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春雷、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徐春雷、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产品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1.18 
【案件字号】(2022)云01民辖终1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褚玉春华虹潘玲 
【审理法官】褚玉春华虹潘玲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徐春雷;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乐源日化有限公司;刘宁 
【当事人】徐春雷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乐源日化有限公司刘宁 
【当事人-个人】四年级下册语文教学总结徐春雷刘宁 
【当事人-公司】党务公开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乐源日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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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徐春雷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乐源日化有限公司;刘宁 
【本院观点】西餐的做法>川藏线攻略本案系产品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产品责任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产品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的侵权行为发生在一审法院辖区内,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能成立,本院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21)云0112民初295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5 13:40:30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徐春雷上诉称:本案事故的发生因网购产品爆炸而起,系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而针对产品质量问题,产品瑕疵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上诉人作为消费者,可以选择以网络购物合同主张违约责任,也可以选择以人身损害赔偿主张侵权责任。而本案中,上诉人是选择以侵权责任向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主张人身损害赔偿,故案由为产品责任纠纷,而不是网络购物合同下的违约责任,当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
竞合时,选择何种法律关系主张权利系上诉人对权利的自由处分。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上诉人因网购产品爆炸造成人身损害主张产品侵权责任,管辖法院系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上诉人以产品发生爆炸的侵权行为地西山区确认本案管辖法院为西山区人民法院符合法律规定。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由西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徐春雷、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等产品责任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云01民辖终1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徐春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审被告:石家庄市乐源日化有限公司。
     住所:河北省石家庄市晋州市东里庄乡北寺村。
     法定代表人:田立佳。
     原审被告:刘宁。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春雷因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21)云0112民初295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徐春雷上诉称:本案事故的发生因网购产品爆炸而起,系产品质量问题引发的纠纷,而针对产品质量问题,产品瑕疵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上诉人作为消费者,可以选择以网络购物合同主张违约责任,也可以选择以人身损害赔偿主张侵权责任。而本案中,上诉人是选择以侵权责任向被上诉人与原审被告主张人身损害赔偿,故案由为产品责任纠纷,而不是网络购物合同下的违约责任,当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
竞合时,选择何种法律关系主张权利系上诉人对权利的自由处分。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上诉人因网购产品爆炸造成人身损害主张产品侵权责任,管辖法院系侵权行为地、被告住所地,上诉人以产品发生爆炸的侵权行为地西山区确认本案管辖法院为西山区人民法院符合法律规定。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由西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四时田园杂兴三十一翻译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产品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本案的侵权行为发生在一审法院辖区内,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能成立,本院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2021)云0112民初295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褚玉春
审判员 华 虹
审判员 潘 玲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方 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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