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离石分公司与段×、孙×1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审理法院】山西省吕梁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西省吕梁地区(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26
【案件字号】(2019)晋11民终261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潘文薛鑫斌张晓玮
【审理法官】几号立秋2020几号立秋潘文薛鑫斌张晓玮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离石分公司;段×;孙×1;孙×2;崔×1;崔×2
【当事人】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离石分公司段×孙×1孙×2崔×1崔×2
【当事人-个人】段×孙×1孙×2崔×1崔×2
【当事人-公司】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离石分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曹×山西晋凯律师事务所;李×山西晋凯律师事务所;车×山西太初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曹×山西晋凯律师事务所李×山西晋凯律师事务所车×山西太初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曹×李×车×
【代理律所】山西晋凯律师事务所山西太初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离石分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造成孙太平死亡损害后果的侵权责任主体及侵权责任的承担应如何确定。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效撤销代理过错无过错第三人证人证言自认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开庭审理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造成孙太平死亡损害后果的侵权责任主体及侵权责任的承担应如何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用户应当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第六十条规定,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供电营业规则》第四十七条规定,供电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范围,按产权归属确定。责任分界点按下列各项确定:1、公用低压线路供电的,以供电接户线用户
端最后支持物为分界点,支持物属供电企业。第五十一条规定,在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按供电设施产权归属确定。产权归属于谁,谁就承担其拥有的供电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供电营业规则》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如用户发生下列用电事故,应及时向供电企业报告:人身触电死亡。供电企业接到用户上述事故报告后,应派员赴现场调查,在七天内协助用户提出事故调查报告。《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用户应当安装用电计量装置。用电计量装置,应当安装在供电设施与受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安装在用户处的用电计量装置,由用户负责保护。 本案为一般侵权,依法应依据过错确定侵权责任。案涉事故地点为受害人孙太平所居住的出租院内,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及相关用电规则的规定,用电为低压家用电压,产权分界点明确为出租院外电表接入处,院内线路使用非供电企业所有并管理;事故当天其他邻近院落用户电压及供电正常,仅事故地点院内停电,上诉人提供电流曲线图、电压曲线图,证明事故当天案涉地点马茂庄一带电压稳定,无异常,被上诉人亦未提供证据证明停电属电力运行事故所致。发生用电事故,提出事故调查是供电企业的协助义务,是为了更好地查明事故发生原因,本案中上诉人虽提出事故调查不及时,但是否出具事故调查报告与损害之间并无直接的因果关系。故本案在查明供电企业在电力运行正常的情况下,且对运行和产权管理均无过错,依法不应作为赔偿义务主体。 关于
本案损害责任承担的确定。首先,关于孙太平接电时是否检查并断开空气闸,上诉人一方提供电工崔建荣等的派出所笔录并出庭作证,电工接电当时未断开空气闸;而被上诉人二审两次庭审陈述不一致,也未提供其他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一审判决认定的关掉电闸却无法断电的事实并无依据,从上诉人提供证据的证人证言确定电工第一时间到现场时未断开空气闸。发现电线断落或其他致停电的情形,无论带电与否,都应视为带电,应与电线断落点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这是基本的用电常识。受害人孙太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完全可以远离该接电点,报告供电企业查停电原因或等待专业人员进行维修。被上诉人称孙太平曾为电工,更应知晓用电常识,而其在疏忽大意并未采取任何保护措施及持检测仪器的情况下自行操作接电是造成其死亡的直接原因。其次,出租院内停电,出租人应积极、及时进行维护和修理,本案中出租人虽及时给电工打电话要求维修,但对停电后采取保护措施、防范危险仍有一定的监管责任。故一审法院在监管责任范围内酌情确定由出租人承担15%的损害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离石分公司的上诉理由充分,其上诉请求本院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9)晋1102民初2246号民事判决
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 二、变更山西省吕梁市离石区人民法院(2019)晋1102民初224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原审原告崔×2崔云承担死者孙太平人身损害损失99949.5元; 三、驳回上诉人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离石分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 四、驳回被上诉人段×、孙×1、孙×2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691元,由被上诉人段×、孙×1、孙×2负担9087元,由原审原告崔×2崔云负担1604元;二审案件受理费6797元,由被上诉人段×、孙×1、孙×2负担5777元,由原审原告崔×2崔云负担1020元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7 06:30:25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死者孙太平生前与妻子段×及两个儿子孙×1、孙×2于2016年起共同租住住××区农家小院内,生前从事铺地砖、贴墙砖的装修行业。房东即被告崔锦华与其女儿崔×1均不在此院内居住。2018年8月6日下午,农家小院内停电,院内租户电话联系了被告崔×1,崔×1也联系了电工,但当日并未有电工到场修理。2018年8月7日早上,被告崔×1因当日是立秋节气,到农家小院去烧香,看到死者孙太平在二楼处接电,崔×1问院内另一租户刘晓红有没有绝缘胶布,刘晓红到绝缘胶布后交给孙太平。大约9时20分
左右,孙太平触电,邻居贺小红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救护车到场将孙太平拉走,经抢救无效身亡,吕梁市人民医院出具的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中孙太平的死亡原因为心脏骤停。对马茂庄村的电工崔世平、崔建荣等人进行了询问。另查明,事发前,孙太平家的房租交至2018年7月24日。孙太平所租住的农家小院的所有权人为被告崔锦华,因崔锦华本人不在此居住,租户的租金、水电费等均由崔锦华的女儿即被告崔×1代其收取。原告孙×2即孙太平次子于2016年考入山西经贸职业学院,现仍在学校就读。孙太平触电死亡后,其家属向被告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离石分公司说明情况,并要求查清事故原因,作出事故调查报告,但被告山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离石分公司一直未作出调查报告。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