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予生、王松、张冰冰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予生、王松、张冰冰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紧急避险损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陶晶莹妹淘心话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1 
【案件字号】(2020)川18民终95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徐剑周玉蓉陶明钢 
【审理法官】徐剑周玉蓉陶明钢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李予生;王松;张冰冰;李军  带有目字的成语
【当事人】李予生王松张冰冰李军 
【当事人-个人】李予生王松张冰冰李军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李予生 
【被告】王松;张冰冰;李军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李予生上诉主张本案案由应为紧急避险损害责任纠纷是否成立;二、本案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不当。 
【权责关键词】过错无过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紧急避险撤销特别授权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证据不足修理、重作、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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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有二:一、李予生上诉主张本案案由应为紧急避险损害责任纠纷是否成立;二、本案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不当。  关于焦点一,本案系因李予生居住的七楼房屋发生火灾,雅安市公安消防救授车辆前往失火房屋灭火救援时,消防用水直接渗漏至6楼王松房屋,导致王松住宅内家具家电、装修装饰等财产受损,王松向房屋使用人李予生提起的财产损害赔偿,各方当事人对以上事实均无异议,事实清楚。消防部门放水灭火的行为,属于侵权法上的紧急避险行为。故上诉人李予生上诉主张本案案由应为紧急避险损害责任纠纷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一条也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或者给予适当补偿。”根据以上规定,本案王松因消防部门放水灭火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由引起险情发生的李予生承担赔偿责任,故一审法院虽然对案由的确定有误,但不影响本案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焦点二,本案王松因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失,经一审法院委托评估,对王松住宅内家具家电、装修装饰项目财产受损的价值评估损失为人民币31751元,本案引
起险情发生的人是李予生,因此,该损失应由李予生赔偿。李予生上诉主张王松的损失不超过5000元,但未能举证证明其反驳理由成立。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应由李予生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针对鉴定费用的负担,因本案鉴定费用系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依法委托鉴定发生的费用,鉴定后,王松根据鉴定结论依法变更了诉讼请求,并增加了要求李予生承担鉴定费用的诉讼请求,因该鉴定费用属于王松因火灾原因产生的间接损失,故一审法院判决李予生承担该笔费用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针对租房损失,王松向一审法院提交了杨星招待所的《证明》,请求赔偿租房损失21600元,一审法院酌情确定王松的租房损失为3200元符合本案案情,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李予生关于本案案由应为紧急避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案由确定确误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法变更本案案由为紧急避险损害责任纠纷;上诉人李予生关于本案赔偿数额确定过高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处理结果正确,本院对李予生要求改判赔偿王松修理、重作、更换费用为5000元的上诉
请求不予支持,依法予以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部分不当,判决结果正确。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原判决、载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决结果正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载定中纠正瑕疵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规定予以维持。”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载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61元,由上诉人李予生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1-27 06:06:19 
李予生、王松、张冰冰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雅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川18民终953号
(2020)川18民终9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予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松。
密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向林(与王松系父子关系)。
     原审被告:张冰冰。
     原审被告:李军。
     上诉人李予生因与被上诉人王松、原审被告张冰冰、李军紧急避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2020)川1802民初8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予生上诉请求,一、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第一项,改判:李予生赔偿王松修理、重作、更换费用5000元;二、一、二审诉讼费由王松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
案由错误。本案是因为2019年1月19日,李予生借住的位于××巷××号附24号房屋(以下简称:过火房屋)发生火灾,消防队进行灭火时,有少量灭火用水渗漏到王松房屋所引起,并不是李予生引发的火灾直接造成王松的财产损失,消防队的灭火行为属于紧急避险,因灭火行为造成的损害责任纠纷,应当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361项“紧急避险损害责任纠纷”案由,不应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38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由。二、一审判决李予生赔偿王松修理、重作、更换所需的费用数额错误。㈠一审判决按照评估报告确定王松修理、重作、更换所需的费用数额错误。1、评估报告明细中所列物品,现场勘验时,除了发现部分墙面有水印外,其余物品均为发现水浸痕迹,不能证明这些物品是救火时水浸损害,并且,勘验时,也未验证物品是否损害,以及损害程度。2、王松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物品因为救火时水浸损害的事实。3、评估报告特别说明事项第八条也载明了“对于损失范围及程度,如双方当事人存在异议,由双方对范围进行确认后,进评估结论调整”。4、评估报告正文第八条载明:“本评估结论使用的有效期为一年,从评估基准日2019年1月19日起至2020年1月18日止。”一审判决是2020年8月25日作出,一审判决采信的评估结果是超过有效期限的数额。基于上述四点理由,李予生认为,在损失范围及程度双方未确认,王松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损失,并且评估结果是超过有效期限的情况下,法院依据
评估报告确定王松修理、重作、更换所需的费用数额为31.751元,并判决李予生进行赔偿判决错误。㈡此次事故给王松造成财产损失不超过5000元。本次火灾事故只造成王松不超过30平方米墙面被水浸湿,李予生只应当赔偿上述墙面的修复费用(该费用包括拆除和清洁费)最多不超过5000元。2赔偿王松修理、重作、更换所需的费用31.751元错误。三、一审判决王松鉴定费12000元错误。即使要李予生承担鉴定费,也只应按照李予生最终承担的财产损失赔偿额与王松起诉时主张的财产损失赔偿额之间的比例承担。四、一审判决李予生赔偿租房损失3200元错误。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进行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王松辩称,损失是李予生造成的,李予生的上诉请求不成立,赔偿数额也是在法院依法处理的,同意一审判决。
     张冰冰辩称,同意一审判决对张冰冰和李军的处理意见。
     李军未到庭。
联想台式机bios设置     王松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请求判令张冰冰、李予生、李军连带赔偿王松修理、重
五一什么时候免高速费作、更换所需的费用31,751元、鉴定费12,000元、租房损失21,600元、拆除房屋损坏设施及垃圾处理费4,000元;2.请求判令诉讼费1,204元由张冰冰、李予生、李军承担。
     一审认定事实:张冰冰、李军系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新安巷某某某某某某房屋的所有权人。王松系四系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新安巷某某某某附某某房屋的所有权人。冰、李军与王松为楼上楼下(7楼、6楼)的邻居。张冰冰、李军从2012年起将其房屋无偿提供给其兄弟李予生居住至今。王松的房屋在2019年1月19日之前由其父亲王向林居住。2019年1月19日,李予生居住的××巷××号××栋××单元××楼××号发生火灾,雅安市公安消防支队雨城区大队平江路中队接到报警后,出动消防救援车辆前往失火房屋灭火救援。在灭火救援过程中,消防用水直接渗漏至6楼王松房屋,造成王松住宅内家具家电、装修装饰等财产受损。
     2019年5月8日,王向林自行书写了“新安巷六幢七楼火灾造成六楼损失”。雅安市雨城区康藏路社区居委会于2019年5月21日在王向林自行书写的损失清单中批注“2019年1月19日上午新安巷50号7楼发生火灾,消防人员到现场进行灭火,社区到现场对火灾留下的燃烧物、消防用水进行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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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本案先行调解阶段,王松并申请对住房及家具家电受损程度及修复、重做、更换所需费用进行评估,依法委托四川德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2020年3月31日,四川德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评估报告(川德正评报字[2020]0405号),该报告中载明:“该价值指损失价值:损失价值为损失时点重置价值减资产价值使用折旧后的价值”;“本次评估基准日为2019年1月19日”;“评估方法:成本法”;评估结论:位于王松家受损家具家电、装饰装修评估基准日2019年1月19日的损失价值:31,751元。王松为此支出鉴定费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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