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智、睢县盛世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服务合同纠纷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飞利浦9 9t【审理法院】2011上海高考作文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5.10
【案件字号】(2021)豫14民终184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庞伟涛王锋陈建国
【审理法官】庞伟涛王锋陈建国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乔智;睢县盛世物业有限公司
教师节表彰大会讲话【当事人】乔智睢县盛世物业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乔智
【当事人-公司】睢县盛世物业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董茜生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张明锋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董茜生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张明锋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董茜生张明锋
【代理律所】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乔智
【被告】睢县盛世物业有限公司 怎么化妆好看
【本院观点】《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证据诉讼请求不予受理驳回起诉发回重审诉讼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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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就已经提起诉讼的事项在诉讼过程中或者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重复起诉:(一)后诉与前诉的当事人相同;(二)后诉与前诉的诉讼标的相同;(三)后诉与前诉的诉讼请求相同,或者后诉的诉讼请求实质上否定前诉裁判结果。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经查,上诉人乔智因与被上诉人盛世物业公司、宏大(睢县)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宏大置业公司”)、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睢县供电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2月16日提起诉讼,诉请三被告恢复供水供电、赔偿租金损失,经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一审作出(2019)豫1422民初6543号民事判决、本院二审作出(2020)豫14民终2469号民事判决,认为该案为供用电合同纠纷,乔智未提交与国网河南省电力公司睢县供电公司存在供用电合同关系的相关证据,故驳回了乔智的诉讼请求,因案件系供用电合同纠纷,盛世物业公司、宏大(睢县)置业有限公司并非供用电合同的主体,二者主体不适格。从以上乔智原起诉的审理过程可以看出,由于乔智选择了供用电合同纠纷的案由,该纠纷的合同主体是供电人与用电人,原一审、二审判决均以盛世物业公司不是供用电合同的主体为由对乔智与盛世物业公司之间的纠纷并未进行实体审理。乔智于2020年10月20日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为由提起诉讼,诉请盛世物业公司恢复供水供电、赔偿租金损失,由于二审生效判决并未对乔智与盛世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作出实体判决,乔智现提起的诉讼与生效判决实体确定的内容不同,并非在裁判生效后再次起诉,不属于《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的重复起诉的情形。原审法院适用法律不当,导致裁定结果错误,应予纠正。上诉人关于由原审法院对本案进行实体审理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2020)豫1422民初4260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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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当事人重复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原、被告之间纠纷已另案先后被该院(2019)豫1422民初6543号民事判决和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14民终2469号民事判决审理。现原告又以同一事实、理由向该院提起诉讼,构成重复起诉,应当驳回原告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乔智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乔智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2020)豫1422民初4260号民事裁定,并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本案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合同的相对方为被上诉人,本案与(2019)豫1422民初6543号民事判决和(2020)豫14民终2469号民事判决的双方当事人及案由均不相同,不属于重复起诉;被上诉人张贴《通知》让上诉人补交相
关费用,在上诉人不缴纳的情况下以停水停电的方式逼迫上诉人,该种方式违反公序良俗,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属于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错误,未能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上诉人乔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对睢县城关镇古襄路锦绣古襄1幢11号商铺恢复供水供电;2、判令被告按照每日123.28元的标准赔偿原告的租金损失,时间自2019年11月6日计算至2020年9月1日共计损失36984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乔智、睢县盛世物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豫14民终1841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乔智。
染发剂排名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茜生,北京德和衡(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睢县盛世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睢县。
法定代表人:李合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明锋,河南保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乔智因与被上诉人睢县盛世物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世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2020)豫1422民初426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乔智上诉请求:依法撤销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2020)豫1422民初4260号民事裁定,并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本案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合同的相对方为被上诉人,本案与(2019)豫1422民初6543号民事判决和(2020)豫14民终2469号民事判决的双方当事人及案由均不相同,不属于重复起诉;被上诉人张贴《通知》让上诉人补交相关费用,在上诉人不缴纳的情况下以停水停电的方式逼迫上诉人,该种方式违反公序良俗,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起诉属于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错误,未能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盛世物业公司辩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并不存在物业服务合同关系,(2019)豫1422民初6543号案件的当事人包含本案的当事人,并且本案起诉的事实和理由、诉讼请求也与(2019)豫1422民初6543号和(2020)豫14民终2469号案件相同,上诉人再次提起诉讼属于重复起诉。被上诉人依照案外人的委托,有权对涉案房屋进行管理,不存在使用停水停电方式逼迫上诉人交纳相关费用的情形。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
上诉人乔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对睢县城关镇古襄路锦绣古襄1幢11号商铺恢复供水供电;2、判令被告按照每日123.28元的标准赔偿原告的租金损失,时间自2019年11月6日计算至2020年9月1日共计损失36984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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