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积分入户分值表
北京积分入户分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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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可以申请积分落户?
持有北京市居住证;
年龄不超过45周岁;
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及以上;
符合本市方案生育政策;
无违法犯罪记录。
申请时间?
积分落户每年申请一次。
积分各项指标都有哪些?
指标分两局部:
根底指标包括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教育背景。
导向指标包括职住区域、疏解行业就业、创新创业、专业技术职务、纳税、信用记录、守法记录。
就业
与在京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满1年及以上,
或在京投资办企业并连续经营满1年及以上,
或在京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连续经营满1年及以上。
以连续缴纳社保年限作为合法稳定就业年限的计分标准,每连续缴纳社保满1年积3分。
住所
取得本市房屋所有权证的自有住所;
签订正式房屋租赁合同,符合登记备案、依法纳税等有关规定的合法租赁住所;
用人单位提供的拥有合法产权的宿舍。
申请人需连续居住满1年及以上。
在自有产权房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1分,在合法租赁房屋和单位宿舍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0.5分。
当连续居住年限多于缴纳社保年限,以连续缴纳社保年限作为连续居住年限。
教育
大学专科(含高职)9分,大学本科15分,硕士27分,博士39分。
(以最高学历为准,不累加)
获得多个全日制硕士或博士学位的,每多获得1个硕士学位,加3分;每多获得1个博士学位,
加6分。
职住区域
居住地由城六区(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的申请人,每满1年加2分,最高加6分;
就业地和居住地均由城六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的申请人,每满1年加4分,最高加12分。
居住地由本市其他行政区转移到城六区的申请人,每满1年减2分,最高减6分;
个人积分入户查询 就业地和居住地均由本市其他行政区转移到城六区的申请人,每满1年减4分,最高减12分。
行业
在区域性专业市场、一般制造业、《北京市工业污染行业、生产工艺调整退出及设备淘汰目录》范围内就业的申请人,就业每满1年减6分。
就业时间缺乏1年的,按1年计算。
在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中的创业企业就业,且符合一定条件的申请人,工作每满1年加2分,最高加6分。
在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技术转移效劳机构、相关专业科技效劳机构就业,且符合一定条件的申请人,工作每满1年加1分,最高加3分。
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就业的申请人,工作每满1年加1分,最高加3分。
在科技、文化领域以及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级或本市奖项的申请人,获国家级奖项的加9分,获本市奖项的加6分。
(只计最高分,不累计)
专业技术职务
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加2分,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加5分。
(由国家和本市有关部门、中央企事业单位评定)
纳税
近3年连续纳税,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申请人,加6分:
平均个人所得税纳税额在10万元及以上;
个体工商户平均每年纳税15万元及以上;
投资人、股东、出资人,平均每年纳税20万元及以上。
以上不累计加分,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每条记录减12分。
信用
有不良记录的,每条记录减12分。
守法记录
因违反有关法律被处以行政拘留处分的,每条记录减30分。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户籍改革精神,坚持和强化首都城市战略定位,进一步加强人口效劳和管理,逐步有序推进长期在京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落户工作,紧密结合本市实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所称积分落户是指通过建立指标体系,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总积分到达规定分值的申请人,可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第三条 坚持公平公正、总量控制、存量优先、有序推进的原那么,稳步实施积分落户制度。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积分落户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持有本市居住证;
(二)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三)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及以上;
(四)无刑事犯罪记录。
第五条 积分落户指标体系由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以及教育背景、职住区域、创新创业、纳税、年龄、荣誉表彰、守法记录指标组成。
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得分。
(一)合法稳定就业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与在京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满1年及以上,或在京投资办企业并连续经营满1年及以上,或在京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连续经营满1年及以上;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作为合法稳定就业年限的计分标准,每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积3分。
(二)合法稳定住所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拥有取得本市房屋所有权证的自有住所;或签订正式房屋租赁合同,合法租赁符合登记备案、依法纳税等有关规定的'住所;或居住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具有合法产权的宿舍。
申请人需连续居住满1年及以上。
在自有产权住所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1分,在合法租赁住所和单位宿舍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0.
5分。
当连续居住年限多于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作为连续居住年限。
(三)教育背景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认可的学历(学位)的,可获得相应的积分。
具体积分标准为:大学专科(含高职)10.5分,大学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15分,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学位26分,研究生学历并取得博士学位37分。
学历(学位)的认定以申请人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为准,不累计。
取得学历(学位)期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及连续居住年限的积分与学历(学位)积分不累计。
(四)职住区域指标及分值。
自本方法施行之日起,申请人居住地由城六区(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
、石景山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每满1年加2分,最高加6分;申请人就业地和居住地均由城六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每满1年加4分,最高加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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