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红涛、王琦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民事裁定书
孙红涛、王琦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27 
【案件字号】(2021)陕01民辖终50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赵兆 
【审理法官】赵兆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梁永红;孙红涛;王琦 
申请怎么写【当事人】五项基本原则梁永红孙红涛王琦 
【当事人-个人】梁永红孙红涛王琦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梁永红 
【被告】孙红涛;王琦 
【本院观点】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撤销侵权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证明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侵权行为地位于西安市灞桥区辖区,故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梁永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0 05:55:36 
【二审上诉人诉称】梁永红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上诉人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均不在西安市灞桥区,且被上诉人也未举证证明事故发生地在西安市灞桥区,故本案应由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本案由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 
孙红涛、王琦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1民辖终50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梁永红。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红涛。
     原审被告:王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梁永红因与被上诉人孙红涛、原审被告王琦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21)陕0111民初656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赵兆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梁永红上诉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上诉人住所地及经常居住地均不在西安市灞桥区,且被上诉人也未举证证明事故发生地在西安市灞桥区,故本案应由上诉人经常居住地即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裁定,本案由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审理。
app store无法连接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属于侵权责任纠纷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本案侵权行为地位于西安市灞桥区辖区,故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梁永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原审裁定并无不当,应予维持。汽车灯具公司>公务员考试内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中国好声音7强
落款
审 判 员 赵  兆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奚  辉
1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