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慈善捐赠指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民政局
∙【公布日期】2020.03.23
∙【字 号】青民〔2020〕52号
∙【施行日期】2020.03.2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
正文
青岛市民政局关于印发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慈善捐赠指引》的通知
各区、市民政局,市慈善总会、有关单位:
现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慈善捐赠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青岛市民政局
2020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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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慈善捐赠指引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我市社会各界踊跃捐款捐物支持疫情防控,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发挥了重要作用。为依法规范我市疫情防控慈善捐赠行为,引导各方依法有序参与慈善捐赠,切实加强疫情防控慈善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根据《慈善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红十字会法》《突发事件应对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慈善组织信息公开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慈善捐赠事项指引如下:
一、依法开展慈善捐赠
(一)协调对接
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和受益人要在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领导和部署下,依法有序开展募捐和接受捐赠,坚持捐赠人自愿原则,不得摊派或变相摊派。建立慈善资源供需对接机制,做好政府部门、慈善组织、捐赠者和受益人之间的衔接,提升捐赠款物拨付和发送效率,促进慈善资源供需快速精准对接和合理有效配置,避免盲目捐赠或过度受赠等盲目参与而引发的种种乱象。
(二)捐赠渠道
按照《慈善法》《红十字会法》《公益事业捐赠法》等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选择通过向符合其捐赠意愿的渠道进行捐赠,包括依法成立的慈善组织、红十字会、非营利医疗卫生等公益性事业单位,也可以直接向受益人捐赠。公益性非营利医疗卫生等公益性事业单位接受捐赠,应当将受赠财产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不得挪作他用;疫情防控期间或者捐赠人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作为受赠人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接受捐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可以将受赠财产转交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也可以按照捐赠人的意愿分发或者兴办公益事业,但不得以本机关为受益对象。
(三)公开募捐
根据《慈善法》《红十字会法》《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并制定募捐方案,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登记管理的民政部门备案。为应对此次突发疫情,暂未办理公开募捐方案备案的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红十字会,应当在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开始后10日内补办相关备案手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红十字会,要及时主动与有疫情防控物资急需的医疗卫生等机构对接,依法有序开展需求信息发XXX公开募捐工作。
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制定募捐方案。募捐方案包括募捐目的、起止时间和地域、活动负责人姓名和、接受捐赠方式、银行账户、受益人、募得款物用途、募捐成本、剩余财产的处理等。募捐方案应当在开展募捐活动前报登记管理的民政部门备案。公开募捐活动进行中,募捐方案的有关事项发生变化的,慈善组织应当在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十日内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补正并说明理由。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不得开展公开募捐。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与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应当依法签订书面协议,使用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名义开展公开募捐活动;募捐活动的全部收支应当纳入该慈善组织的账户,由该慈善组织统一进行财务核算和管理,并承担法律责任。
开展公开募捐,可以采取下列方式:(1)在公共场所设置募捐箱;(2)举办面向社会公众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慈善晚会等;(3)通过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募捐信息;(4)其他公开募捐方式。慈善组织采取第(1)项、(2)规定的方式开展
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内进行,确有必要在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管辖区域外进行的,应当报其开展募捐活动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可以开展定向募捐,定向募捐应当在发起人、理事会成员和会员等特定对象的范围内进行,并向募捐对象说明募捐目的、募得款物用途等事项。
开展募捐活动,应当尊重和维护募捐对象的合法权益,保障募捐对象的知情权,不得通过虚构事实等方式欺骗、诱导募捐对象实施捐赠。开展募捐活动,不得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妨碍公共秩序、企业生产经营和居民生活。
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在提供公开募捐平台服务时,应当查验慈善组织的登记证书和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得代为接受慈善捐赠财产。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向慈善组织提供公开募捐平台服务应当签订协议,明确双方在公开募捐信息发布、募捐事项的真实性等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四)慈善捐赠
慈善捐赠,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基于慈善目的,自愿、无偿赠与财产的活动。捐
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不受地域限制。捐赠人捐赠的财产应当是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捐赠财产包括货币、实物、房屋、有价证券、股权、知识产权等有形和无形财产。捐赠人捐赠的实物应当具有使用价值,符合安全、卫生、环保等标准。捐赠人捐赠本企业产品的,应当依法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慈善组织接受捐赠,应当向捐赠人开具由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捐赠票据。捐赠票据应当载明捐赠人、捐赠财产的种类及数量、慈善组织名称和经办人姓名、票据日期等。捐赠人匿名或者放弃接受捐赠票据的, 慈善组织应当做好相关记录。
慈善组织接受捐赠,捐赠人要求签订书面捐赠协议的,慈善组织应当与捐赠人签订书面捐赠协议。书面捐赠协议包括捐赠人和慈善组织名称,捐赠财产的种类、数量、质量、用途、交付时间等内容。捐赠人与慈善组织约定捐赠财产的用途和受益人时,不得指定捐赠人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捐赠人应当按照捐赠协议履行捐赠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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