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试作弊典型案例汇总
考试作弊类案例
【案例一】使用团伙作弊
某学院同一宿舍四名同学,在2016年3月进行的《几何与代数(B)》补考考试前建立,在考试过程中,考生将试题拍照发至,场外3名同学帮做题并将答案拍照发送至中。该宿舍4名同学的行为属于考试严重作弊,违反了校规校纪。根据《北京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考试严重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根据《北京交通大学授予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违反《北京交通大学考试管理规定》,被认定过考试严重作弊的学生,不授予学士学位。
根据以上情节和规定,宿舍4名同学2人被留校察看,2人主动申请退学。
【案例二】半开卷考试多带参考资料
案情简介
李某在2012613日进行的《大学物理(AI》半开卷考试过程中,违反规定多带参考资料,被监考老师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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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学校依据20116月印发的《学生手册》中的相关规定,给予李某留校察看处分。根据2013年6月版的《学生手册》,此案例适用以下条款:
《北京交通大学考试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十款规定:“开卷(或半开卷)考试中违反规定多带参考资料的,认定为考试作弊。考试成绩记为‘无效’,注明‘作弊’,并根据《北京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北京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考试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处理过程
1.李某在2012613日进行的《大学物理(AI》半开卷考试过程中,违反规定多带参考资料,被监考老师发现。
2.监考老师立即向巡考老师汇报情况并将李某带至教务处接受调查。李某承认违反规定多带
参考资料情况属实。教务处认定李某的行为属考试作弊。教务处向学生处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和书面意见。
3.学生处根据《北京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书面告知李某“留校察看”的拟处分决定,经校长会议审批,学校给予李某留校察看处分。李某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
4.在留察期内,学院学生工作组向李某及其家长做了一系列政策解释和思想教育工作,帮助李某平稳度过学业留察期,并鼓励其积极面对以后的学习和生活。
【案例三】CET-4考试作弊
案情简介
杨某在2010619日进行的CET-4考试中,使用手机接收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短信,查看时被监考教师发现。
案例分析
学校依据20096月印发的《学生手册》中的相关规定,给予杨某留校察看处分。根据2013
6月版的《学生手册》,此案例适用以下条款:
《北京交通大学考试管理规定》第九条规定:“除必要的文具、普通功能的计算器、开卷考试允许的工具书和参考资料外,所有书籍、复习资料、通讯工具、电子词典、耳机(听力考试除外)等物品均不得带入考场,已带入的必须集中放在讲台等远离考生座位的地方或监考人员指定的位置,并关闭电子设备。”
《北京交通大学考试管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学生参加其他形式的考核或参加校外考试、考核,有违纪或作弊行为的视情节参照第二十四条至第三十条之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北京交通大学考试管理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与他人联络、发送题目或答案、接收题目或答案、上网查看答案的,认定为考试严重作弊。并根据《北京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留校察看,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考生的考试成绩记为‘无效’,注明‘作弊’。”
《北京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三款规定:“考试严重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处理过程
1.杨某在2010619日进行的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中,使用手机接收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短信,查看时被监考教师发现。
2.监考老师立即向巡考老师汇报情况并将杨某带至教务处接受调查,杨某承认四级考试期间用手机接收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短信情况属实。教务处认定杨某的行为属考试严重作弊。教务处向学生处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和书面意见。
3.学生处根据《北京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从轻处分规定,书面告知杨某“留校察看”的拟处分决定,经校长会议审批,学校给予杨某留校察看处分。杨某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
4.处分作出后,学院学生工作组向杨某及其家长做了一系列政策解释和思想教育工作,定期了解杨某在留校察看期间内的思想动态,帮助杨某在今后的学习中重拾信心,继续完成学业。
【案例四】留校察看期间再次作弊
案情简介
周某因在20071227日进行的《结构力学(A)》课程考试中,主动让他人抄袭自己的答案,被教务处认定为考试作弊,经校长会议审批,学校给予周某留校察看处分(留察期为2008122日至2009121日)。其后,周某在2008914日进行的《桥梁工程》补考中,把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带入考场,被监考教师发现。
案例分析
学校依据20086月印发的《学生手册》中的相关规定,给予周某开除学籍处分。根据2013年6月版的《学生手册》,此案例适用以下条款:
《北京交通大学考试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携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材料或者存储与考试内容有关信息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认定为考试作弊。考试成绩记为‘无效’,注明‘作弊,并根据《北京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北京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考试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北京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学生在留校察看期内,再次违反校规校纪、应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含记过)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北京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三十条规定:“学生因考试作弊或严重作弊受到留校察看处分后,再次出现考试作弊或严重作弊行为的,如其行为发生在留校察看期内,则按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处理,如其行为发生在留校察看期解除后,可加重处理。”
处理过程
1.周某在2008914日进行的《桥梁工程》补考中,把与考试内容有关的资料带入考场,被监考教师发现。
2.监考老师立即向巡考老师汇报情况并将周某带至教务处接受调查,周某承认其在留察期内作弊情况属实。教务处认定周某的行为属考试严重作弊。教务处向学生处提供了相关证据材料和书面意见。
3.学生处根据《北京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书面告知周某“开除学籍”的拟处分决定,经校长会议、校长办公会议审批,学校给予周某开除学籍处分。周某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
【案例五】被考试组织管理机构认定为雷同试卷
案情简介
2006110日的《艺术史》考试结束后,阅卷老师发现,王某与杨某的试卷相似度极高,属雷同卷。
案例分析
学校依据20056月印发的《学生手册》中的相关规定,给予王某和杨某留校察看处分。根据2013年6月版的《学生手册》,此案例适用以下条款:
《北京交通大学考试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第八款规定:“被考试组织管理机构认定为答案雷同的,认定为考试作弊。考试成绩记为‘无效’,注明‘作弊,并根据《北京交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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