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运道、余保礼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4.28
【案件字号】(2020)豫15民终111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买戈良付巍周振力
【审理法官】买戈良付巍周振力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谢运道;余保礼
【当事人】谢运道余保礼
【当事人-个人】谢运道余保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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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丁中亚梅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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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谢运道
【被告】余保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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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观点】围绕谢运道的上诉请求,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余保礼与谢运道是否存在借贷法律关系。
【权责关键词】欺诈撤销不当得利实际履行违约金新证据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反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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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二审中,谢运道没有提交新证据,余保礼补强提交了银行交易明细以及天津东方龙运物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各一份,拟证明2012年12月14日余保礼向谢运道支付了80万元购地款。谢运道质证称认可收到余保礼支付的80万元款。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婚假请假条本院认为,围绕谢运道的上诉请求,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余保礼与谢运道是否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
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该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年利率24%,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本案中余保礼称案涉借条载明的120万元借款系其与谢运道对80万元购地款结算后转化而来,为此余保礼提交了2019年5月25日120万元借条、2012年12月15日谢运道与余保礼签订的《土地买卖协议》及谢运道出具的80万元购地款收据等证据支持其主张;谢运道认可收到余保礼支付的80万元购地款,其虽称土地已经交付、与余保礼不存在借贷事实但未提交足以反驳的证据,且余保礼与谢运道结算后将40万元利息计入借款本金并由谢运道重新了出具120万元借条,该40万元利息并未超过年利率24%标准,故一审法院认定余保礼与
谢运道存在借贷法律关系并根据余保礼的诉请判决谢运道偿还120万元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谢运道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突围原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5600元,由上诉人谢运道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31 13:07:13
【一审法院查明】好玩的psp中文游戏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被告于2012年12月向原告称本人有一块地皮位于固始县秀水办事处大皮村固商公路西段,可建房八间,被告因承建工程急需资金,愿将该处地皮以每间1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原告,后经协商,原告与被告签订土地买卖协议,约定:一、被告所有宗地于2013年元月31日在原告付款后交与原告,被告保证道路畅通,价格买间十万元,每间(4米×13.5米),共八十万元。二、被告保证土地来源真实可靠,负责该宗用地使用证的办理等内容。原告购买八间地皮共计80万元,被告收款后于2012年12月15日向原告出具金额为80万元的收据一张。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交
付所购地皮,被告未能履行。被告又与原告协商,愿意将原告所购地皮款转为借款,约定了利息和违约金,2019年5月25日被告重新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载明借款金额120万元,其中本金为80万元,利息40万元(口头约定月利率为1.5%,即月息为12000元,自2012年12月15日起至2019年5月25日止)。该借款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拒不支付。上述事实,由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予以证实,该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向被告够地皮并实际支付购地款,在被告未能交付土地的情况下,经原、被告协商,对该笔款项转为被告借款,并约定了利息,由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足以证实原告与被告之间构成民间借贷关系,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及利息的请求,该院予以支持。被告抗辩该笔款项原告未履行支付与事实不符等理由,因被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该院对被告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被告谢运道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及利息人民币120万元整。案件受理费15600元,减半收取7800元,由被告谢运道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谢运道上诉请求:1、撤销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2019)豫1525民初8770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发回重审;2、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上诉人偿还借款及利息120万元,缺乏依据。首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根据本案庭审查明的案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根本没有发生民间借贷关系。2019年5月25日120万元借条,因双方均没有实际履行而作废,更不存在80万元本金或40万元利息情形。其次,被上诉人在庭审时当庭陈述上诉人没有借过被上诉人120万元。但被上诉人称于2012年12月份在购买土地时交过购地款80万元,谢运道是卖地居民组组长,并当庭提供了1份《土地买卖协议》复印件,辩称“于2019年5月举报谢运道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时,谢运道为了逃避法律责任、不让举报,将80万元改成了120万元借条"。对此,被上诉人拒不提供《土地买卖协议》原件及80万元收条原件或转款原件,且无法自圆其说。同时,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土地买卖协议》显示出卖土地人为“秀水办事处大皮村石柱居民组"。再次,现有证据材料无法证明双方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被上诉人除当庭提供1份2019年5月25日120万元借条外,没能提供自己履行出借120万元义务的任何材料,其当庭根本说不出来120万元的来源、出借方式、出借场所、参与人等相关情况,后又辩称“于2019年举报谢运道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时,
谢运道为了逃避法律责任、不让举报,将80万元改成了120万元"。二、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归纳焦点为“民间借贷纠纷并要求双方对是否构成民间借贷进行举证、质证"。鉴于被上诉人当庭经上诉方询问后不得不承认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一审判决又依据《土地买卖协议》复印件及80万元收条复印件作出判决,但该判决引用的法律依据仍然是关于民间借贷的条款。一审判决的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之间没有关联性。三、一审程序严重违法。一审判决仅依据《土地买卖协议》复印件及80万元收条复印件作为定案事实依据并作出判决,与本案的民间借贷纠纷及法庭归纳审理焦点不一致,开庭后判决中改变了本案的案由。依照法律规定:法庭若改变案由,应当开庭对双方当事人进行明释,双方当事人经法庭明释后可以变更诉讼请求或提起反诉,特别是在《土地买卖协议》纠纷中,涉及到协议的效力问题、双向返还问题、违约金数额调整问题等,不能让购买土地的一方既得土地又得购地款。但一审在开庭后的判决中直接改变了本案的案由,剥夺了上诉人的上述权利,直接违反了民诉法司法解释法释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强制性规定,程序严重违法。 综上所述,谢运道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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