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卓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鲍仕丁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01
【案件字号】(2021)闽01民辖终48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庄彩虹
【文书类型】岳母之乐裁定书 小学三年级英语上册期末试卷
【当事人】福建卓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鲍仕丁
【当事人】福建卓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鲍仕丁
【当事人-个人】鲍仕丁
【当事人-公司】福建卓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福建卓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鲍仕丁
【本院观点】卓越公司诉讼请求鲍仕丁归还借款及利息,提交借条等为据,鲍仕丁抗辩该笔款项实际是工程款。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履行地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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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1-11-09 19:33: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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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卓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鲍仕丁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闽01民辖终488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福建卓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音西镇西门卓越路1号。
法定代表人:余美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鲍仕丁。
审理经过 上诉人福建卓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越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鲍仕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21)闽0181民初573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
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卓越公司上诉称,一、本案法律关系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与双方之间另一建设工程合同法律关系无关,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应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确认管辖法院。二、案涉借条系鲍仕丁真实意思表示,双方达成借贷合意,认定该款项系借款。1、《借条》中载明“款项用于支付福州奥林匹克花园××期××地块××某、××某、××某楼及地下室项目农民工工资,待核对工程量,确认结算金额后,如有剩余工程款尚未支付,则该剩余工程款直接等额抵扣欠款,该抵扣视为还款”的约定仅仅是对借款用途、还款方式做相关约定,并非针对双方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进行权利义务的约定。2、鲍仕丁出具《借条》时,福州奥林匹克花园××期××地块××某、××某、××某楼及地下室工程项目已竣工,卓越公司已依约向鲍仕丁给足工程进度款,不存在欠付工程款的情况。本案系因鲍仕丁未将卓越公司支付的工程款全部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故鲍仕丁向卓越公司出具《借条》,用于偿还农民工工资。三、原审法院认为该款项为工程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符合工程领域款项支付特征。请求:依法撤销(2021)闽0181民初5738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审理。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鲍仕丁未作答辩。
如何清洗打印机喷头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卓越公司诉讼请求鲍仕丁归还借款及利息,提交借条等为据,鲍仕丁抗辩该笔款项实际是工程款。从卓越公司起诉的诉讼请求、事实理由以及鲍仕丁的抗辩,无法直接认定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至于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是民间借贷关系,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应由实体审查后再作认定。本案在立案管辖阶段以卓越公司起诉的事项来确定案由为宜,根据卓越公司的诉讼请求,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引起的管辖权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之规定,本案争议的标的为给付货币,当事人未对合同履行地点进行约定,接受货币的一方卓越公司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具有管辖权。
什么是电竞 综上,卓越公司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2021)闽0181民初5738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员 庄彩虹
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
端午节为什么吃粽子书记员 张仪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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