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合川区新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_百度文 ...
合川府〔2010〕79号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合川区新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登记
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有关部门:
《合川区新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已经区政府第7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量大、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时间紧迫,请各镇街按照《方案》精心组织,保证人员到位,有关部门积极支持配合,确保按期完成工作任务。
二○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合川区新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登记
发证工作实施方案
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是依法保障土地房屋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完善农村土地管理制度、促进农村发展的客观要求,是开展征地拆迁、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土地复垦置换和土地整理等国土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新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渝办发〔2010〕77号)、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解决新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渝国土房管发〔2010〕86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任务及目标
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的任务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及房屋,其他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构)筑物所有权。
我区作为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的唯一示范区县,根据重庆市国土房管局要求,全区新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必须在2010年底全面完成。
二、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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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既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严把登记关口,又要尊重历史
、注重现实,切实维护农村村民合法权益。在工作中,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依法办理登记。
(二)严格执行农村村民一户一宅,城镇居民不得在农村购买或违法建造房屋的规定。
(三)统一组织、先易后难、稳步推进、尊重历史、解决问题。
(四)小产权房、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或自建的房屋一律不登记发证。
三、时间界限
2009年12月31日前依法使用的宅基地、其他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建筑物均纳入本次登记发证范围,按本轮登记中出台的相关规定办理。2010年1月1日起,依法使用宅基地、其他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建筑物申请登记的,按申报时的有关规定办理登记。
四、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新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时间紧迫、工作量大。为加强对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区政府决定成立新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由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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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牟少伦任组长,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区法制办主任陈凯和区国土房管局局长秦学用任副组长,区国土房管局、区农委、区财政局、区城乡建委、区规划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负责全区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领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于区国土房管局,由区国土房管局副局长艾明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的组织协调、人员培训和检查指导。有关部门、镇街要在区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认真履行职责。区国土房管局负责具体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督促。区农委、区城乡建委、区规划局要积极支持,密切配合,加强对镇街指导,及时完善相关手续。区财政局负责经费保障。各镇街负责本区域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工作的组织实施,包括镇街参加登记人员的组织、日常工作的安排布置。镇街国土房管所负责审核、权证发放和工作进度报送工作。
五、工作步骤及程序
(一)召开动员会。
5月26日,区政府召开新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动员会,安排布置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工作。
(二)人员培训。
6月25日,区新一轮农村土地房屋登记发证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镇街参加登记人员进行培训。
(三)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
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充分利用二次土地调查成果,将二次土—4—
地调查成果在所在合作社公示,经合作社确认后,由合作社申请登记。同一合作社有多宗土地的,实行合并登记,发放一本《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在登记卡上注明各宗地地籍号。
(四)宅基地使用权及村民住房所有权登记。小产权房新政策
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登记发证的程序:申请—外业调查—内业资料审核整理—建立台帐—登记—发证—档案整理。
1.申请:权利人对拟登记的土地房屋向登记机构申请。
2.外业调查:各镇街组织调查人员对本区域内的宅基地及农房进行调查勘丈,绘制宗地图,收集相关资料。
3.内业资料审核:对拟登记的土地房屋外业调查情况及收集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清理绘制宗地图,计算土地房屋面积,需要完善的资料由权利人补充完善。
4.公示:为保证工作进度,对申请登记的土地房屋在所在集体经济组织公示7天,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予以登记。
5.验证:已登记的宅基地及房屋,验证后建立统计台账。如登记事项与土地房屋实际状况不一致的,权利人申请更正登记。
(五)其他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所有权登记。
村(组)办公室、医疗、教育、卫生等公共设施及公益事业土地房屋据实登记。土地、建设、规划手续缺失的,由镇街组织村建、国土联合审定后,权属无争议的予以登记。占用集体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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