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昌栩、刘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吴昌栩、刘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高职与专科的区别2021.06.25 
【案件字号】(2021)桂民辖终10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莫宗艳王华妍李萍萍 
【审理法官】莫宗艳王华妍李萍萍 
云顶之弈装备合成表【文书类型】优苍井空裁定书 
【当事人】吴昌栩;刘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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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吴昌栩刘潮 
【当事人-个人】吴昌栩刘潮 
【代理律师/律所】赵丽媛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黄轩艺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吴亦彬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赵丽媛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黄轩艺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吴亦彬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赵丽媛黄轩艺吴亦彬 
【代理律所】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原告】吴昌栩 
【被告】刘潮 
【本院观点】本案审理的争议焦点为:一、本案是否应适用不方便法院管辖原则;二、贵港中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专属管辖协议管辖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证据驳回起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审理的争议焦点为:一、本案是否应适用不方便法院管辖原则;二、贵港中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关于本案是否应适用不方便法院管辖原则的问题。根据《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二条“涉外民事案件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告知其他更方便的外国法院提起诉讼:(一)被告提出案件应由更方便外国法院管辖的请求,或者提出管辖异议;(二)当事人之间不存在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管辖的协议;(三)案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专属管辖;(四)案件不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益;(五)案件争
张艺谋 长城议的主要事实不是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且案件不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重大困难;(六)外国法院对案件享有管辖权,且审理该案件更加方便”,据此,不方便法院管辖原则的适用具有严格条件限制,必须同时满足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以上所有条件方可适用。但本案中,上诉人吴昌栩及被上诉人刘潮均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即本案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利益,不符合该条第四项的规定。据上,本案并不同时符合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六项条件,故本案不应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吴昌栩主张本案应由更方便管辖的意大利法院审理,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主张本案不适用方便管辖原则,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关于贵港中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的问题。根据刘潮的起诉状及证据材料,本案系刘潮与吴昌栩之间的民间借贷纠纷,因借贷行为发生在意大利,本案系涉外民商事纠纷,应按照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审理程序进行处理。因本案各方并未根据《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五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协议管辖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吴昌栩的住所地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故贵港市辖区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又因该案系涉外民商事纠纷,根据《关于对  的批复》“指定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其辖区内的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之规定,贵港中院对涉外民商事案件具有集中管辖权,故贵港中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综上所述,贵港中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且本案不适用不方便法院原则,故该案应由贵港中院审理。一审裁定驳回吴昌栩的管辖权异议正确,应予以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及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6 05:41:23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吴昌栩上诉请求: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桂08民初92号民事裁定,依法裁定驳回起诉。事实和理由:吴昌栩认为本案应由意大利法院管辖,适用意大利法律,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贵港中院)无管辖权。本案管辖应考虑以下几方面因素:一、双方当事人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本案主要事实发生在意大利,双方当事人长期定居在意大利,经常居住地均为意大利,故由意大利法院管辖更为便宜。二、查明意大利法律的难易程度。因双方当事人定居意大利,刘潮所称的借款事实亦发生在意大利,民事行为受住所地国法律即意大利法律约束,故本案适用意大利法
律审理。又因意大利目前疫情处于红预警,查明意大利法律十分不易且耗时长久,查明案件所适用法律存在困难,不利于案件公正审理。三、综合考虑获取证据的可能性及承担的时间、费用成本。因吴昌栩认为其没有对外欠款,且刘潮起诉的借款时间为2017、2018年,吴昌栩需要在意大利调查是否收到相应款项。但因意大利目前疫情处于红预警,吴昌栩不仅难以查明事实,也难以从相关机构获取应诉证据,更难以完成证据翻译、公证认证等手续,以上行为耗时长、成本高。四、诉讼期间的长短。基于前述情况,如本案由贵港中院继续审理,将会拖延诉讼期间,影响审判效率。综上,请考虑本案特殊情况,维护上诉人合法权益。 
吴昌栩、刘潮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桂民辖终109号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被告):吴昌栩。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丽媛,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轩艺,北京市鼎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潮。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亦彬,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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