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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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类】司法解释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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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作者:林文学 杨永清 张雪楳 作者单位:
 
目次
  一、关于《银行卡规定》的起草背景和起草原则
  二、关于《银行卡规定》的调整范围
  三、关于息费违约金条款的规制
  四、关于诉讼时效中断
  五、关于银行卡盗刷事实的认定
  六、关于银行卡盗刷责任的认定
  七、关于不良征信禁止
  《关于审理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银行卡规定》)已由审判委员会第1785次会议通过,自 2021年5月25日起发布施行。现对《银行卡规定》所涉主要问题介绍如下:
  一、关于《银行卡规定》的起草背景和起草原则
  (一)起草背景
  1993年,我国开始实施金卡工程战略,作为一种便捷的信用支付工具,银行卡在我国得到广泛使用。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和向数字时代快速演进,银行卡网络支付日益增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数据,截至2020年末,全国银行卡在用发卡数量89.54亿张。截至2021年第一季度末,银行卡授信总额19.64万亿元,全国应偿还信贷余额7.99万亿元。
  金融产品和金融科技的新发展在给人民生产生活带来便利和改善的同时,也伴生着法律风险。近年来,因银行卡盗刷、信用卡透支息费违约金收取等引发的银行卡纠纷持续增多,全国法院受理的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数量居高不下。密码相符交易即视为本人合法交易、息费违约金条款等格式条款屡受诟病,社会公众对银行卡交易规则的公平合理性产生质疑。银行卡盗刷行为的大量出现,在侵害持卡人、发卡行等主体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影响了银行卡产业的健康发展。
  为依法保护持卡人的合法权益、化解互联网金融风险、促进银行卡产业高质量发展,最高
人民法院坚持问题导向和需求导向,在2012年即着手对相关问题开展调研,并将起草银行卡司法解释列为《关于促进银行卡清算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中的一项任务,该任务也被列入中央深化改革小组督促工作之一。《银行卡规定》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息费违约金格式条款、诉讼时效中断、银行卡盗刷等问题进行了规定。《银行卡规定》的出台,是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切实实施民法典的重要讲话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的重要讲话精神的重要举措,体现了聚焦金融产品新模式、依法服务金融高质量发展的高度政治自觉和政治担当。
  在起草和审议《银行卡规定》的过程中,坚持司法民主、司法公开原则。在起草过程中,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主流媒体和社会公众均给予高度评价。在审判委员会审议过程中,邀请了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以及专家学者参会。《银行卡规定》的出台,凝聚了社会各方的才智,体现了社情民意。
  (二)起草原则
怎么把照片做成视频  在起草过程中,坚持了以下3个原则:女装十大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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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是尊重立法精神,符合立法原意。司法解释是立法在审判工作中的具体化。在制定《银行卡规定》时,严格遵循立法精神和法律规定起草相关条文,确保司法解释的具体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二是立足审判实践,回应社会关切。着力破解审判实践中反映突出的问题以及社会大众密切关注的问题,明确裁判规则。
  三是借鉴域外规定,符合中国实际。法律和司法解释具有国别性。我们在借鉴域外银行卡立法和实践做法的基础上,坚持从本国国情出发,根据本国银行卡金融实务和审判实践,对相关问题进行规范,以中国智慧实现中国之治。
  二、关于《银行卡规定》的调整范围
  《银行卡规定》第1条对调整范围进行了规定,即调整银行卡民事纠纷。所谓银行卡民事纠纷,是指持卡人、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收单行、特约商户等主体因申领、使用银行卡等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
  关于银行卡民事纠纷的理解,应明确以下4个问题:
  一是该纠纷是因银行卡申领、使用引发的民事纠纷。近年来,信用卡持续增多,多形成民刑交叉案件,而《银行卡规定》只调整其中的民事纠纷案件。对于这类民刑交叉案件,如果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受理条件,不存在该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受理,不应仅因涉嫌刑事犯罪而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以保护当事人的民事诉权。当然,如果存在银行卡民事纠纷案件必须以银行卡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的规定,该民事案件应中止审理。
  二是该纠纷涉及持卡人、发卡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收单行、特约商户、盗刷者等两方或者多方主体。因银行卡使用方式多样,如可能采用ATM机交易、POS交易等方式,故银行卡纠纷的主体也存在不同。
  三是银行卡纠纷不限于合同纠纷。原告起诉所依据的法律关系,既可能是合同法律关系,也可能是侵权法律关系,因此,银行卡纠纷既包括合同纠纷,也包括侵权纠纷。
  四是其案由应界定为银行卡纠纷或者借记卡纠纷或者信用卡纠纷。法[2011]42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将银行卡纠纷与储蓄存款合同纠纷相区分,并列为三级案由,将银行卡纠纷
分为借记卡纠纷和信用卡纠纷两种四级案由。法[2020]347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延续上述定,因此,在法[2011]42号《民事案件案由规定》颁布实施后,应注意不要将借记卡纠纷界定为储蓄合同纠纷。两者存在本质不同:借记卡合同法律关系为混合法律关系,并非单纯的储蓄合同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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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息费违约金条款的规制
  在银行卡纠纷中,因息费违约金问题引发的纠纷占很大比重。关于息费违约金条款对持卡人是否具有约束力以及如何确定发卡行收取息费违约金的标准,是需要明确的问题。《银行卡规定》第2条分两款对上述问题进行了规定。
  第2条第1款对息费违约金条款的约束力进行了规定。银行卡合同为格式合同,息费违约金条款为格式条款,因此,对该条款的效力,应根据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的相关规定进行判定。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银行卡规定》第2条第1款规定了发卡行的提示和说明义务,要求发卡行在订立银行卡格式合同时,应当对息费违约金格式条款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如果没有尽到该义务,致使持卡人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应认定持卡人与发卡行未就该条款达成一致意思表示,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例如,在银行卡实务中,存在发卡行工作人员在向持卡人推介银行卡时,只强调信用卡存在免息期和最低还款额的优惠,或者只强调分期付款不收取利息,而不对息费违约金条款进行提示、说明或者虽提示但未进行说明的问题,导致持卡人在未注意或者未理解息费违约金的收取方式、不知道信用卡透支交易收取的年利率远高于普通金融贷款利率的情况下签订信用卡合同,领用信用卡,在该情形下,应认定持卡人与发卡行在订立银行卡合同时,并未就息费违约金条款达成意思一致,该条款不应当成为合同内容,对持卡人不具有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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