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农民安居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东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11.04
∙【字 号】东府〔2020〕28号
∙【施行日期】2020.11.0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住房保障
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东莞市农民安居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府〔2020〕28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农民安居房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三章 申请条件和规划管控
第四章 建设标准和风貌管控
第五章 审批程序和施工管理
第六章 不动产登记
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
第八章 附则
东莞市农民安居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农民安居房建设行为,引导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改善乡村人居环境,推进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东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民安居房(以下简称“农房”),是指在经批准的农村宅基地上建设的住房。农房建设、登记的管理监督适用本办法。
对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设的单家独栋式私人住房,其建设、登记参照本办法管理。
第三条 农房建设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集约用地原则。坚持“一户一宅”原则,严禁新增单家独栋宅基地,严禁占用耕地建设农房及超标准使用宅基地。鼓励集中上楼和旧村连片改造,引导农房有序开发建设,对宅基地和农房实行总量锁定和台账管理。
(二)依法依规原则。坚持依法办事、规范操作,改建、重建或新建农房的,均应按照城
乡规划、土地管理、工程建设、环境保护、质量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依规办理相关审批备案手续。
(三)品质提升原则。强化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定规划的引领作用,合理布局交通、公共设施和绿地,有效改善乡村人居环境。突出抓好农房建设的风貌引导,提高农房设计水平和建造质量,全面加强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监管。
(四)合理保障原则。合理考虑村(居)民生产生活实际,科学设定农房保障权益标准,优化“一户一宅”的认定标准,强化对无房、简易房、危房或住房困难村(居)民家庭合理住房需求的兜底保障,确保户有所居。
(五)严格管理原则。强化市有关部门监管责任,落实镇街、村(社区)属地主体责任,构建全市农房建设“一盘棋”管理格局。依托三维航拍地图数据,健全农房建设审批监管,加快实现规范审批、联动监管。严厉打击宅基地违法违规买卖、农房违法建设和转让、“小产权房”等非法行为。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建立市农民住房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全市农民住房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成员单位包括市纪委监委、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市委政法委,市人大常委会选联工委,市政协办公室,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自然资源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市信访局、市民政局、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各镇街应参照市的做法,建立属地农民住房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抓好工作任务的具体落实。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市农民住房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日常工作,指导各镇街开展农房管理工作,推动建立农房建设的全流程管控机制,制定农房建设的基本要求,指导各镇街编制农房设计通用图集,建立全市统一的农房建设审批管理系统。
市自然资源局负责建立全市宅基地及农房管理台账,指导各镇街对农房建设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定规划进行审查,指导划定农房禁建区、限建区和可建区,指导编制乡村风貌导则,指导各镇街做好村(居)民非法占用土地建设农房行为的行政执法工作。协调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据相关规定,落实农房不动产登记等工作。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指导各镇街督促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做好农房建设过程中涉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表决及公示等工作,指导各镇街做好村(居)民非法占用土地建设农房行为的行政执法工作。
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指导监督各镇街落实农房违法建设常态化巡查、台账校核与处置工作。
市信访局、市民政局等市农民住房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部门职能分工,协助做好农房管理有关工作。
第六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农房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属地农房建设的审核批准,不得下放、委托审批,应当切实履行属地责任,加强农房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管理机构,配备充实管理人员,强化农房建设分区管控,加强对村(居)民非法占用土地建设农房行为的行政执法力度,加强农房建设全流程监管。
各职能部门应出台相应工作指引,指导各镇街具体开展工作。
第三章 申请条件和规划管控
第七条 申请改建、重建或新建农房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在地块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定规划要求。在国土空间规划编制过渡期间需符合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镇)总体规划。镇街根据本办法第十条在辖区范围内划定农房禁建区、限建区和可建区的,还应从其规定。
(二)改建、重建或新建农房后应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一户一宅”原则。
(三)申请新建农房的,还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属于本村(社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不属于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本村(社区)村(居)民。
3.不属于上述两种情况,但已依法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包括取得宅基地用地批准文件或已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不动产权证。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一户一宅”,是指一户只能拥有符合规定的宅基地及地上农房。其中:
小产权房新政策 (一)“一户”以公安机关的户籍登记为准。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也可认定为一户:
1.年满18周岁前,须与父母共同为一户;年满18周岁后,可单独为一户。
2.结婚后,夫妻双方须为一户。
(二)“一宅”是指每户可享有的农房保障权益上限,即每户用于建设农房的宅基地用地面积合计不得超过150平方米;总建筑面积不得超过用于建设农房的宅基地用地面积的4倍。
农民公寓及因历史原因形成的在国有划拨土地上建设的单家独栋式私人住房,纳入该户可享有的农房保障权益核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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