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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A)条款费率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0.11.16
【文 号】保监产险[2010]1349号
【施行日期】2010.11.1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保险
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A)条款费率的批复
  (保监产险〔2010〕1349号)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修订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A)产品条款的请示》(大地财保发〔2010〕297号)及其补正材料收悉。经审核,同意你公司使用经修订的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A)条款费率,条款编号为(大地财险)(审-其他)〔2010〕(主)1号。保监会此前批准你公司使用的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A)产品同时废止。
  此复
  附件: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A)条款、费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附件: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贷款抵押房屋综合保险(A)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及其附件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向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中心(下称贷款机构)申请购房贷款并与其签订个人住房或个人商业用房抵押借款合同(下称借款合同)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可作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
  本保险合同中,保险财产指被保险人在向贷款机构申请购房贷款时列明的用以抵押的房屋及附属于该抵押房屋的装修和设施。该房屋抵押后另行添附于该抵押房屋的装修和设施及被保险人任何时候所有或管理的其他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内。
  第三条 本保险分设财产损失保险和意外伤害还贷保险。投保人可一并投保财产损失保险和意外伤害还贷保险,也可单独投保财产损失保险。
  本保险条款的总则和共同条款均适用于财产损失保险和意外伤害还贷保险。
第一部分 财产损失保险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条款的约定负责赔偿:
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
  (一)火灾、爆炸;
  (二)暴风、暴雨、台风、洪水、雷击、泥石流、雪灾、雹灾、冰凌、龙卷风、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塌陷;
  (三)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以及外来不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使用的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的倒塌。
  第五条 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保险标的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财产损失所支付的合理的、必要的施救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但以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保险人对下列各项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财产因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工艺不善、建筑物沉降等原因以及自然磨损、正常维修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二)被保险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引起的任何损失和费用;
  (三)房屋贬值或丧失使用价值。
赔偿处理
  第七条 如贷款机构对受损保险财产存在保险利益,保险人首先向贷款机构支付其保险利益范围内的赔款,再将剩余赔款支付被保险人。财产损失保险项下的赔款在与被保险人和贷
款机构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赔付。
  第八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下列规定进行赔偿:
  (一)实际损失等于或高于保险金额,按保险金额赔偿;
  (二)实际损失小于保险金额,保险人赔偿使受损保险财产恢复到损失发生时状态的修理或重置费用,该费用以保险金额为限。
  第九条 在保险期间内,如果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保险人对一次保险事故支付的赔款未达到保险金额的,财产损失部分的保险金额自动恢复,被保险人无须补缴保险费。但在任何情况下,财产损失保险的累计赔偿金额以其保险金额的两倍为限。
  第十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经双方商定后进行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赔款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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