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志祥、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陈志祥、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3.22  葡萄酒知识
【案件字号】excel求和怎么操作(2022)粤01民辖终18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徐琳罗毅孙远风 
【审理法官】徐琳罗毅孙远风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陈志祥;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当事人】陈志祥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当事人-个人】陈志祥 
【当事人-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代理律师/律所】邓艳云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芦波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张帆河南信行律师事务所;李苑河南信行律师事务所;沈蕾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邓艳云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芦波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张帆河南信行律师事务所李苑河南信行律师事务所沈蕾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邓艳云芦波张帆李苑沈蕾 
【代理律所】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河南信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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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陈志祥;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 
【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陈志祥是台湾地区居民,本案是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参照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办理。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侵权合同约定协议管辖移送管辖管辖权异议侵权行为地第三人强制执行涉外民事诉讼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陈志祥是台湾地区居民,本案是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参
照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办理。    陈志祥在本案中主张中信银行、万联证券实施了侵害其对《基金合同》享有的财产权益的侵权行为,而涉案《基金合同》的主体是陈志祥与中信银行郑州分行、案外人深圳晋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晋汇公司)。为此,本案存在双重法律关系:一是陈志祥与中信银行郑州分行、晋汇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二是陈志祥主张的侵权关系。陈志祥以侵权为由提起本案之诉,但因受侵害的合同权益的产生、归属均与《基金合同》有关,故本案处理必然要对《基金合同》的成立和履行情况进行审查。合同关系是本案的基础、前提法律关系,属于先决事项。而因《基金合同》发生的争议,合同约定由基金托管人所在地即中信银行郑州分行所在地法院管辖。该约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关于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基于合同法律关系在本案中处于基础和先决地位,本案应移送中信银行郑州分行所在地法院管辖。    又因为本案是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根据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河南自由贸易区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开展审判执行业务的通知》[郑中法(2021)223号]的规定,自2021年11月1日起,郑州市除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外所有1000万元以下的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由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故本案有权管辖的法院为河南自由贸易区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一审法
院裁定移送河南自由贸易区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另外,与普通民商事案件相比,涉外民商事纠纷的审理期限通常较长。一审法院在本案受理后约八个月才作出管辖权异议裁定,虽然审查时间较长,但不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陈志祥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2 05:12:48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陈志祥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2.裁定由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凡因本合同发生的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协商不成的,各方当事人均同意向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强制执行’,体现了双方的意思自治,该约定并未排除双方基于合同侵权提起的诉讼不予适用,故本案应当以当事人的协议管辖确定管辖法院。”据此,一审法院确定本案由河南自由贸易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的上述认定是错误的,与法律规定不符,与事实情况不符。首先,适用合同约定管辖地来确定
侵权行为地,与《民事诉讼法》有关侵权责任纠纷管辖地的规定严重不符。其次,陈志祥与中信银行、万联证券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一审裁定书认定所谓的《基金合同》关系无事实依据。最后,本案是简单民事案件,一审法院立案后将近一年时间才作出移送管辖的裁定,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 
陈志祥、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1民辖终18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志祥。
金鸡湖音乐喷泉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艳云,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10号院1号楼6-30层、32-42层。
     法定代表人:李庆萍。
     委托诉讼代理人:芦波,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晓航,该行郑州分行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11号18、19楼全层。
     法定代表人:罗钦城,该司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帆,河南信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苑,河南信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1号。
     负责人:方萍,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蕾,上海锦天城(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雪锦,该行员工。
审理经过     上诉人陈志祥因与被上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信银行)、万联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联证券)、第三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郑州分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2021)粤0191民初85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陈志祥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2.裁定由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本案。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为“案涉《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凡因本合同发生的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协商不成的,各方当事人均同意向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强制执行’,体现了双方的意思自治,该约定并未排除双方基于合同侵权提起的诉讼不予适用,故本案应当以当事人的协议管辖确定管辖法院。”据此,一审法院确定本案由河南自由贸易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的上述认定是错误的,与法律规定不符,与事实情况不符。首先,适用合同约定管辖地来确定
侵权行为地,与《民事诉讼法》有关侵权责任纠纷管辖地的规定严重不符。其次,陈志祥与中信银行、万联证券之间不存在任何合同,一审裁定书认定所谓的《基金合同》关系无事实依据。最后,本案是简单民事案件,一审法院立案后将近一年时间才作出移送管辖的裁定,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运城旅游景点大全景名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中信银行辩称,一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管辖,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主要理由如下:第一,本案侵权纠纷系因《基金合同》而产生,应以当事人的协议管辖确定管辖法院。虽然本案是侵权责任纠纷,但陈志祥以中信银行、万联证券实施了第三人侵害合同的侵权行为为由提起本案诉讼,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主张相关损失,本案争议显然属于因合同而产生的纠纷,与一般侵权纠纷不同。《基金合同》第二十三条明确约定了协议管辖条款,“凡因本合同发生的及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当事人均同意向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强制执行”。该协议管辖条款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亦并未排除基于合同侵权提起的诉讼不予适用。陈志祥为《基金合同》的签约方,第三人中信银行郑州分行也是《基金合同》一方,在本案的诉讼地位亦是当事人,因《基金合同》而发生的本案诉讼应当适用协议管辖,即本案应由基金托管人中信银行郑州分行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
二,本案为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且案件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下,根据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河南自由贸易区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开展审判执行业务的通知》[郑中法(2021)223号]的规定,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郑州片区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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