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抵押保险合同
贷款抵押保险合同
第一条 总则
本合同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甲方和乙方订立的贷款抵押保险合同,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并共同履行。
第二条 保险的范围
1、本合同所指的贷款抵押保险是指在贷款双方存在抵押关系的情况下,为了保障甲方在贷款期间所面临的风险而购买的一种保险。
2、本合同所保险的贷款数额、期限、利率等应以贷款合同约定为准。
第三条 保险费
1、甲方应按期向乙方支付保险费,保险费的支付方式和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
2、保险费在贷款发放之前一次性支付或者分期支付均可。
3、如果甲方逾期未支付保险费的话,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立即要求甲方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第四条 保险责任
1、甲方在贷款期间内,如因房屋被盗、火灾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贷款本息损失的,乙方将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付。
2、甲方在贷款期间内,如发生人身意外事故或疾病导致无法偿还贷款的,乙方将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进行赔付。
3、甲方应在发生保险事故后,立即向乙方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并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有关证明。
4、保险事故发生后,乙方将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向甲方进行赔付。
第五条 保险金的支付
1、保险金的支付应以甲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为准,甲方应在签订合同时提供完整的银行账户信息。
2、如甲方提供的银行账户信息不真实、不准确或者更换银行账户,须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供新的银行账户信息。
3、如因甲方未提供或未及时提供银行账户信息而导致保险金无法及时支付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甲方在还款期间内,有权通知乙方要求变更本合同的条款,乙方在确认甲方的要求合理合法后,双方可以签订书面变更合同。
2、如甲方违反了贷款合同的约定,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立即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3、本合同的终止、解除或变更不影响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理赔申请和赔付。
第七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的解释和执行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提交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解决。
第八条 其他
1、本合同的未尽事宜,可以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2、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日期: 日期:第九条 保险合同的转让
1、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保险合同转让给任何第三方。
2、如甲方因借贷转让、出售抵押物或解押等原因需要转让本保险合同的,应提前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经乙方同意后方可进行转让。
3、甲方申请转让保险合同时,应提供相关的转让协议和抵押物变动等相关文件,乙方有权根据情况对转让申请进行审查。
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第十条 保险合同的续保
1、本保险合同在约定期限届满后,如甲方继续需要保险保障,双方可协商续签新合同。
2、续保期间内,甲方应继续按照约定的保险费支付方式和金额支付保险费。
3、甲方如逾期未续保或未及时支付保险费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停止保单的续保。
第十一条 保险责任的免除
1、乙方对于以下情况不承担责任:
(1)甲方故意行为导致的损失;
(2)因甲方未及时向乙方提供保险事故证明材料而产生的损失;
(3)甲方在保险合同期限届满后未进行续保而产生的损失;
(4)甲方提供虚假资料或故意隐瞒重要事实而导致的损失。
2、乙方对于双方约定范围外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1、保险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
(1)甲方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2)贷款期限届满并全部还清;
(3)甲方提前通知乙方解除保险合同。
2、保险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乙方将不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
第十三条 附则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自贷款期限届满或解除保险合同之日终止,除非另有约定或法律规定。
2、本合同的任何变更、补充应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
3、本合同中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不影响合同的解释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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