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玲与北京金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任玲与北京金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职高和中专的区别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5 
【案件字号】(2020)京03民终738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淼刘茵田璐 
【审理法官】李淼刘茵田璐 
描写喷泉的句子【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任玲;北京金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无期徒刑是多少年【当事人】任玲北京金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任玲 
【当事人-公司】北京金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覃院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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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出入上海最新规定【代理律师】覃院 
【代理律所】北京恒略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任玲 
【被告】北京金元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土地纠纷【本院观点】《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首先,二审审理过程中,任玲主张金元建筑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且无法确定本案被告主体,亦无法确定本案为何种基础法律关系。 
【权责关键词】合同侵权回避第三人证据不足证据交换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变更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发生的下列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二)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三)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故本案在一审、二审审理过程中,任玲均表示坚持本案案由为劳动争议,任玲主张其工资,前提为其与金元建筑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而本案中,任玲并未与金元建筑公司建立劳动关系。    任玲主张,在其与金元建筑公司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本案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四条及《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五条,由金元建筑公司承担责任。对此本院认为,首先,二审审理过程中,任玲主张金元建筑公司并非本案适格被告,且无法确定本案被告主体,亦无法确定本案为何种基础法律关系。其次,任玲并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在施工过程中存在欠付其款项的情形,无法证明其遭受损害。因此,任玲在本案中主张金元建
筑公司应支付其工资,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任玲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任玲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任玲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结婚登记查询
【更新时间】2022-08-18 02:39:2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任玲主张其2017年8月在金元建筑公司所承包的工地工作。任玲称其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姚茂辉,姚茂辉出面聘用其管理工地,其在工地负责施工管理,具体包括组织施工、替姚茂辉招用工人进行施工、订购材料等。吃住在工地,随时接受姚茂辉的调遣;其与姚茂辉约定每日支付400元工资;在涉案工地施工中,姚茂辉曾经直接向其支付617400元,委托其向现场施工工人发放借支或清偿工资;期间其通过姚茂辉借支1000元,之后姚茂辉就再没支付过工资。任玲就其主张提交了施工证及周仁平(另案当事人)的仲裁裁决书,施工证显示有“姓名:任玲,单位:北京金元建筑装饰
工程有限公司"的内容。另,任玲称与周仁平系夫妻关系,两个案件是同一法律事实。金元建筑公司对施工证的真实性不认可,主张其上加盖的并非公司的对外公章;对周仁平的仲裁裁决书的真实性认可,但主张仲裁裁决已经否认了周仁平与其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认可周仁平和任玲是夫妻关系。金元建筑公司主张其公司与任玲不存在劳动关系。金元建筑公司称海军大院的工程是公寓简易改造(包括强弱电、刷白、厨房厕所贴砖等);其公司将工程发包给了姚茂辉,姚茂辉又将部分工程发包给任玲;姚茂辉以借支的方式从其公司领取工程款,姚茂辉前期大概直接支付给任玲20多万,但是任玲并未给工人。金元建筑公司就其主张提交了借款人为姚茂辉的借款单、周仁贵、周仁琼的身份证复印件。任玲主张借款单不能说明姚茂辉与公司存在承发包关系,是姚茂辉雇佣的工地管理人;对身份证复印件的真实性认可,不认可证明目的。    案件审理中,姚茂辉到庭陈述情况称:“金元建筑公司将海军家属公寓翻新工程承包给我,双方没有签订承包合同。2017年5、6月份,经老乡(王如全)介绍我认识了任玲,我将承包的海军家属公寓翻新工程114套房又分包给了三个班组,王如全(21套)、张永刚(27套)、任玲(64套)。我与任玲也没有签订书面协议,都是口头约定,我将报价单用发给了任玲,她同意了,也去现场看了,然后她再组织工人去干活。我与金元建筑公司已经结算完毕,公司直接给我100多万元,我将这100
多万给了三个班组。任玲这个班组给了61万多元,但任玲没有将这些钱给她们组的工人,工人就金元建筑公司要工资,金元建筑公司拿应该给我的钱给这些工人发了工资。任玲拿了我的钱没有给工人工资,她也不跟我结算,相当于她这边还欠着我的钱。我已经了任玲好长时间,她应该退还我35万,但她手机不接电话,将我拉黑了,我现在正准备去起诉她。任玲是我来的,与金元建筑公司没有关系"。    另,庭审中,任玲坚持认为与金元建筑公司系劳动关系,以劳动争议为由进行诉讼,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94条要求金元建筑公司及姚茂辉对其进行劳动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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