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词、《民主与法制》社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05
【案件字号】(2021)辽02民终66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缪明富喜胜毛国强
【审理法官】缪明富喜胜毛国强
【文书类型】全球变暖判决书
【当事人】曲词;《民主与法制》社
【当事人】曲词《民主与法制》社
【当事人-个人】曲词
【当事人-公司】《民主与法制》社
【代理律师/律所】喻长城北京岳成(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刘帅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喻长城北京岳成(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刘帅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喻长城刘帅
【代理律所】北京岳成(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曲词
【被告】《民主与法制》社
【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冷兵器电影撤销代理侵权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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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
规定,本案中,上诉人提起诉讼主张被上诉人侵害其姓名权、名誉权,所提供的证据为被上诉人于2020年3月25日被上诉人在民主与法制网法条释义栏目引用已生效且公布的法律文书,一审根据查明的被上诉人引用的法律文书行为,属于合理正当使用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上诉人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引用法律文书的行为及事实侵害了其姓名权和名誉权,故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要求撤销原判,变更案由为姓名权、名誉权及著作权纠纷的上诉请求,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主张的事实成立,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曲词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斛珠夫人原著【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曲词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3 19:48:04
曲词、《民主与法制》社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辽02民终66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曲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民主与法制》社,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航空胡同某某。
法定代表人:林洪武,系该社社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喻长城,北京岳成(黑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帅,北京市岳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曲词因与被上诉人《民主与法制》社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瓦房店市人民法院(2020)辽0281民初45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曲词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将案由改为姓名权、名誉权及著作权纠纷。事实与理由:根据一审原、被告提交的证据证明,1979年曲词为报考中国社会科学院而给其院长胡某某写了一封表达观念理念的信。2020年3月25日,《民主与法制》社在民主与法制网法条释义栏目刊登报道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2020)辽02民终415号民事裁定书,报道中称呼“曲词”为“曲某”,且引用给胡某某的信中的内容,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侵害姓名权、名誉权、著作权的,公民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民主与法制》社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不应该予以支持。
原告诉称 曲词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原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民主与法制》社就其下辖的民主与法制网侵害原告曲词不叫“曲某”的姓名权及名誉权,在其下辖的《民主与法制》杂志、《民主与法制时报》和民主与法制网上作出恢复名誉和消除影响的声明。2.变更后诉讼请求:要求被告《民主与法制》社将原告1979年为报考中国社会科学院而给其院
长胡某某写信的手写全文、中国社会科学院1980年发给原告的该院招考科研人员准考证和(2020)辽0281民初4535号案中原告陈述稿全都在其下辖的《民主与法制》杂志、《民主与法制时报》和民主与法制网上公布出来以消除影响。
本院查明 二审中,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企业家语录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的规定,本案中,上诉人提起诉讼主张被上诉人侵害其姓名权、名誉权,所提供的证据为被上诉人于2020年3月25日被上诉人在民主与法制网法条释义栏目引用已生效且公布的法律文书,一审根据查明的被上诉人引用的法律文书行为,属于合理正当使用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上诉人亦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引用法律文书的行为及事实侵害了其姓名权和名誉权,故一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关于上诉人要求撤销原
判,变更案由为姓名权、名誉权及著作权纠纷的上诉请求,因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主张的事实成立,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曲词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曲词负担。
为什么360卸载不了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落款
审判长 缪 明
审判员 富喜胜王者荣耀皮肤免费领取
审判员 毛国强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黄月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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