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红、范昌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张红、范昌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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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梦到丢自行车【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21 
【案件字号】(2021)黔01民辖终299号 
【审理程序】二审  七夕贺卡
【审理法官】贺华 
【审理法官】贺华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张红;范昌杰;宋丽梅 
【当事人】张红范昌杰宋丽梅 
【当事人-个人】张红范昌杰宋丽梅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张红;范昌杰 
【被告】宋丽梅 
【本院观点】本案案由系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履行地不动产所在地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小龙虾最简单的做法本院认为,本案案由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
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本案原告为接受货币一方,其所在地贵阳市南明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法院适用以上法律条款,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于法无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以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2 19:18:41 
【二审上诉人诉称】张红、范昌杰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21)黔0102民初17994-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改判本案管辖在二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案涉借贷管理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管辖,关于审理民间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第三条,不能对抗民事诉讼法。民法典规定,案件发生时有规定适用当时的规定,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依法上诉,望支持上诉人所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以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张红、范昌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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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黔01民辖终29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红。
     上诉人(原审被告):范昌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丽梅。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红、范昌杰因与被上诉人宋丽梅民间借贷纠纷管辖异议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21)黔0102民初1799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张红、范昌杰上诉称,请求依法撤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2021)黔0102民初17994-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改判本案管辖在二上诉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案涉借贷管理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由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管辖,关于审理民间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规定第三条,不能对抗民事诉讼法。民法典规定,案件发生时有规定适用当时的规定,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依法上诉,望支持上诉人所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案由系民间借贷纠纷。根据《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本案原告为接受货币一方,其所在地贵阳市南明区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一审法院适用以上法律条款,并未违反法律规定,上诉人的上诉主张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上诉人的上诉主张于法无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以及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员 贺 华地暖用什么地板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睿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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