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监督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31
【案件字号】(2021)京02行终10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肖荣远金丽周建忠
【审理法官】肖荣远金丽周建忠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张永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当事人】张永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当事人-个人】张永辉
【当事人-公司】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代理律师/律所】李阳北京证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阳北京证金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阳
【代理律所】北京证金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张永辉
【被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
【本院观点】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京监管局具有对张永辉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
【权责关键词】合法反证证明改判政府信息公开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北京监管局具有对张永辉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法定职责。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北京监管局对张永辉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应当予以公开,涉及三个问题:该信息是否属于涉及商业秘密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第三方是否同意公开;不公开是否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关于张永辉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属于涉及商业秘密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信息,至少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具体分析:其一,张永辉申请公开的是第三方盛达集团与江西生物签订的关于威达公司股权转
让的信息,且其中载有保密条款,无论该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都存在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可能。其二,由于威达公司是上市公司,其重大的股权转让信息依法应当已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通过政府信息公开途径向个人公开披露之外的信息,会涉及违反证券交易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问题。关于第三方是否同意公开张永辉申请公开的信息,盛达公司已向北京监管局表示不宜公开。关于不公开张永辉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张永辉的主张,显然依据不足。考虑上述因素及全案事实,北京监管局作出对张永辉申请公开的信息不予公开的被诉《告知》,并无不当。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张永辉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均由张永辉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25 21:51:02
张永辉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1)京02行终10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永辉。
委托代理人李阳,北京证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6号。
法定代表人贾文勤,局长。
参加诉讼的行政机关负责人侯凤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蔡绿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罗文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干部。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永辉因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以下简称北京监管局)
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20)京0102行初1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张永辉的委托代理人李阳,北京监管局的委托代理人蔡绿洲、罗文涛到庭参加诉讼,北京监管局副局长侯凤坤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19年11月28日,北京监管局作出京证监信息公开〔2019〕031号《中国证监会北京监管局证券期货监管信息公开告知书》(以下简称被诉《告知》),主要内容为“张永辉同志:您关于申请公开甘肃盛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达集团)与江西生物制品研究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有关涉及威达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子公司、控股公司)人员、厂房、土地等信息的申请表收悉。因该股权转让合同中含有保密条款,涉及商业秘密,我局书面征求了第三方的意见。盛达集团向我局提供了《关于相关合同文本涉密事宜的说明》,不同意对外提供股权转让合同文本及相关条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我局对该信息不予公开。”
北京出京最新规定 张永辉不服上述行政行为,诉至一审法院称,其系广东威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后变更为威达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达公司)职工。因威达公司上市后通过股权转让或
资产置换的方式,变更了实际控制人,但在此过程中包括张永辉在内的职工并没有被实际安置、资产归属亦不明,导致张永辉在内的职工工资停发、社保停缴,现严重危及到其基本生活保障(无法办理退休享受养老待遇)。为此,张永辉向北京监管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北京监管局作出被诉《告知》。张永辉认为北京监管局拒绝公开信息的理由不成立,张永辉所申请事项不属于商业秘密,北京监管局没有对相关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进行审查。另外,即便上述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但张永辉申请公开的事项事关重大,即不但涉及包括张永辉在内的员工安置问题、还涉及是否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不予公开将给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公开。故诉请法院,1.请求撤销被诉《告知》;2.请求判令北京监管局依法公开甘肃盛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达集团)与江西生物制品研究所(以下简称江西生物)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应包含包括张永辉在内的威达公司(包括子公司、控股公司)人员、厂房、土地在内安置归属信息:3.判令诉讼费用由北京监管局承担。
被告辩称 北京监管局一审辩称,北京监管局对张永辉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程序合法,内容适当,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求法院判决驳回张永辉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5日,张永辉向北京监管局邮寄中国证监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2019年5月22日,北京监管局京证监答复复子第2019-563号:2008年9月1日甘肃盛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西生物制品研究所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双方约定在股权转让完成后由江西生物制品研究所负责安置威达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员工。建议向江西生物制品研究所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反映相关劳资问题。我们申请公开甘肃盛达集团与江西生物制品研究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有关涉及到威达医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包括子公司、控股公司)人员、厂房、土地等信息。”2019年11月22日,北京监管局向盛达集团作出《关于征求政府信息公开相关意见的通知》。该通知载明:“我局办理盛达金属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举报过程中,你公司向我局提供了你公司与江西生物制品研究所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关于目标公司员工安置的部分条款。现举报人向我局申请将该条款相关内容进行信息公开。请你公司商同法律顾问说明合同文本及相关条款内容是否涉及商业秘密,公开后是否会对合同签订方及相关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是否同意公开。如不同意公开请提供合理理由。你公司应当自收到该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若逾期未提出意见的,我局将依照相关规定决定是否公开。”2019年11月25日,盛达集团向北京监管局作出《甘肃盛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相关合同文本涉密事宜的说明》。该说明载明:“
1.根据相关法规及合同约定,员工安置纠纷属上述员工与上市公司原国有股东、江西生物之间的纠纷,与盛达集团无关。2.盛达集团与江西生物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中含有保密条款,且未约定保密时限,亦未明确约定保密范围。如盛达集团未遵守保密义务,提供合同文本,易与江西生物产生纠纷。综上所述,我司与江西生物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中含有保密条款,未经双方许可而对外提供,可能引发泄露商业秘密等纠纷,并进而给我司带来违约风险。因此我司认为,不宜向第三方提供上述合同文本及相关条款。”经审查,北京监管局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被诉《告知》。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