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新规则要点解读——夫妻享有婚内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权
婚姻法 财产分割民法典新规则要点解读
——夫妻享有婚内分割共同财产的请求权近年来,随着夫妻共同财产的增多、当事人法律意识的增强和观念的变化,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诉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日益增多。
法律原文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66条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释义解读
这一条文是对夫妻享有婚内分割共同财产请求权的规定,是根据司法实践中总结的经验归纳出的民法新规范。
本条规定是《民法典》新增条文,对《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4条的内容进行了吸收。夫妻共同财产是共同共有的财产,在共同共有关系发生的原因没有消灭前,共同共有财产一般不能分割,目的在于保持共有关系的基础和稳定性,保护共有人的合法权益。但是,实践中存在婚内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需求。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4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这一规定坚持夫妻共同财产不能分割,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设置例外情形,准许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明确有本条规定的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可以分割共有财产。
本条确认上述司法解释的意见,规定以下情形属于重大理由(删除了“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情形),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分割:
(1)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
财产利益的行为。这里概括了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6种情形,都需要具备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要件。一方实施6种行为之一,并且具备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要件的,就可以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这是夫妻一方可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第一种情形为: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隐藏,是指故意将夫妻共同财产隐匿,不让对方知悉。转移,是指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至第三人名下,造成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假象,比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房,但是房产证办理在第三人名下,且故意不让对方知悉。变卖,是指在对方不知道的情形下,擅自出售夫妻共同财产,且出售所得款项不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如果只是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将处分所得款项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
则不属于该情形。比如夫妻双方就是否出售某房屋未达成一致,一方虽擅自出售了房屋,但是价格合理,且将出售款项交回的,不属于本条规定的情形。毁损,是指毁坏、损害夫妻共同财产。这里的“毁损”应指故意的情形,不包括过失造成的损坏。挥霍,是指将夫妻共同财产用于不必要的消费,比如不合理的高消费、赌博等。伪造夫妻共同债务,是指虚构夫妻共同债务,通过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虚构的债务的手段,达到侵占夫妻共同财产的目的,在这种情形下,往往是夫妻一方和第三方串通完成。
(2)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符合这种情形,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分割共有财产,用自己分割得到的财产支付费用。
例如,原告苟某与被告李某结婚20余年,所生子女已成年。二人自1992年起外出经营,积蓄由李某独自掌管。后来,李某独自去成都,不再顾及苟某的生活。苟某没有经济来源生活无着,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使用李某掌管的夫妻共同存款10万元中的一半。法院查实李某名下存款1.5万元,认为原、被告对此款均享有平等的权利,现原告没有生活来源,被告独占存款的行为剥夺了原告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行使支配、处分的权利,判决被告将存
款1.5万元在判决生效后一日内分给原告8000元,由原告自主支配。这个案例是最初促使作出前述司法解释的典型案例之一,很有说服力。
夫妻共同财产经过婚内分割之后,分割出来的财产成为个人财产,主张分割的一方对分割所得的部分,享有单独所有权,可以依照自己的意志处分该财产。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所谓扶养,是广义的概念,既包括长辈对晚辈的抚养义务,也包括晚辈对长辈的赡养义务,还包括同辈之间(如夫妻之间、兄弟妹之间)的扶养义务。法定扶养义务,是指这种扶养义务是法律规定的,而不是仅因情感产生的。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扶养义务的产生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夫妻之间相互扶养的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抚养义务;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赡养
义务;兄、对未成年弟、妹的扶养义务;弟、妹对兄、的扶养义务。司法实践中,应根据具体条款认定法定扶养义务人的范围,比如兄、对未成年弟、妹的扶养义务是有条件的,要求兄、有负担能力,且父母已经死亡或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