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生育三胞胎以上家庭给予生活补助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公布日期】1992.04.03
∙三胎社会抚养费交多少【字 号】沪民救(92)第16号
∙【施行日期】1992.04.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政其他规定
正文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对生育三胞胎以上家庭给予生活补助的通知
沪民救(92)第16号
各区县民政局、计生委:
为了帮助生育三饱胎以上的家庭解决生活困难,体现政府对他们的关怀和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根据市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经商市财政局同意,决定对生育三胞胎以上的家庭给予生活补助,现将具体发放事宜作如下规定:
一、补助的对象:三胞胎均系本市常住户口,年龄不满十六周岁的少年儿童以及年满十六周岁以上的在校学生,并共同生活在一个家庭。
二、补助的标准:生育三胞胎的家庭每月补助100元,三胞胎以上按每增加一个,每月增补100元。
三、生育三胞胎以上家庭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不予补助或停止补助:1、三胞胎已年满十六周岁,并其中有一个已不是在校学生(包括已有劳动收人或已应征人伍)者。2、三胞胎中有被三胞胎的非直系亲属领养者。3、因其它原因已不成三胞胎者。
4、家庭年人均收人达到或超过本市年人均收人者。
四、补助对象的确定:由区县计生委提供生育三胞胎以上家庭的具体情况资料,区县民政局审批。
五、此项生活补助费由三胞胎家庭的户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门负责发放,在民政社会救济费项目内列支。在文件下达前生育的家庭于审批之月起补助;在文件下达后生育的家庭自婴儿出生之月起补助。
上海市民政局
上海市计划生育委员会
一九九二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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