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是怎么定价的?
谈到药品的定价,真的可以是一个非常这复杂的话题,其涉及到国家政策法规、药品营销渠道、药品价格体系、现行医疗体制甚至流行病学调查、药物经济学等等内容,估计可以写一本书了。这里只针对楼主提出的定价本身的问题做一些解释,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药品的价格体系
我们知道,任何一种商品的价格,通常包括成本价、出厂价、批发价(又可细分为一级、二级、三级批发价)、零售价等。而对于药品而言也是一样。但是,由于药品的销售渠道相对复杂,有制药企业、销售代理商、医院等环节,因此价格体系也比上面介绍的一般体系复杂。
药品价格通常有:成本价、底价、出厂价、开票价、实际结算价、批发价、实际零售价、中标价、最高零售限价等等。
1、成本价
制药企业核算的生产某种药品所需成本费用。
2、底价、出厂价、开票价、实际结算价
底价实质上就是出厂价,就是成本价加上企业合理利润后的定价。但由于药品的销售是由专业的销售公司来进行的,还有大部分的药品要经过医院进行销售, 为了给这些销售公司和医院让度利润空间,就产生了底价代理模式。在底价代理模式下,生产企业按照政府批准的最高零售价格的15%-25%左右价格水平开票 给代理商(相应地称为15扣、25扣)。但是,为了应对国家发改委针对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制药企业显然不能再开出底价发票,需要“高开”票,这样就产生了 开票价和实际结算价。
举例:
某种药品每支的成本价4元,底价为5元(由此可知企业可赚1元)。某商业公司代理其药品销售,要求开票价为9元(高开),购进100支。 900-500=400。假设企业所承担的税率为17%,400×17%=68元。因此,商业公司给企业实际的回款为568元(实际结算价),而企业开出 的发票为900元,其差额需要票冲抵。
药品底价查询3、批发价、实际零售价
狭义的批发价是指最后一级商业公司给医院的价格;广义上也指各级商业之间的购进价格。实际零售价是指药品销售终端销售给患者的最终零售价格。对于医 院而言,批发价和实际零售价之间的加价率不能超过15%。(发改委:《关于进一步整顿药品和医疗服务市场价格秩序的意见》规定: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销售药 品,以实际购进价为基础,顺加不超过15%的加价率作价。)
4、中标价、最高零售限价
按照定价权不同,药品的定价可分为政府定价,政府指导定价和市场调节定价。其中,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定价时,政府会给企业一个最高零售限价,企业在此价格基础上报出一个价格,并通过投标竞标,最终取得在某地区医院销售的资格,而企业报出的这个价格得到认可后,即为中标价。
二、药品定价模式
上面简要介绍了关于药品价格的一些基本知识,下面正式切入正题,谈谈药品定价的模式。按照定价权的不同,药品的定价分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如图1所示)
图1 各种定价模式比较(来源:广州标点医药信息有限公司演示文稿资料)
(一)政府定价
1、《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医保目录》)的西药,按标明的药品中文名称划分品种(第178、665号除外),各品种属于处方药的剂型,含属于处方药但未列入《医保目录》的剂型,均纳入我委定价范围。
2、列入《医保目录》的中成药(不含民族药),按标明的药品名称和剂型划分品种,属于处方药的剂型,纳入我委定价范围。
3、《医保目录》以外的麻醉药品(包括按麻醉药品管理的药品,下同)、一类精神药品、按国家指令性计划生产并由国家统一收购的具和计划免疫药品、处于中国药品物质专利保护期内的药品,纳入我委定价范围。
4、《医保目录》以外的血液制品(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纳入我委(会同卫生部)定价范围。
(二)政府指导定价
1、《医保目录》内属于非处方药的剂型,以及各地调剂进入地方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品种,纳入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范围。定价形式为政府指导价,定价内容为零售价格。具体定价形式为最高零售价格。
2、非处方药剂型,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的非处方药品目录为准。为便于价格管理,对既可作为非处方药品又可作处方药品(“双跨”)的剂型,以及部分规格属于非处方药、部分规格属于处方药的剂型,其所有规格品纳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范围。
3、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的批发价格、零售价格,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办法制定公布。
4、医院制剂、《医保目录》所列民族药和中药饮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本地情况确定具体定价权限、形式和内容。
关于单独定价:单独定价实际是政府指导定价的一种。根据发改委规定:企业生产的政府定价的药品,在其有效性、安全性明显优于其它企业生产的同品种,或者周期和费用明显低于其他企业生产的同品种时,可以申请实行单独定价。
(三)市场调节定价
市场调节定价即指企业自主定价,除进入医保目录的药品外,其他大多数药品采用企业自主定价的模式。以下具体展开谈企业自主定价的种种方法。
三、企业自主定价方法
药品的定价可分为供方驱动的定价、需方驱动的定价以及竞争方驱动的定价。
图2 企业自主定价需要考虑的因素(来源:广州标点医药信息有限公司演示文稿资料)
(一)供方驱动的定价
供方驱动的定价是药品生产企业从自身的生产成本角度出发,加上合理利润、税金后确定价格的方法。
1、成本加成法
企业核算出生产某种药品的全部成本,再预计一个利润,即可确定药品价格。用公式表示为:定价=生产成本/(1-预期利润率)
2、目标成本法
在预计利润的同时,对生产成本进行限定或预测,从而制定药品价格。
3、投资回报法
企业对生产某种药品所投入的资产、费用等进行匡算,再确定合理的回报期和预测年销售量,由此计算出单位药品的价格。
(二)需方驱动的定价
需方驱动的定价更多的是从药品的购买方角度出发,通过推广活动,创造购买需求。需方驱动的定价更需要定价决策者对自身产品和市场有精准的把握。
1、认知价值定价法
认知价值定价法认为,定价的关键不是企业的成本,而是需方对产品价值的认知。企业通过市场调查和推广活动,确立产品形象,从而制定与其相匹配的定价。
2、差别定价法
差别定价法的主要形式有:
1)顾客差别定价。如:针对高端客户推出钱夹式包装、个性化包装等。
2)产品形式差别定价。如预充式和西林瓶。
(三)竞争方驱动的定价
对于竞争比较激烈的药品,在定价时往往会将目前竞品的定价作为重要的定价依据。
1、随行就市
与竞品保持相近或平均的价格区间,获得后进入者的比较优势。
2、主动竞争
主动竞争的定价又可分为高于竞品和低于竞品。
当企业对产品有十足信心并有明显的竞争优势时,可采用明显高于竞争者的价格。如辉瑞或礼来的某种产品上市时,其竞品多为国内中小企业品牌,则前者可定高价。
为了迅速获得价格优势,企业可采用明显低于竞品的价格。但此方法容易被认为是价格战,对企业今后的发展不利。
以后就是本人整理的一些关于药品定价的知识,希望能帮到提问者,也希望知乎的达人们批评指正,我会及时补充此回答。谢谢!
药企高开票后的5大考验
央视《每周质量报告》2010年5月16日以标题为“1300%的利润,是谁在推高药价”报道四川某企业芦笋片在湖南省湘雅二院零售价格是出厂价格近13倍后,央视《每周质量报告》2011年11月份再度出手,分别以“招出来的高药价”和“再问高药价”连篇累牍聚焦药品价格虚高形成过程,宣称天津某集团公司产品氢溴酸高乌甲素注射液“中间利润”超过3400%、山东某公司产品盐酸奈福泮注射液“中间利润”竟然高达6500%以上,再次将国家发改委、各省药品招标机构强推到药价管控不力的风口浪尖上。
在此舆论环境下,作为药品价格主管部门,国家发改委必需有所作为,于2011年11月至2012年2月先后出台了《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办法(试行)》、新版《药品差比价规则》、《药品流通环节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2012年3月,国家发改委再次发文《关于加强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和监测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认真做好药品出厂价格调 查工作,加强药品出厂价格监测工作。要求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药品出厂价格调查办法(试行)》规定的原则、方法和程序,重点调查日费用高、竞争不充 分以及市场实际价格明显偏离行业平均水平的药品,对及时掌握成本和市场供求变化,以便合理制定和调整药品价格。
通知要求自2012年9月1日起,对于零售环节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药品,药品生产企业应将自主确定的药品最小零售单位含税出厂价 格,按规定格式和要求报送至国家发改委指定的药品价格信息系统。各地价格主管部门在审核公布中标药品(包括入围药品)在医疗机构的零售价格时,要密切监测 中标药品出厂价格。对于不按规定报送出厂价格信息,或出厂价格与中标价格差距过大的,价格主管部门不公布其在医疗机构的零售价格,并及时将有关信息通报当 地药品招标采购机构,建议取消其中标资格。
众所周知,我国绝大部门制药企业药品销售是 底价代理销售模式,即生产企业按照政府批准的最高零售价格的15~25%左右价格水平(即“底价”)开票给代理商,代理商再一家中间商业公司开票给实际 药品配送商业公司(此过程业内称之为“洗票”)。代理制销售药品本
无可厚非,然而“洗票”过程显然存在着不合法的成分(例如,部分逃避税收),期间价差即 便并非央视宣称的“中间利润”,期间正常运营费用就不是“利润”。
为了应对国家发改委针对药品出厂价格调查,药品生产企业显然不能再开出底价发票了,否则,就会有遭到政府部门强行降低药品零售价格的风险。为此,药品生产企业应对策略必然是提高出厂价格(高开票),直接开票给实际配送商业,不再允许代理商做“洗票”动作。
企业“高开票”后,针对药品生产企业会带来如下变化情形:
1)经营模式的变化;
2)纳税水平变化;
3)佣金提取困难;
4)商业管理升级;
5)综合实力竞争。
首先,经营模式的变化。
药品生产企业“高开票”后,必需将以前“底价代理模式”必需转变为“佣金制代理模式”或自建“办事处销售模式”。自建办事处销售药 品,对于绝大多数药品生产企业来说,既不现实,也非必需。因为,药企不可能在短时间内能够解决人力资源匮乏问题;对于话语权不强的企业(例如产品同质化非 常严重的企业),销售模式的变化还会带来现有市场销售资源丢失的风险。因此,“佣金制代理模式”必将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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