庄伟宏、王秀珍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彭于晏得罪成龙
庄伟宏、王秀珍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2.15 
【案件字号】(2021)闽05民终801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吴泰雄郑程辉郑昭文 
【审理法官】吴泰雄郑程辉郑昭文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秀珍;庄伟宏 
【当事人】王秀珍庄伟宏 
【当事人-个人】王秀珍庄伟宏 
【代理律师/律所】张春辉福建速维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春辉福建速维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春辉 
【代理律所】福建速维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给老板的新年祝福语简短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秀珍 
额头上有痤疮怎么办【被告】庄伟宏 
【本院观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
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权责关键词】撤销不当得利合同侵权合同约定新证据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缺席判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诉讼标的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案另查明,2021年1月26日,庄伟宏作为原告以王秀珍为被告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为:判令王秀珍庄伟宏返还煌星大厦二层商场223、272、273号店铺租金467176元及利息。其在起诉状特别注明2017年3月1日至2019年12月30日的租金298840元。一审法院于2021年4月22日作出(2021)0503民初1625号判决,驳回庄伟宏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庄伟宏的诉讼请求为:判令王秀珍向庄伟宏返还煌星大厦二层商场223、272、273号店铺2017年3月1日至2019年12月30日的租金298840元。在(2021)0503民初1625号案中,庄伟宏提出的诉讼请求为:判令王秀珍庄伟宏返还煌星大厦二层商场223、272、273号店铺租金467176元及利息(包括2017年3月1日至2019年12月30日的租金298840元在内)。本案与(2021)0503民初1625号案的当事人相同,诉讼标的也相同,本案的诉讼请求也在(2021)0503民初1625号案的诉讼请求范围内。依照上引司法解释的规定,庄伟宏在本案中提起的诉讼已构成重复起诉,应裁定驳回其起诉。一审认为本案不构成重复起诉不当,应予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五年级作文450字【裁判结果】一、撤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21)闽0503民初5475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庄伟宏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6285.8元,退还庄伟宏;王秀珍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285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0 18:35:4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09年12月25日,王秀珍持庄玉土身份证原件与泉州市世贸中心大酒店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出租协议书》,约定庄玉土委托泉州市世贸中心大酒店有限公司代为出租煌兴大厦二层商场223、272、273号铺位;委托期十年,自2010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租金由泉州市世贸中心大酒店有限公司代收后三日内汇入庄玉土指定的王秀珍的账户等内容。委托出租期内王秀珍共计收取租金972185.4元,其中2017年3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租金为298840元(85905.7元+105325.7元+107609.4元)。王秀珍陈述该笔租金已由庄玉土实际使用。2017年3月1日,庄玉土去世。2020年8月24日经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二审生效判决确认,煌兴大厦二层商场223、272、273号铺位作为庄玉土的遗产由庄伟宏继承。 
【一审法院认为】事实和理由:一审认为庄伟宏于2021年1月26日提出起不当得利之诉与
电脑自动重启是怎么回事本案分属不同法律关系,诉讼标的不同,不构成重复起诉,缺乏事实依据,且与法律相背,依法应当裁定驳回庄伟宏的起诉。庄伟宏虽然再次起诉本案与前诉不当得利之诉分属不同的法律关系,案由也不同,但仍然属于重复起诉。庄伟宏再次提起侵权诉讼标的与前诉相同,本案庄伟宏再次起诉的金额298840元已经明确包括在前诉之内。一审认为本案的诉讼标的与前诉不同不符合客观事实,属于错误认定。    庄伟宏辩称,本案系侵权责任纠纷,而(2021)0503民初1625号系不当得利纠纷,两个案件分属不同法律关系,诉讼标的不同,不构成重复起诉。    庄伟宏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王秀珍向庄伟宏返还煌星大厦二层商场223、272、273号店铺2017年3月1日至2019年12月30日的租金298840元;2.判令王秀珍承担侵占庄伟宏租金所造成的损失,损失按王秀珍收到当季度租金的次月1号起至实际返还之日止计算,2019年8月20日之前的利率按人行公布的五年期贷款利率年化4.9%计付,2019年8月20日后的利率按年化3.85%计付。 
【二审上诉人诉称】赣州应用技术职业学校王秀珍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依法裁定驳回庄伟宏的起诉;3.由庄伟宏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庄伟宏、王秀珍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5民终801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王秀珍。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春辉,福建速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才。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庄伟宏。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秀珍因与被上诉人庄伟宏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2021)闽0503民初54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王秀珍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依法裁定驳回庄伟宏的起诉;3.由庄伟宏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