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构成是否需要“保护伞”属性
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构成是否需要保护伞属性
作者:黄翀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8相爱不易
        摘要重庆打黑案的爆发,使得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越来越受到广泛的关注和研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滋生发展,腐蚀党政司法干部,败坏党风和社会风气,腐蚀干扰基层政权组织。《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称不再要求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保护伞属性,没有保护伞也可以构成。那么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否需要保护伞呢,本文正是对此展开探讨。
        关键词黑社会性质组织 政权 非法利益
        作者简介:黄翀,南昌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6-180-01
       
        电脑远程服务在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政权的相勾结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一个重要特征,在实际中,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是十分需要政权的非法保护的,对政权有依赖性。政权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作用可以说是十分重要的。
        政权可以有效的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非法活动提供保护,然而由于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不成熟性,其还远远不具备和政权对抗的能力,既然无法和现有政权对抗,但又要达成资本积累的目的,最便捷的方法就是借助政权的力量,黑社会性质组织最有效规避法律的制裁的手段就是通过与政权的联系和渗透,只有在政权的护佑下,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持续性暴力维持手段,和各种非暴力精神强制性手段才能在其所在的区域内有效的实施,进而达成资本积累的目的,以求得自身的生存与壮大,所以黑社会性质组织才会千方百计的谋取政权的力量,通过金钱、物资、威胁等手段来拉拢当地的政权,并为其非法利益而用,也可以说,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渗透也是我国政局腐败的原因之一。同时通过拉拢政权也可以有效的缓解黑社会性质组织间的矛盾,在某个区域内,不同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会寻求同一个政权的保护,如山西省侯马市侯林山和郭秉霖两个特大文物犯罪集团就是在该市公安局个别领导的保护下长期有效的逃避公安机关的打击和追捕。由于共同庇护在同一保护伞下,当保护伞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发生利益冲突或者其他矛盾时,其共同的保护
伞往往可以起到和事佬的作用,其可以在冲突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游走,调节其矛盾,缓解其利益冲突,同时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也乐于政权的涉入调解,因为通过政权的介入可以提供对话的桥梁,避免之间的直接火并,间接的减轻了和解的成本和损失,这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核心目的资本的积累而言是十分重要的,把持政权的不法分子也乐意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的冲突与纠纷,因为其利用政权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相勾结以牟取非法利益,在介入黑社会性质组织之间的冲突与纠纷之后,把持政权的不法分子可以获得黑社会性质组织给与的丰厚回报,这样两者可以说是相辅相成,在勾结中达到各自的最大利益,可见黑社会性质组织对政权的渗透和拉拢是积极的,是其存在与发展的捷径。例如,在40年代,意大利的黑手党就是通过与意大利林立的党派合作而取得发展壮大,意大利的党派政权也通过黑手党来获得非法利益以支持其政治活动,在意大利的南部,贪污腐败的政权是完全依附于黑手党的势力而存在,黑手党势力的渗入与意大利的腐败政局,二者相互勾结,在正常的国家管制社会的秩序之外,再生出另一种社会控制力量。但也有例外,仍以黑手党为例,其在墨索里尼统治期间就遭受到了巨大的打击。因为法西斯统治是极其反动专制的,法西斯党不可能容许在其的统治势力中有其他力量的存在,它利用庞大的警察机构对反对派实行野蛮的镇压,法西斯把国家政权和行政机构都操纵在自己手里,
妄图实现极权的国家专政,实现对整个社会的控制。黑手党自然也被列为清除的对象之中。在我国一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不像国外那么成熟,加上我国统治的高度集中,黑社会性质组织也不具备继续深入发展的条件,无法顺利的向黑社会组织过渡,为此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达到其资本积累的目的只能与当地区域的基层政权相勾结,借助政权的力量来完成其的进一步发展。
        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对政权的渗透可以分为两种模式,官黑合作型渗透与官黑合一型渗透,所谓官黑合作型渗透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政权相勾结,互为利用,但两者是相互独立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是黑社会性质组织,政权是政权,两者没有融合,两者之间是纯粹的相互利用关系,合作关系。例如199512宾客意少舒稍稍正坐5日,浙江省苍南县公安局召开党委会,布置当晚摧毁一带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动方案,由于该局纪委书记郭炳忠给犯罪组织头目许海鸥通风报信,造成部分犯罪分子骨干闻风而逃的严重后果。而官黑合一型渗透则是政权和黑社会性质组织已经融合,你中有我,我中有你,官黑合一型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由于黑社会性质组织与政权相勾结,官员完全的丧失自己的立场,自愿的加入黑社会性质组织,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员,甚至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骨干。第二种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在高度发达后,为了保护既得利益,保护其原始资本积累,黑社会性质组织积极
谋求政权的保护,其组织领导者通过各种手段挤入政府机构,谋取一官半职,获得权力,之后直接行使手中的权力来为其黑社会性质组织规避法律,逃脱法律的制裁,牟取非法利益。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头目不仅直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同时挤入政府机构成为政权的操纵者。例如1995年破获的河南省柘城县黑社会性质组织,其头目就是原县人大代表、交通局长、党委书记郭永志。组织成员47好听个性的名字人,其中骨干成员13人。这许魏洲 放13人中被郭永志安排到交通局工作的就有11人。
        可见,在我国黑社会性质组织在一定的程度上还是很需要来自政府中的保护伞的护佑的。
       
        参考文献:
        1]赵秉志主编.扰乱公共秩序罪.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2]谢勇,王燕飞主编.有组织犯罪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版.
        3]何秉松主编.中国有组织犯罪研究.众出版社.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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