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砼奇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南雄市新雄达建材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广州砼奇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南雄市新雄达建材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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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14 
【案件字号】(2020)粤02民辖终3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林梦韩文锋危晖 
【审理法官】林梦韩文锋危晖 
解析包时出现问题【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广州砼奇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南雄市新雄达建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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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爆轮胎和普通轮胎的区别【当事人-公司】广州砼奇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南雄市新雄达建材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唐玉红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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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唐玉红 
【代理律所】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大学数学公式大全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广州砼奇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南雄市新雄达建材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从本案诉讼请求及案件材料来看,新雄达公司基于合同纠纷以侵权责任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属于侵权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管辖,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在新雄达公司的住所地,即南雄市,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侵权合同约定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诉讼请求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从本案诉讼请求及案件材料来看,新雄达公司基于合同纠纷以侵权责任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属于侵权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管辖,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在新雄达公司的住所地,即南雄市,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上诉人广州砼奇杰建材科技有限公
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8 00:12:03 
【二审上诉人诉称】砼奇杰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2.本案移送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认为本案提起诉讼是因侵权行为引起的纠纷,一审基于侵权行为引起的纠纷具有管辖权,与一审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记载本案为追偿权相矛盾。因为,一审法院作出的传票案由一栏、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中均记载本案为“追偿权纠纷"。二、本案不是侵权纠纷,而是追偿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一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以及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的规定,按侵权对象分为两类:侵权财产权行为与侵
害人身权行为。侵害财产权行为包括侵害物权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行为,侵害人身权行为包括侵害他人身体和心理的行为。本案中,双方基于一种买卖关系,签订《产品供货合同》,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供应混凝土增效剂,这是一种合同关系,不属于侵权行为。“8.4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张朝斌违规取样,王志盲目施救,间接原因是被上诉人安全责任主体不落实,员工安全意识淡薄。上诉人提供的产品是液体,而造成中毒的是气体硫化氢,上诉人的产品中不含硫化氢,自然界空气中就含少量的硫化氢,大型罐体属于密闭不通风的环境,时间久了空气中的硫化氢聚集,这是自然现象,就是长期不使用地窖中的气体能让人中毒一样的道理,根本不是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事故,“8.4事故"的被侵权人是张超斌、王志,侵权人是被上诉人,上诉人没有侵权行为,故本案不是侵权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产品供货合同》第三条专门就产品质量与验收进行约定,该约定合法有效,双方发生质量争议,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四十七条均赋予当事人合同约定的法律地位,从其约定,当然约定的管辖条款有效。因此,本案应交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管辖。 
广州砼奇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南雄市新雄达建材有限公司侵权纠纷民事管辖上诉裁定书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粤02民辖终3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砼奇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厂(部位:之一)。
     法定代表人:刘衍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玉红,广东广之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雄市新雄达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雄市某某某某某某老砖厂。
     法定代表人:朱春华,该公司董事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广州砼奇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砼奇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雄市新雄达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雄达公司")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南雄市人民法院(2020)粤0282民初36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     砼奇杰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裁定;2.本案移送至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与理由:一、一审认为本案提起诉讼是因侵权行为引起的纠纷,一审基于侵权行为引起的纠纷具有管辖权,与一审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记载本案为追偿权相矛盾。因为,一审法院作出的传票案由一栏、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中均记载本案为“追偿权纠纷"。二、本案不是侵权纠纷,而是追偿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一条:“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法。",以及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的规定,按侵权对象分为两类:侵权财产权行为与侵害人身权行为。侵害财产权行为包括侵害物权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行为,侵害人身权行为包括侵害他人身体和心理的行为。本案中,双方基于一种买卖关系,签订《产品供货合同》,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供应混凝土增效剂,这是一种合同关系,不属于侵权行为。“8.4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张朝斌违规取样,王志盲目施救,间接原因是被上诉人安全责任主体不落实,员工安全意识淡薄。上诉人提供的产品是液体,而造成中毒的是气体硫化氢,上诉
人的产品中不含硫化氢,自然界空气中就含少量的硫化氢,大型罐体属于密闭不通风的环境,时间久了空气中的硫化氢聚集,这是自然现象,就是长期不使用地窖中的气体能让人中毒一样的道理,根本不是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事故,“8.4事故"的被侵权人是张超斌、王志,侵权人是被上诉人,上诉人没有侵权行为,故本案不是侵权纠纷。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产品供货合同》第三条专门就产品质量与验收进行约定,该约定合法有效,双方发生质量争议,当事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四十七条均赋予当事人合同约定的法律地位,从其约定,当然约定的管辖条款有效。因此,本案应交由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管辖。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南雄市新雄达建材有限公司答辩称:一、本案的事实是基于砼奇杰公司向新雄达公司提供的产品存在剧毒,造成两人死亡的重大事故,新雄达公司支付了巨额赔偿损失而向砼奇杰公司提起的侵权损害赔偿之诉。所以本案的法律性质及案由应属于侵权纠纷,而并不属于合同纠纷,砼奇杰公司以合同约定管辖为由提起管辖异议,没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
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新雄达公司向砼奇杰公司所主张的并非是因合同履行而导致的违约责任,而是侵权损害的赔偿责任,本案应以侵权纠纷确定管辖地。二、追偿权本身就包括侵权追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选择以侵权责任为由起诉,而非合同纠纷提起诉讼,其合同约定管辖不成为限制侵权责任纠纷管辖地的因素。本案侵权行为地及侵权结果所在地都在南雄市,故一审法院具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维持原裁定。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本案诉讼请求及案件材料来看,新雄达公司基于合同纠纷以侵权责任为由提起本案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属于侵权纠纷,应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管辖,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在新雄达公司的住所地,即南雄市,故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所述,上诉人广州砼奇杰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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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名字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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