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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二中刑再终字第1号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沪二中刑再终字第1号
  抗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原审被告人李贵安,绰号小鬼,男,×年×月×日出生于×省×县,×族,×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省×县×乡×村×庄。
  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百元。
  2019年9月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现在×市×监狱服刑。
  原审被告人武连平,绰号小武,男,×年×月×日出生于×省×县,×族,×文化程度,农民,户
武 打一字籍所在地×省×县×乡×村×队。
  2019年9月5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现在×市×监狱服刑。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贵安、武连平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5日作出2019普刑初字第577号刑事判决。
  判决后,李贵安、武连平未上诉。
  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019年11月24日,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沪检二分刑诉审监抗字20193号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
  本院依法提审,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检察员石柏非、杜民霞出庭履行职务。
  原审被告人李贵安、武连平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9年11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李贵安及童朝良、小松、小昆、豁牙均在逃等人得知二明等人在逃骑所窃助动车被张晴晴、陶珊发现后,即携带钢管至本市交暨路摩配城附近,遇见被告人武连平。
  被告人李贵安、武连平等人手持钢管在上述地点对被害人张晴晴、陶珊等人进行殴打,致使被害人张晴晴颅脑损伤而死亡,被害人陶珊颌面部穿透等,经司法鉴定,被害人陶珊的伤势已构成轻伤。
  2019年11月25日,被告人武连平被公安人员抓获。
  2019年1月15日,被告人李贵安被公安人员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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