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立秋、哈尔滨神州通信技能培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8
【案件字号】(2020)黑01民终816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几号立秋2020几号立秋崔宁刘万福付玉林齐跃张天翼
【审理法官】崔宁刘万福付玉林齐跃张天翼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立秋;哈尔滨神州通信技能培训有限公司
【当事人】王立秋哈尔滨神州通信技能培训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王立秋
【当事人-公司】哈尔滨神州通信技能培训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李春俐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郑昱廷黑龙江长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春俐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郑昱廷黑龙江长城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春俐郑昱廷
【代理律所】黑龙江博润律师事务所黑龙江长城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立秋
【被告】哈尔滨神州通信技能培训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关于王立秋主张神州培训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给付其经济赔偿金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过错证据不足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王立秋主张神州培训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给付其经济赔偿金的问题。虽然《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三)项规定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前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后,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其前提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再次决定续订劳动合同。而本案中,神州培训公司在双方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后,已经明确表示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双方未达成续签劳动合同的合意,故不存在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因此,神州培训公司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王立秋要求给付经济赔偿金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
持。 关于王立秋要求神州培训公司给付加班工资差额的问题。神州培训公司一审中提交了王立秋加班及补休明细,已证实神州培训公司对于加班时间已经安排调休,未能调休的部分已经支付了加班工资,王立秋亦认可收到2206.89元加班工资的事实。王立秋主张神州培训公司尚应支付其加班工资差额2206.89元,未举示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王立秋要求神州培训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因其在其申请仲裁时并未提出该请求,其所增加的诉讼请求是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基于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而其在仲裁时所主张的系神州培训公司与其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产生的争议。二者基于不同的事实,法律关系性质不同。该请求与其在诉讼中同样增加的赔偿失业保险损失主张均为独立的诉请,与仲裁中的申请属于不同的劳动争议,不能合并审理。王立秋应当先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故对上述请求,本院不予审理。 对王立秋要求神州培训公司出具申报领取失业保险相关手续的问题,因二审诉讼中,神州培训公司陈述已向王立秋出具了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如神州培训公司未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首先应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如造成损失则应先行申请仲裁请求赔偿。故对王立秋的该项请求,
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王立秋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王立秋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20:26:0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哈尔滨神州通信技能培训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1月29日。2010年10月前王立秋到神州培训公司工作,先任职客房部服务员,后任职场馆服务员。自2013年开始神州培训公司每年与王立秋签订一次劳动合同,每次期限一年,并为其缴纳了“五险”。2019年5月1日,双方签订了最后一份为期一年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此间王立秋的月工资额为2000元。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期间,神州培训公司也照常给王立秋发放了二月至四月的正常工资及2206.89元的加班工资。2020年4月24日因劳动合同即将到期,神州培训公司向王立秋下发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王立秋“您于2019年5月1日与我方签订的1年期限的劳动合同,现因劳动合同期
限届满,终止劳动合同。”2020年5月6日,王立秋收到了神州培训公司邮寄来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2020年6月10日,因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已届满,王立秋的代表王新明、王立娟代表王立秋等要求和神州培训公司续签劳动合同或者要求经济赔偿,神州培训公司未明确答复。2020年6月15日,王立秋向宾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20年7月13日宾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过庭审,裁决驳回了王立秋的各项请求。王立秋不服,诉讼来院。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神州培训公司没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也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此条表述为“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表述“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没有规定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也就是说应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签订也不是本条所禁止的,即该条是非强制性法律规范。同时该条也不能理解为,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连续多次签订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双方之间就自然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本案而言,双方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连续订立二次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本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本案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满的时间是2020年4月30日,到期后,被告中止劳动合同符合该条规定,这并不是辞退,更不是单方面解除合同。另外,双方合同到期后,没有再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因此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神州培训公司也没有终止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综上,神州培训公司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因此不存在支付经济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以及其他赔偿的问题。关于王立秋要求判令神州培训公司出具相关申报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以及判令神州培训公司为其补交2010年4月27日至2013年9月的社保的诉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本案不予审理,因王立秋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神州培训公司欠王立秋加班工资差额2206.89元,因此该项诉请亦无法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第八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王立秋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王立秋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上诉人诉称】王立秋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支持王立秋一审全部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有错误。一、一审法院驳回王立秋主张经济补偿金的诉请错误。一审法院认定2013年4月30日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一年期劳动合同到期,神州培训公司向王立秋邮寄《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王立秋要求与神州培训公司续签劳动合同或者支付经济赔偿,神州培训公司未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和四十六条规定,双方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要求续签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同意劳动者续签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二、一审法院判决驳回王立秋请求支付经济赔偿金的诉讼请求错误。神州培训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双方自2010年建立事实劳动关系,神州培训公司自2013年才开始与王立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交纳“五险”。一审法院认定双方自2014年开始每年一签订劳动合同,截止2020年4月30日双方已经连续签订7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双方已经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视为已经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规定的“应当”就是“必须的意思”,是强制性规定。双方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神州培训公司以合同到期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即属于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赔偿金。三、一审法院认定王立秋主张加班工资差额证据不
足有误。《黑龙江省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一)》第八条规定,神州培训公司的证据4证明存在加班事实,调休的工资已经发放,但是未调休的部分是按正常工资计算的,而王立秋是利用周末和节假日加班,所以应按双倍或三倍支付加班工资。
王立秋、哈尔滨神州通信技能培训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黑01民终8168号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