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伟东与万里红、陈日英、曾妍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曾伟东与万里红、陈日英、曾妍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26 
【案件字号】(2020)粤13民终367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周娟于海砚胡江 
【审理法官】周娟于海砚胡江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曾伟东;万某某红;陈日英;曾妍善 
【当事人】曾伟东万某某红陈日英曾妍善 
【当事人-个人】曾伟东万某某红陈日英曾妍善 
【代理律师/律所】杨文聪广东谨然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杨文聪广东谨然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杨文聪 
【代理律所】广东谨然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曾伟东 
【被告】陈日英;曾妍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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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观点】本案中,上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对方曾锋已经死亡,上诉人在合同相对人死亡后提起诉讼,要求曾锋的继承人承担房屋买卖合同义务,但关于曾锋继承人的范围,目前仍在诉讼过程中,尚没有明确的继承人,而且,在一审法院书面通知后,上诉人至今未提交三被上诉人与曾锋存在继承关系的证明,因此,在曾锋继承人范围不确定的情况下,上诉人对曾锋的继承人提起诉讼,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的起诉属于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应驳回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第三人新证据中止审理书面审理中止诉讼(诉讼中止)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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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排序】
三星手机维修【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2000年,曾伟东作为房屋买受人与房屋出卖人曾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2017年9月,曾锋死亡。2018年5月,为确定曾锋的继承人范围及继承比例,三被上诉人提起的曾锋继承遗产纠纷一案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案号为(20
18)粤0305民初10297号)】,现正在审理过程中。2019年9月,曾伟东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上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对方曾锋已经死亡,上诉人在合同相对人死亡后提起诉讼,要求曾锋的继承人承担房屋买卖合同义务,但关于曾锋继承人的范围,目前仍在诉讼过程中,尚没有明确的继承人,而且,在一审法院书面通知后,上诉人至今未提交三被上诉人与曾锋存在继承关系的证明,因此,在曾锋继承人范围不确定的情况下,上诉人对曾锋的继承人提起诉讼,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的起诉属于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应驳回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可待曾锋的继承人确定后提起相关民事诉讼。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理,本院予以驳回。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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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8 07:37:14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原告起诉时,与其签订买卖合同的曾峰已经死亡,但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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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在明知继承人范围不明的情况下,仍提起诉讼,且没有提交被告一、被告二与曾峰的关系证明,其提交的其他法院受理案件的材料,只能证明案件已受理,在没有生效判决前,不能证明两被告与曾峰的关系;经本院电话和书面通知释明,原告仍没有提交相关与被继承人有继承关系的证据,只申请追加了第三人,致本案无法确定继承人范围及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另第一被告提出异议,认为原告故意隐瞒继承人范围,明知曾峰继承案在深圳南山区法院审理中,对继承人范围尚无结论,就提起诉讼,是有意欺骗法院,要求中止审理。对于是否中止审理问题?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在诉讼中,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裁定中止诉讼。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继承人作为当事人承担诉讼,被继承人已经进行的诉讼行为对承担诉讼的继承人有效"。但本案不属于该种情形,本案中,曾峰不是在诉讼中死亡,而是曾峰死亡后,在其继承人范围不确定,甚至为继承人范围还在诉讼的情况下,原告又不能其他合法有效的继承关系证据就提起本案的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和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原告的起诉属于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应驳回起诉,而不是中止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二十一条
第(二)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曾伟东的起诉。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00元,本院予以退还。    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证据。    本院二审查明,2000年,曾伟东作为房屋买受人与房屋出卖人曾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2017年9月,曾锋死亡。2018年5月,为确定曾锋的继承人范围及继承比例,三被上诉人提起的曾锋继承遗产纠纷一案由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受理【案号为(2018)粤0305民初10297号)】,现正在审理过程中。2019年9月,曾伟东提起本案诉讼。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曾伟东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裁定;二、指令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法院审理本案。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与房屋出卖人曾锋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二、涉案房屋已由上诉人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上诉人是该处房产的实际产权人,该房产已属于上诉人的财产。三、原审法院以上诉人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时错误,依法应当予以纠正。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无理,本院予以驳回。原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曾伟东与万里红、陈日英、曾妍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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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13民终367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曾伟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文聪,广东谨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一):万某某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二):陈日英。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三):曾妍善(曾用名曾旎)。
审理经过     上诉人曾伟东因与被上诉人万某某红、陈日英、曾妍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19)粤1302民初172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书面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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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曾伟东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审裁定;二、指令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法院审理本案。事实与理由:一、上诉人与房屋出卖人曾锋之间存在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这是不可否认的事实。二、涉案房屋已由上诉人依法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上诉人是该处房产的实际产权人,该房产已属于上诉人的财产。三、原审法院以上诉人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为由驳回上诉人的起诉时错误,依法应当予以纠正。
原告诉称     原审原告曾伟东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原告与房屋出卖人曾锋于2000年12月23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书》有效。2、判令三被告继续履行上述合同,并协助原告办理曾锋名下位于惠州市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屋的产权变更登记手续。3、本案的诉讼费全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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