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黄增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黄增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09 
【案件字号】(2020)闽01民终86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雷晓琴 
【审理法官】雷晓琴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黄增增;福清碧峰物流有限公司 
【当事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黄增增福清碧峰物流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黄增增  厦门风景
【当事人-公司】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福清碧峰物流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 
【被告】黄增增;福清碧峰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中国三级片
【权责关键词】代理诉讼请求驳回起诉撤销释明权管辖违约金支付违约金财产保全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垫富宝公司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一审法院应予受理。此外,依照《关于印发修改后的  的通知》第三项第五点关于“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结案时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案件的案由”的规定,若一审法院认定垫富宝公司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法律关系不一致的,一审法院结案时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案件的案由,而不应迳行驳回垫富宝公司的起诉。综上,一审法院以“本案基础法律关系非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故本案不属于民间借贷纠纷”为由,驳回垫富宝公司的起诉,于法无据,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9)闽0104民初493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天平座性格2022-01-27 00:48:29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黄增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博览书造句
民事裁定书
(2020)闽01民终86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养殖孔雀
     法定代表人:耿君彩。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薇,系该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增增。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清碧峰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翁玉钗。
     上诉人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垫富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增增、福清碧峰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峰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9)闽0104民初493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关于《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的规定,适用第二审独任审理程序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垫富宝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民事裁定,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全部一审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以本案消费垫付交易产生的借款不属于民间借贷纠纷为由,裁定驳回垫富宝公司起诉,程序错误,适用法律不当。确定案由是法院的职权和职责,当事人没有确定案由的权利和义务,垫富宝公司只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本案上诉人在一审立案时从未要求以民间借贷案由起诉。一审法院立案时将本案案由确定为民间借贷纠纷。即使垫富宝公司的诉求与法院查明事实的法律关系不同,法院也应行使释明权,由当事人改变案由或者依法改变案由。一
审法院未进行释明就直接裁定驳回起诉,有违最高院规定。依照《关于印发修改后的的通知》第三项第五点“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结案时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案件的案由”规定,即使经审查认定的案由与立案时确定的案由不同,也应由法院根据查明后确定的案由审理判决而不应驳回起诉。
     垫富宝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黄增增向垫富宝公司偿还垫付款本金16664元;2、判令黄增增向垫富宝公司支付违约金1666.4元;3、判令黄增增以欠款本金为基数,从2018年2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1‰的标准向垫富宝公司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暂计至2019年8月8日为8998.56元。4、碧峰公司对黄增增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5、判令黄增增、碧峰公司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包括财产保全保险费)、公告费、邮寄费、鉴定费、律师费等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纠纷系因垫富宝公司替黄增增垫付在商户碧峰公司处的消费款而产生,其基础法律关系非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故本案不属于民间借贷纠纷,对垫富宝公司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驳回。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垫富宝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垫富宝公司的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的条件,一审法院应予受理。此外,依照《关于印发修改后的的通知》第三项第五点关于“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一致的,人民法院结案时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案件的案由”的规定,若一审法院认定垫富宝公司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法律关系不一致的,一审法院结案时应当根据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相应变更案件的案由,而不应迳行驳回垫富宝公司的起诉。综上,一审法院以“本案基础法律关系非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故本案不属于民间借贷纠纷”为由,驳回垫富宝公司的起诉,于法无据,本院予以纠正。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9)闽0104民初4935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指令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雷晓琴
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
国庆中秋同一天祝福语法官助理 蔡思婷
书 记 员 林 俊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