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朋魁、商丘市国营民权农场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吕朋魁、商丘市国营民权农场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2.02.08 
【案件字号】(2022)豫14民终52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庞伟涛陈建国何彬 
【审理法官】庞伟涛陈建国何彬 
夏至是哪天【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吕朋魁;商丘市国营民权农场;商丘市博铭置业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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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中国的24个传统节日吕朋魁商丘市国营民权农场商丘市博铭置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吕朋魁 
【当事人-公司】商丘市国营民权农场商丘市博铭置业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张慧、刘一苇河南益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慧、刘一苇河南益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慧、刘一苇 
【代理律所】河南益仟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吕朋魁 
【被告】商丘市国营民权农场;商丘市博铭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此次诉讼当事人及诉讼请求与前诉均不相同,不符合重复起诉的条件,一审法院驳回起诉理由错误,于2021年9月17日作出(2021)豫14民终4673号民事裁定,撤销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2021)豫1421民初2299号民事裁定,指令该院审理。《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 
【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支付违约金证据不足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驳回起诉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咖喱鸡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2018年1月12日,吕朋魁起诉商丘市国营民权农场,要求交付涉案房屋并支付违约金5万元。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本案实为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提交证据及庭审中原告陈述,可明确显示原告将借款出借给案外人商丘市博铭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案外人商丘市博铭置业有限公司将其承建的商丘市国营民权
农场的危房改造项目(田园牧歌社区)中22号楼1单元501室与原告签订了房屋认购协议书抵押给本案原告。”因借款人吕朋魁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经释明应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吕朋魁拒绝变更案由,一审法院遂于2018年3月20日作出(2018)豫1421民初260号民事裁定驳回吕朋魁的起诉。该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6月20日,吕朋魁以商丘市国营民权农场、商丘市博铭置业有限公司为共同被告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商丘市国营民权农场、商丘市博铭置业有限公司在不能交付房屋的情况下退还购房款。一审法院以此次诉讼与(2018)豫1421民初260号案件构成重复起诉为由作出(2021)豫1421民初2299号民事裁定,驳回吕朋魁起诉。吕朋魁上诉至本院,本院审查认为,此次诉讼当事人及诉讼请求与前诉均不相同,不符合重复起诉的条件,一审法院驳回起诉理由错误,于2021年9月17日作出(2021)豫14民终4673号民事裁定,撤销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2021)豫1421民初2299号民事裁定,指令该院审理。该院审理后,认为生效裁判已认定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应按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遂在一审庭审中向上诉人予以释明,但上诉人拒绝变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黑社会排名
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当事人拒绝变更的,人民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上诉人将借款出借给商丘市博铭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到期后因该公司不能偿还用涉案房屋抵押给上诉人的事实已被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书确认。一审法院在依法向上诉人释明本案应按民间借贷纠纷审理,建议其变更案由但上诉人拒绝变更的情况下,依照上述司法解释规定驳回上诉人起诉并无不当。综上,吕朋魁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后)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4 05:20:09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吕朋魁在2018年1月12日起诉被告商丘市国营民权农场,要求交付位于民权的田园牧歌社区22号楼1单元501室房,法院经审查认为从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中原告的陈述显示原告是将款项出借给商丘市博铭置业有限公司,法院于2018年3月20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原告并没有上诉,(2018)豫1421民初260号裁定发生法律效力。而原告追加一个被告再次起诉,经法院再次释明如果属于民间借贷是否同意
变更诉讼请求,原告明确表示不同意,故原告的本次起诉应予以驳回。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修改前)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吕朋魁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吕朋魁上诉请求:请求撤销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2021)豫1421民初4283号民事裁定,指令该院继续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1.(2021)豫14民终4673号民事一案中,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指令审理后,一审法院又以上诉人拒绝变更案由且已有2018年3月20日的驳回裁定为由作出(2021)豫1421民初4283号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一审法院就同一案件以重复的理由驳回上诉人起诉错误,审判程序不合法。2.上诉人的借款债权到期后与被上诉人达成买卖合同的合意,是债的变更,并不是为借款作担保。一审法院以上诉人不变更案由为由驳回上诉人起诉错误。 
吕朋魁、商丘市国营民权农场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豫14民终52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吕朋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国营民权农场,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农垦大楼。统一社信用代码:91411400615188003C。
     法定代表人:谢震,该农场场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刘一苇,河南益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博铭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凯旋路东侧八一路北侧京九建材某某楼某某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060045067Y。
     法定代表人:薛子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吕朋魁因与被上诉人商丘市国营民权农场、商丘市博铭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2021)豫1421民初428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吕朋魁上诉请求:请求撤销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2021)豫1421民初4283号民事裁定,指令该院继续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1.(2021)豫14民终4673号民事一案中,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指令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审理本案。指令审理后,一审法院又以上诉人拒绝变更案由且已有2018年3月20日的驳回裁定为由作出(2021)豫1421民初4283号裁定驳回上诉人的起诉,一审法院就同一案件以重复的理由驳回上诉人起诉错误,审判程序不合法。2.上诉人的借款债权到期后与被上诉人达成买卖合同的合意,是债的变更,并不是为借款作担保。一审法院以上诉人不变更案由为由驳回上诉人起诉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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