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潍坊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为满足职工购建房需要,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建设作用,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个人贷款管理方法》、《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期限和利率等问题的通知》规定,结合我市发展变化的实际情况,重新修定《潍坊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一、贷款的对象
第一条贷款对象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潍坊市城镇常住户口;
2、借款人及所在单位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年以上;至申请公积金贷款前,单位、个人不欠缴;没有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单位、个人按现在的工资基数测算,补交2年以上的公积金,并在贷款期限内连续缴交。
3、购买自住住房申请第二次公积金贷款的,须还清第一次公积金贷款后办理;
4、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稳定的收入来源,信誉良好;
5、有合法有效的购房合同或协议;
6、有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认可的抵押物或质押物;
7、中心要求的其他条件。
二、贷款的期限、额度和利率
第二条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确定,贷款期限加借款
人年龄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的年龄;接近离、退休年龄,身体状况良好,
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
有稳定收入来源的,男、女按国家法定离、退休年龄后各延长5年,即男职工计算为65岁,女职工计算为60岁;一般最长不超过15年。
第三条贷款额度以下述条件的平均额度为借款人的参考贷款额
度:
1、所购自住住房价款的70%旧房不能超过房屋价款的50%
2、夫妻双方按目前缴存水平计算的住房公积金至离、退休前累计缴存总额的2倍,单身借款人不超过3倍;
3、贷款期限在5年以下的月还款额不超过夫妻双方月收入总额的50%
贷款期限在6年以上的月还款额不超过夫妻双方月收入总额的40%(不含一年期内的贷款)。
第四条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利率执行。
三、贷款操作程序
第五条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实行抵押加担保、质押等担保方
式,借款人根据情况采取贷款担保方式。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贷款需填写“潍坊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贷
款申请审批表”,并向中心提供以下资料:
1、借款人及共同还款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和共同还
款责任承诺书;
2、婚姻状况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借款人夫妻户口不在一个户口簿上的要提供结婚证或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书,其他情况的由
所在单位或当地派出所出具证明);
3、合法、有效的商品房购房合同或购房协议;
4、借款人、共同还款人所在单位提供的经济收入证明或偿债能力证明;
5、借款人已交付不低于30%勾房款的有效凭据原件及复印件;
6、有效的抵押、质押、保证等担保证明;
7、单位及个人公积金账号;
&管理中心要求借款人提供的其他文件或材料。
第七条中心对借款人提交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贷款
的可行性进行审查,并在收到上述资料10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人作出正式答复;经审查同意的,中心委托承办公积金业务的国有商业银行具体办理贷款手续,由受托银行与借款人签定借款合同及从合同(抵押、质押、保证合同等)。
第八条借款人采用房屋抵押担保方式的,应及时办理抵押登
记、担保及其他必要的手续:
1、以现房(包括二手房)作抵押的,借款人持“房屋所有权证书”、购房合同、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房屋财产保险由借款人自愿选择。
2、以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的住房作抵押的,由售房单位与中心和受委
托银行签定保证合同;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房屋财产保险由借款人自愿选择。
3、借款人采取房屋抵押担保方式的,要有担保公司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与担保公司及受委托银行签定保证合同。
4、对用于抵押房屋价值的确定,新房以购房合同的约定价值为准;组合贷款以管理中心和银行共同认定的价值为准;二手房以评估价及贷款人
认定的价值为准。
借款人应在中心规定的时间内将用作抵押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复印件、评估证明、“他项权证书”原件、有关保险单(正本)及保证合同交付受托银行。规定时间内未办妥抵押和担保手续的视为放弃贷款申请。
第九条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期房,须是中心认可的楼盘和开发
商。
第十条抵押物权或质押物的审查。审查拟抵押的财产或质押的权利
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4条、第37条、第75条的规定,
确认抵押物、质押物的权属证明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抵押物评估证明的合法性。
第十一条借款人收入情况及偿还贷款本息能力的审查。审查借款人
经济收入证明、借款人的公积金缴交情况及公积金缴存余额是否属实。
第十二条为确保公积金个人贷款的安全,对公积金个人贷款实行集体研究审批制度,根据考察人报告上的建议,集体研究决定贷款额度及贷款年限,由法人代表签批。各管理中心要成立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审贷委员会,审贷委员会由
有关人员组成,县市区不应少于3人。
第十三条借款人采用质押担保方式的,须将质押权利、凭证交付受托银行,填写“质物交接清单”。
第十四条贷款资料及手续完备后,中心通知借款人同意发放贷款,
并向银行下达委托贷款通知单,将款项分批拨入受托银行专户,受托银行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和用途,分笔划入为借款人开设的贷款专户,然后由该账户拨入售房单位在受托银行开立的存款账户。
四、贷款的抵押
第十五条抵押贷款指中心以借款人或第三者提供的,经中心认可的符合规定条件的房屋作为抵押物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
1、贷款的抵押物必须是能够进行抵押登记的借款人所购住房或他人提供的拥有全部产权的房屋,并要有所有权人和共有权人出具的同意抵押的证明。
2、借款人以房屋作为贷款抵押的,必须将房屋价值全额用于贷款抵押。
3、借款人用他人房屋作为贷款抵押的,必须出具公证部门出具的公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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