表人:许欢欢。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舟,上海元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阮莉,上海元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传德。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上海华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8民初1589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海华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上诉人的诉请,本案应为不当得利纠纷,应按双方合同约定“由甲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甲方即为上诉人。故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王传德答辩称,本案工程所在地为杭州市萧山区,故原审法院裁定
移送杭州市萧山区法院并无不当。
荷花简笔画大全陈情表原文及翻译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以及起诉依据的《外墙涂料分项工程劳务分包协议》以及《外墙保温分项工程劳务分包协议》内容,本案系劳务合同纠纷,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定。涉案《劳务分包协议》约定有争议如协商不成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判决,该约定明确且合法有效。甲方即上诉人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本案应由原审法院管辖。原审法院裁定移送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当,本院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8民初1589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孙 斌
审判员 陈 琪
审判员 虞恒龄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陆 玮
附法律依据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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