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居期间的财产分割问题探析
同居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不同于婚姻家庭法律关系,同居财产关系的处理介于一般共有和共同共有之间的状态,因为同居期间财产处理,有身份因素的介入,所以,《婚姻法》、《继承法》也不免介入其中参与处理。但同居者之间的身份关系,不具有婚姻、收养、法定继承等典型身份属性,没有专门的法律予以规范。同居期间财产处理的主要法律依据还是《物权法》中关于一般共同共有的规定。
一、事实婚姻
但有一种同居关系,即同居关系始于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失效)实施之前的,这种同居关系,同居双方符合《婚姻法》关于结婚的实质条件的,应该视同婚姻关系,属于事实婚姻。上述情形下,同居期间的房产分割,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离婚财产分割的法律规定,同居双方没有特别的就财产的书面约定的,同居财产按照共同共有来处理,如果一方在同居期间死亡(未留下遗嘱),另一方可以以配偶的角,即法定继承人参与分割遗产,如果系同居期间形成的房产,那么房产的一半归属于另一方,同时另一方与其他继承人一同参与继承分割房产的另一半份额。
法律依据:
《婚姻法解释一》第四条:“男女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补办结
婚登记的,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第六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一方死亡,另一方以配偶身份主张享有继承权的,按照本解释第五条的原则处理。”
二、典型的同居关系
同居关系始于1994年2月1日之后的,同居双方没有领取结婚证的,一直保持的,同居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解除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当然这里也可以分为三种情形:第一,同居双方,相互之间有长时间的辅助照顾,同居一方去世的,扶养较多的一方,可以适当分配死者的遗产;第二,同居关系中,一方依靠另一方生活,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也可以适当分配死者的遗产,上述两种情形下,同居一方享有诉权,在权益受损
时,可以采取诉讼的方式,主张死者遗产的分割;第三,同居关系中,没有形成依靠、扶助关系的,属
于常见最为常见的类型,如年轻人体中,同居而不婚现象;男方双方谈婚论嫁不成(未领取结婚证),形成的同居关系;恋爱期间,同居在一起,也属于这类典型的同居关系。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
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其中:
10.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11.解除非示同居关系时,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12.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的,分割财产时,应予适当照顾,或者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13.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处理;如认定非法同居关系,而又符合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可根据相互扶助的具体情
婚姻法 财产分割况处理。
《继承法》:第十四条:“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配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
31.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
32.依继承法第十四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在二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
《物权法》:
第一百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
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第一百零四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三、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的同居关系
同居当事人之前有婚姻关系,但婚姻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当事人同
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实际上,也是参照婚姻家庭的处理模式,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即当事人协商是前置程序,协商不成的,照顾无过错方来处理。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第十二条:“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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