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锦江置业有限公司、张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好听的电音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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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结日期】2020.05.18
【案件字号】(2020)豫民辖终3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优秀教师事迹材料曹松志魏超李娟
【审理法官】曹松志魏超李娟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河南锦江置业有限公司;张蕾
【当事人】河南锦江置业有限公司张蕾
【当事人-个人】张蕾
公众平台登录页【当事人-公司】河南锦江置业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杜文堂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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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杜文堂
【代理律所】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河南锦江置业有限公司
【被告】张蕾
三国姜维【本院观点】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不得规避法律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违约金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级别管辖管辖权异议诉讼请求诉讼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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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不得规避法律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是否虚高诉讼标的额、抬高案件级别管辖问题进行审查是保障当事人规范行使诉权、维护诉讼诚信和立案登记秩序的必然要求是正确引导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的体现。本案被上诉人张蕾起诉请求判令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返还购房款1250万元,并主张损失1250万元以及购房利息和违约金共计3068万元,上述损失的计算有重复计算之嫌。经过初步审查认为张蕾诉请的标的额存在虚高可能。基于本案存在抬高案件级别管辖的情形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裁判结果】一、撤销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民初2173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中牟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4 19:43:41
【二审上诉人诉称】锦江公司上诉称:一、张蕾要求锦江置业赔偿违约金的第三项诉讼请求明显不能成立存在虚高诉讼标的额、规避法院级别管辖的主观故意本案应排除其虚高的诉讼标的额。1、根据张蕾的诉讼请求及庭审意见可知其诉讼请求的主要依据是《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鉴于目前处于管辖权异议争议阶段故本案是否适用该条暂且不表但该条已对“赔偿损失"设定“已付购房款一倍"的上限且并不当然适用该上限张蕾在已按上述上限主张损失后额外主张311.75万元违约金(第三项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2、张蕾在庭审中陈述其主张的311.75万元违约金(第三项诉讼请求)的依据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的逾期交房违约金。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的救济方式并不包括赔偿违约金故张蕾在主张《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后又根据合同约定主张违约金明显矛盾足以说明其该项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张蕾在已按法律规定上限主张赔偿金诉讼请求后又另
行索取毫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明显不能成立的“违约金"(即第三项诉讼请求)存在虚高诉讼标的额、规避法院级别管辖的主观故意本案应排除其虚高的诉讼标的额。二、在锦江置业已就张蕾存在虚高标的故意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应对案件进行一定程度的实质审理但其一刀切的以属于实体审理范围为由驳回锦江置业异议即对锦江置业异议未进行任何审查明显错误。根据在既有判例中的审判意见法院在立案受理阶段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般仅进行形式审查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原告虚高诉讼标的额、规避案件级别管辖规定时法院应在立案阶段对案件进行一定的实质审查。上述审判意见是从立案登记秩序、诚信诉讼或诉讼收费角度出发考虑原告虚高诉讼标的额、规避案件级别管辖的行为违反了登记立案秩序及诚实信用原则是对诉权的滥用应予纠正。锦江置业在本案中已就张蕾存在虚高标的故意提出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应对案件进行一定程度的实质审理以判断虚高标的是否属实但一审法院仅一刀切的以是否虚高标的属于实体审理范围为由驳回锦江置业异议既对锦江置业异议未进行任何审查明显错误。三、本案排除张蕾虚高的诉讼标的额后本案诉讼标的额显然不满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民商事案件所需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通知》关于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一
审法院认定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明显错误本案有管辖权应为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综上本案应由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管辖。
河南锦江置业有限公司、张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民辖终3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锦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牟县城某某清阳街东、牟山路北绿城百合花园某某楼某某101铺。
法定代表人:胡裕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梅傲雪,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文堂,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蕾。
审理经过 上诉人河南锦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江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蕾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民初217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锦江公司上诉称:一、张蕾要求锦江置业赔偿违约金的第三项诉讼请求明显不能成立,存在虚高诉讼标的额、规避法院级别管辖的主观故意,本案应排除其虚高的诉讼标的额。1、根据张蕾的诉讼请求及庭审意见可知,其诉讼请求的主要依据是《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鉴于目前处于管辖权异议争议阶段,故本案是否适用该条暂且不表,但该条已对“赔偿损失"设定“已付购房款一倍"的上限,且并不当然适用该上限,张蕾在已按上述上限主张损失后,额外主张311.75万元违约金(第三项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2、张蕾在庭审中陈述,其主张的311.75万元违约金(第三项诉讼请求)的依据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九条的逾期交房违约金。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8条规定,合同无效的救济方式并不包括赔偿违约金,故张蕾在主张《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后,又根据合同约定主张违约金,明显矛盾,足以说明其
该项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综上,张蕾在已按法律规定上限主张赔偿金诉讼请求后,又另行索取毫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明显不能成立的“违约金"(即第三项诉讼请求),存在虚高诉讼标的额、规避法院级别管辖的主观故意,本案应排除其虚高的诉讼标的额。二、在锦江置业已就张蕾存在虚高标的故意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应对案件进行一定程度的实质审理,但其一刀切的以属于实体审理范围为由驳回锦江置业异议,即对锦江置业异议未进行任何审查,明显错误。根据在既有判例中的审判意见,法院在立案受理阶段,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般仅进行形式审查,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主张原告虚高诉讼标的额、规避案件级别管辖规定时,法院应在立案阶段对案件进行一定的实质审查。上述审判意见是从立案登记秩序、诚信诉讼或诉讼收费角度出发考虑,原告虚高诉讼标的额、规避案件级别管辖的行为违反了登记立案秩序及诚实信用原则,是对诉权的滥用,应予纠正。锦江置业在本案中已就张蕾存在虚高标的故意提出管辖权异议,一审法院应对案件进行一定程度的实质审理,以判断虚高标的是否属实,但一审法院仅一刀切的以是否虚高标的属于实体审理范围为由驳回锦江置业异议,既对锦江置业异议未进行任何审查,明显错误。三、本案排除张蕾虚高的诉讼标的额后本案诉讼标的额显然不满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民商事案件所需诉讼标的额3000万元以上的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通知》关于级别管辖的相关规定,一审法院认定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明显错误,本案有管辖权应为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综上,本案应由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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