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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保险合同
篇一:原告张生文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保险合同 纠纷一案
原告张生文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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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X)湖民二初字第4号
民事判决书
原告张生文,男。
委托代理人史广平、李巷熬,河南共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典,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丽丽,该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秦淑?,该公司三门峡中心支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张生文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人寿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系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门峡市支行职工。201X年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行(以下简称中国建行河南分行)为全省建行职工集体在新华人寿河南公司投保了华康团体重大疾病保险,保险期间为201X年1月1日始201X年12月31日止。保险期间原告患重大疾病,经诊断为间质性肺炎、肺纤维化,先后在三门峡市中医院、三门峡市人民医
院症状有所减轻。201X年1月17日,我病情复发恶化,医生几次下了病危通知书,进入ICU靠有创呼吸机帮助呼吸。因为花费巨大,我要求被告新华人寿三门峡公司支付保险金,填写了报案理赔表,被告新华人寿三门峡公司工作人员说等原告出院理赔。我后多次要求被告新华人寿三门峡公司赔偿保险金,其又要求再做肺功能检测,
并答复说已将理赔材料报新华人寿河南公司。我又多次催要无果,无奈起诉来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我保险金100000元。
被告辩称,新华人寿三门峡公司是我公司的分支机构,有营业执照及独立的法人,原告不应当追加我公司为被告。原告所患疾病,不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理赔范围,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向三门峡公司方提交的住院病历,诊断 证明书 等证据材料来看,均不符合双方签订的《华宁团体重大疾?繁O仗蹩钪兄卮蠹膊〉睦砼夥段В曳轿私徊饺氛镌婕膊∈欠穹侠砼夥段В匾馊迷孀隽艘桓龇喂δ芗觳猓峁┫喙胤侠砼獾恼锒现っ骷胺喂δ芗觳獾认喙夭牧希两裨嫖茨芟蛭曳教嬉笪曳礁侗O战鸬闹ぞ莶怀浞郑皇粲诶砼夥段В挥Φ玫街С帧?经审理查明,201X年1月5日,中国建行河南分行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为其公司职工张生文、张志亮等15039人投保了华平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和华康团体重大疾病保险,该合同主要
约定:两份保险的保额分别都为100000元;保险期间为201X年1月1日零时至201X年12月31日二十四时止;华康团体重大疾病保险条款第6.7.30条终末性肺病规定因终末期肺病而出现的慢性呼吸功能衰竭,须满足三个条件:1)、肺功能测试其FEV1持续低于0.75升,2)、病人缺氧必须广泛而持续地进行输氧,3)、动脉血气分析氧分压低于55mmHg。201X年1月17日,张生文因病入住三门峡市中心医院,检测面罩吸氧为q1h,氧分压为34mmHg,经诊断为双肺间质纤维化并感染并Ⅱ型,有创呼吸机,住院期间,张生文在201X年2月5日病危,鼻导管吸氧为q1h,3月25日和5月19日肺功能测试FEV为0.49L和0.66L,于201X年5月14日出院,医嘱院外注意休息,避免受凉,坚持药物长期,坚持长期吸氧。之后,张生文向新华人寿三门峡公司申请理赔,多次协商无果,无奈起诉来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保险金100000元。审理中,原告撤回了对新华人寿保险股份公司三门峡支公司和新华人寿保险股份公司河南分公司的诉讼。
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本院认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与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原告张生文作为中国建行职工主张新华人寿公司支付保险金,符合合同约定终末性肺病的要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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