灭火器安全检查表
6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
应采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
GB50140-2005
第4.1.3条
7不相容的灭火剂举例见本规范附录E的规定。GB50140-2005 第4.1.4条
(二)灭火器的类型选择
8A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水型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泡沫灭
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
GB50140-2005
第4.2.1条
9B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泡沫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磷酸铵
盐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灭B类火灾的水型灭火器或卤
代烷灭火器。极性溶剂的B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灭B类火灾的抗溶
性灭火器。
GB50140-2005
第4.2.2条
10C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
二氧化碳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
GB50140-2005
第4.2.3条
11D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扑灭金属火灾的专用灭火器。GB50140-2005 第4.2.4条
12E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
卤代烷灭火器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但不得选用装有金属喇叭喷筒
的二氧化碳灭火器。
GB50140-2005
第4.2.5条
13非必要场所不应配置卤代烷灭火器。非必要场所的举例见本规范
附录F。必要场所可配置卤代烷灭火器。
GB50140-2005
第4.2.6条
三灭火器的设置(一)一般规定
14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
散。
GB50140-2005
第5.1.1条
15对有视线障碍的灭火器设置点,应设置指示其位置的发光标志。GB50140-2005 第5.1.2条
16灭火器的摆放应稳固,其铭牌应朝外。手提式灭火器宜设置在灭
火器箱内或挂钩、托架上,其顶部离地面高度不应大于1.50m;
底部离地面高度不宜小于0.08m。灭火器箱不得上锁。
GB50140-2005
第5.1.3条
17灭火器不宜设置在潮湿或强腐蚀性的地点。当必须设置时,应有
相应的保护措施。灭火器设置在室外时,应有相应的保护措施。
GB50140-2005
第5.1.4条
18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GB50140-2005 第5.1.5条
(二)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
19设置在A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5.2.1
的规定。
GB50140-2005
第5.2.1条
20设置在B、C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
5.2.2的规定。
GB50140-2005
第5.2.2条
21D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
定。
GB50140-2005
第5.2.3条
22E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不应低于该场所内A类
或B类火灾的规定。
GB50140-2005
第5.2.4条
四灭火器的配置(一)一般规定
23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不得少于2具。GB50140-2005 第6.1.1条
24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5具。GB50140-2005 第6.1.2条
25当住宅楼每层的公共部位建筑面积超过100m2时,应配置1具1A
的手提式灭火器;每增加100m2时,增配1具1A的手提式灭火器。
GB50140-2005
第6.1.3条
(二)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
26A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应符合表6.2.1的规定。
GB50140-2005
第6.2.1条
27B、C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应符合表6.2.2的规定。
GB50140-2005
第6.2.2条
28D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最低配置基准应根据金属的种类、物态及
其特性等研究确定。
GB50140-2005
第6.2.3条
29E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最低配置基准不应低于该场所内A类(或B
类)火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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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4条
斗罗大陆155集柳二龙五灭火器配置设计计算(一)一般规定
30灭火器配置的设计与计算应按计算单元进行。灭火器最小需配灭
火级别和最少需配数量的计算值应进位取整。
GB50140-2005
第7.1.1条
31每个灭火器设置点实配灭火器的灭火级别和数量不得小于最小
需配灭火级别和数量的计算值。
GB50140-2005
第7.1.2条
32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确定,春分有什么风俗活动
并应保证最不利点至少在1具灭火器的保护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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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3条
(三)计算单元
33灭火器配置设计的计算单元应按下列规定划分:
1 当一个楼层或一个水平防火分区内各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火灾
种类相同时,可将其作为一个计算单元。
2 当一个楼层或一个水平防火分区内各场所的危险等级和火灾推荐好听的英文歌
种类不相同时,应将其分别作为不同的计算单元。
3 同一计算单元不得跨越防火分区和楼层。
GB50140-2005
第7.2.1条
34计算单元保护面积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应按其建筑面积确定;
2 可燃物露天堆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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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按堆垛、储罐的占地面积确定。
GB50140-2005
第7.2.2条
(四)配置设计计算
35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应按下式计算:
GB50140-2005
第7.3.2条
36修正系数应按表7.3.2的规定取值。
GB50140-2005
第7.3.2条
37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网吧、商场、寺庙以及地下场所等的计
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应按下式计算:
GB50140-2005
第7.3.3条
38计算单元中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应按下式计
算:
GB50140-2005
第7.3.4条
39灭火器配置的设计计算可按下述程序进行:
1 确定各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和危险等级;
2 划分计算单元,计算各计算单元的保护面积;
3 计算各计算单元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
4 确定各计算单元中的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和数量;
5 计算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最小需配灭火级别;
6 确定每个设置点灭火器的类型、规格与数量;
7 确定每具灭火器的设置方式和要求;
8 在工程设计图上用灭火器图例和文字标明灭火器的型号、数量
与设置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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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5条
六灭火器报废
40灭火器自出厂日期算起,达到以下年限的,应报废:
a)水基型灭火器——6年;
b)干粉灭火器——10年;
c)洁净气体灭火器——10年;
d)二氧化碳灭火器和贮气瓶——12年。
《灭火器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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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条
41灭火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报废:
a)永久性标志模糊,无法识别;
b)气瓶(筒体)被火烧过;
c)气瓶(筒体)有严重变形;
d)气瓶(筒体)外部涂层脱落面积大于气瓶(筒体)总面积的三
分之一;
e)气瓶(筒体)外表面、联接部位、底座有腐蚀的凹坑;
f)气瓶(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g)气瓶(筒体)内部有锈屑或内表面有腐蚀的凹坑;
h)水基型灭火器筒体内部的防腐层失效;
i)气瓶(筒体)的联接螺纹有损伤;
j)气瓶(筒体)水压试验不符合6.5.2的要求;
k)不符合消防产品市场准入制度的;
l)由不合法的维修机构维修过的;
m)法律或法规明令禁止使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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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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