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姚晋劳动争议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梦见被别人追杀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姚晋劳动争议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13 
【案件字号】(2021)苏06民辖终35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陆久斌周祖俊蔡荣花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姚晋 
【当事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姚晋 
【当事人-个人】姚晋 
【当事人-公司】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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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姚晋 
【本院观点】《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移送管辖管辖权异议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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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
释》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四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本案中,用人单位苏中公司与劳动者姚晋已经劳动仲裁委仲裁,苏中公司不服该劳动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双方属劳动争议纠纷,应当根据前述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双方虽在劳动合同履行地的遵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不服该仲裁裁决的,仍可以选择向用人单位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苏中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海安市,其选择向住所地的原审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此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管辖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综上,苏中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海安市人民法院(2021)苏0621民初545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海安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6 20:42:23 
【二审上诉人诉称】苏中公司上诉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不服劳动仲裁的,有权分别向不同法院起诉,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先受理的人民法院。诉讼管辖不同于劳动仲裁的管辖,谁先起诉,则先受理的法院管辖。本案劳动者并未起诉,虽劳动合同履行地明确,但用人单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也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法律适用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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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苏06民辖终35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海安市海安镇中坝南路18号。
     法定代表人:笪鸿鹄,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姚晋。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省苏中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中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姚晋劳动争议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海安市人民法院(2021)苏0621民初545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苏中公司上诉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不服劳动仲裁的,有权分别向不同法院起诉,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先受理的人民法院。诉讼管辖不同于劳动仲裁的管辖,谁先起诉,则先受理的法院管辖。本案劳动者并未起诉,虽劳动合同履行地明确,但用人单位住所地的人民法院也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法律适用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姚晋答辩称,本案仅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仲裁,不适用先后立案管辖的规定。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明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管辖,也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便于诉讼。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审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
释》第三条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四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裁决分别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后受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给先受理的人民法院。本案中,用人单位苏中公司与劳动者姚晋已经劳动仲裁委仲裁,苏中公司不服该劳动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双方属劳动争议纠纷,应当根据前述规定确定管辖法院。双方虽在劳动合同履行地的遵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不服该仲裁裁决的,仍可以选择向用人单位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苏中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海安市,其选择向住所地的原审法院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此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将本案移送管辖不当,本院予以纠正。综上,苏中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海安市人民法院(2021)苏0621民初545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海安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陆久斌
审判员 周祖俊
审判员 蔡荣花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季 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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