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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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人格权纠纷  人格权纠纷  名誉权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17 
【案件字号】(2020)鄂01民辖终40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静 
【审理法官】张静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陈润汉;毛红英;陈龙;湖北广播电视台;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当事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陈润汉毛红英陈龙湖北广播电视台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陈润汉毛红英陈龙 
【当事人-公司】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广播电视台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陈润汉;毛红英;陈龙;湖北广播电视台;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撤销侵权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关于适用〈中华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被上诉人陈润汉认为上诉人侵犯其名誉权,故本案系侵权之诉。因被上诉人陈润汉的住所地在武汉市硚口区,故该住所地应当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被上诉人陈润汉据此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符合上述法律规定。上诉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提出该公司不具有侵权行为的上诉主张,不属于本案管辖权异议审查范围。  综上,原审裁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管辖异议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2 20:10:58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月,李志宽入职嘉友厨娘公司,工作岗位为厨师,月工资标准为7000元,每月按出勤天数计算实际工资。2019年1月,李志宽出勤30天,工资计为6774元。2019年3月2日,嘉友厨娘公司扣除餐损50元、服装押金300元,向李志宽支付工资6424元。2019年2月,李志宽出勤26.5天,其中春节假期2月4日至10日在岗工作,且未安排补休。2019年3月,李志宽出勤27.5天,于3月30日离职。期间,嘉友厨娘公司未支付李志宽2019年2、3月份工资。亦未与李志宽签订劳动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第一,关于李志宽、嘉友厨娘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问题。李志宽受嘉友厨娘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嘉友厨娘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其提供的劳动是嘉友厨娘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一审法院认定李志宽与嘉友厨娘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第二,关于李志宽工资标准及未支付金额问题。李志宽提交的其与嘉友厨娘公司经理殷凤江的聊天记录载明其月工资为7000元,该证据客观真实且与案件具有关联性,一审法院予以采信。嘉友厨娘公司提交的证明拟证实李志宽月工资为5000至6000元,因该证明系嘉友厨娘公司员工出具且加盖嘉友厨娘公司印章,证明人与嘉友厨娘公司具有利害关系,一审法院不予采信。一审法院认定李志宽月工资为7000元。李志宽2019年2月工资数额为6625元(7000元÷28天×26.5天),2019年3月工资数额为6210元(7000元÷31天×27.5天)。第三,关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因此,嘉友厨娘公司应当支付李志宽2019年2、3月的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2835元(6625元+6210元)。第四,关于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加班工资问题。嘉友厨娘公司提交的考勤记录,李志宽虽对其真实性不予认可,但未提交证据予以反驳,一审法院予以采信该考勤记录,并作为计算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加班工资的依据。据考勤记录显示,李志宽存在3天法定休假日及4天休息日加班的事实,嘉友厨娘公司除向其支付当日出勤工资外,还应支付法定休假日加班工资1500元(7000元÷28天×200﹪×
3天)、休息日工资1000元(7000元÷28天×100﹪×4天)。第五,关于李志宽主张的工作服押金问题。因李志宽未举证证实已具备退费条件,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判决:一、嘉友厨娘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志宽支付工资12835元,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12835元;二、嘉友厨娘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李志宽支付法定休假日、休息日加班工资2500元;三、驳回李志宽其他诉讼请求。如按判决指定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元,由嘉友厨娘公司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和上诉人的住所地均在北京市,本案应由北京市辖区的人民法院管辖。2.根据《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本案是发生在互联网环境下的名誉权纠纷案件,应适用集中管辖原则将本案移送至北京互联网法院管辖。3.上诉人的住所地位于北京市,网络服务器亦存放于北京市的电信机房内。因此,本着便于查明案件事实,应将本案移送至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上诉人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1.一审法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北京市,且上诉人没有侵权行为,一审法院以侵权行为发生地作为裁定依据,属于认定事实不清;2.根据《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此类案件应由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 
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名誉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民辖终403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某某百度大厦某某。
     法定代表人:梁志祥,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某
某某某楼某某
     法定代表人:张利东,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召光,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润汉。
     原审被告:毛红英。
     原审被告:陈龙。
     原审被告:湖北广播电视台,住所地:,住所地:武汉市中北路某某湖北经视大厦v>法定代表人:郭忠,台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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