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三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黎梅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广州三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黎梅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5.07 
【案件字号】(2021)粤06民辖终48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何希红孙楠焦艳辉 
【文书类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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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广州三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黎梅清  关于母亲节的句子简短
【当事人-个人】黎梅清 
【当事人-公司】广州三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广州三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陶瓷制作工艺流程【被告】黎梅清 
【本院观点】根据被上诉人转账时关于“借给李玲燕购材料款”的备注内容以及上诉人开具的收据内容,原审法院将本案案由定为民间借贷纠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权责关键词】撤销实际履行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第三人证明力反诉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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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被上诉人转账时关于“借给李玲燕购材料款”的备注内
容以及上诉人开具的收据内容,原审法院将本案案由定为民间借贷纠纷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并无证据表明当事人存有管辖的约定。被上诉人作为接受货币方,应以其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据此,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5 05:29:21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上诉称,因2020年初新冠疫情期间,市场需要大量口罩解决现实需求,黎梅清、卢业权、钟佐伟、王春波通过上诉人公司以合伙合作的方式以上诉人公司名义对外共同合伙出资生产和销售口罩。在合作期间,上诉人委托第三人李玲燕收付款,
黎梅清在本案中诉请的40万元款项,实为上诉人公司材料备用金。在合作期间,黎梅清参与合伙合作并实际收取了上诉人公司1230435.75元的合伙回报。在合作后期,由于口罩项目亏损,上诉人及王春波垫付投入的大量成本黎梅清等人不愿意分担亏损成本,导致合伙项目至今未做清算。黎梅清未披露实际合伙合作情况,以民间借贷提起诉讼,扭曲了事实。黎梅清等人通过上诉人公司形成的合伙合同关系,签订有书面的合同,且上诉人实际履行了相应的分红支付义务及相应采购投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口罩合伙经营纠纷,应该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另据上诉人了解,卢业权等人现也正就2020年口罩合作事宜与上诉人之间的纠纷准备在法院起诉,各合伙人的案件统一由上诉人所在地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管辖,更能查明案情防止冤假错案,节省司法资源。一审管辖法院认为黎梅清以民间借贷的法律事实起诉,黎梅清作为原告住所地法院南海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存在错误,理由主要有: 
广州三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黎梅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6民辖终48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三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王春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黎梅清。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州三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黎梅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5民初4122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上诉称,因2020年初新冠疫情期间,市场需要大量口罩解决现实需求,黎梅清、卢业权、钟佐伟、王春波通过上诉人公司以合伙合作的方式以上诉人公司名义对外共同合伙出资生产和销售口罩。在合作期间,上诉人委托第三人李玲燕收付款,
黎梅清在本案中诉请的40万元款项,实为上诉人公司材料备用金。在合作期间,黎梅清参与合伙合作并实际收取了上诉人公司1230435.75元的合伙回报。在合作后期,由于口罩项目亏损,上诉人及王春波垫付投入的大量成本黎梅清等人不愿意分担亏损成本,导致合伙项目至今未做清算。黎梅清未披露实际合伙合作情况,以民间借贷提起诉讼,扭曲了事实。黎梅清等人通过上诉人公司形成的合伙合同关系,签订有书面的合同,且上诉人实际履行了相应的分红支付义务及相应采购投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口罩合伙经营纠纷,应该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另据上诉人了解,卢业权等人现也正就2020年口罩合作事宜与上诉人之间的纠纷准备在法院起诉,各合伙人的案件统一由上诉人所在地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管辖,更能查明案情防止冤假错案,节省司法资源。一审管辖法院认为黎梅清以民间借贷的法律事实起诉,黎梅清作为原告住所地法院南海区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存在错误,理由主要有:
     1.黎梅清没有合同依据证明其主张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其仅口头陈述的管辖要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上诉人己经提供了书面的《项目合作协议书》《委托加工协议书》证实了实际法律事实关系情况,其法院管辖合同依据及法律依据明确;3.在黎梅清与上诉
人主张不同法律关系时,一审法院应衡量基本法律事实及管辖依据的证据证明力大小,采纳证据充分和证明力大的一方主张来确定管辖,才能防止错误管辖。上诉人提供的管辖依据证据充分,法律依据明确,证明力明显大于黎梅清的口头主张;4.上诉人向法院如实表明了,目前黎梅清、卢业权均在向上诉人提起诉讼,且多个原告住所地在不同地区,如不能依法统一由上诉人住所地法院统一管辖,不仅耗费司法资源,且必然会引发多个本属于同一案件应当并案处理(上诉人也将同时提前反诉)不能实现,导致同案不同判,同一事实不能由同一法院查明判决的极大错判可能。为此,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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