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振国、蒋颖与杨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满振国、蒋颖与杨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06 
【案件字号】(2019)苏03民终623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单德水曹辛孟文儒 
【审理法官】单德水曹辛孟文儒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满振国;蒋颖;杨远 
【当事人】满振国蒋颖杨远 
【当事人-个人】满振国蒋颖杨远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满振国;蒋颖 
【被告】杨远 
【权责关键词】撤销新证据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因新证据出现,导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9)苏0305民初167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重审。 
【更新时间】2021-10-23 01:59:0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朱玉坤与朱剑系兄弟关系,朱剑和王林芬原系夫妻关系。朱剑于2018年12月3日向朱玉坤出具借条一份,载明:本人现借到朱玉坤65万元(2018年10月16日收到20万元,2018年12月3日收到45万),共计陆拾伍万元整,用于经营,月息一分。朱玉坤分别于2018年10月16日向朱剑转账20万元,2018年12月3日向朱剑转账45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朱剑向朱玉坤借款65万元,有借条、汇款记录等为证。朱剑应当归还借款及约定的利息。朱剑和王林芬原系夫妻关系,双方虽然协议离婚,但朱剑和王林芬双方协议认可其中60万元用于偿还共同债务以及家庭共同开销,并约定双方对60万元各偿还一半即30万元。因此,该协议是王林芬对朱剑所借款项用于偿还共同债务的追认,应按照约定偿还其中的30万及利息。朱玉坤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应予支持。王林芬就其辩称未能提供充分的事实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纳。判决:一、朱剑于判决生效
后十日内向朱玉坤支付借款35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12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二、王林芬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朱玉坤支付借款30万元及利息(自2018年12月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朱剑对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朱玉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00元,保全费3770元,合计14070元,由朱剑负担8070元、王林芬负担6000元(此款朱玉坤已垫付,朱剑、王林芬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朱玉坤)。 
【二审上诉人诉称】朱玉坤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事实和理由:一、一审认定事实不清。2018年12月3日借款属于两被上诉人共同借款,两被上诉人为共同借款人。在上诉人多次追要无果的情况下,两被上诉人应为共同债务人。1.根据朱玉坤与朱剑陈述,2018年9月底至10月初,两被上诉人在上诉人住院期间看望上诉人时隐瞒2018年7月17日登记离婚的事实,共同提出向上诉人借款65万元。当时上诉人同意并让两被上诉人等上诉人出院后过来拿。2.65万元分两次给付:2018年10月15日两被上诉人一起到上诉人家中,以还农行贷款为由先借款20万元,上诉人于次日通过掌上银行给朱剑20万元;12月1日两被上诉人又一起到上诉人家中,讲到用钱时再借45万元,上诉人也同意了。12月2日打
钱前,王林芬没有来,上诉人不放心去了靖江王林芬,上诉人与两被上诉人一起在靖江美食一条街吃饭时也讲了是共同借款用于公司周转,王林芬结了帐并开具发票,饭后朱剑和上诉人一起回泰兴。12月3日农行转账45万元,朱剑向上诉人出具借条,载明借到上诉人65万元。3.合同包括口头和书面合同,两被上诉人和上诉人2018年9月底至10月初在上诉人住院期间向上诉人借款65万元,达成的是口头合同,并在随后的10月16日、12月3日两被上诉人去上诉人处拿了钱,履行了协议。4.2019年1月17日,两被上诉人达成的协议中明确:“现就甲、乙双方向朱玉坤借款65万元,鉴于总计款60万元用于偿还共同债务以及家庭开销",并约定还款计划,这是对口头合同的书面确认或事后对相关事实的追认,是对两被上诉人共同借款行为的进一步确认。开庭时朱剑出具的和王林芬的银行流水显示,朱剑拿到钱后又将钱通过银行转账给了王林芬用于偿还婚姻存续期间的相关债务或用于生产经营,也进一步证明了共同借款行为的真实性。5.王林芬否认共同借款行为,除非证明2019年1月17日“协议书"中其签名是虚假的或存在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等情形,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6.一审根据两被上诉人事后约定的还款方式片面认为王林芬承诺还款30万元是事后追认,没有整体注意到2019年1月17日协议书第一段内容。如果没有确切证据证明2018年12月3日借条为朱剑和王林芬共同所借,且二人2018年7月17日已经离婚,则根据两被上诉人2
019年1月17日协议书第一条载明“60万元由甲、乙双方各偿还一半30万元"并进一步约定如何筹钱还款,则本案应该属于债务加入,王林芬对其承诺的30万元应承担和朱剑共同偿还的责任。二、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规定,债是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权利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预订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本案中,两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借款行为是共同借款行为且王林芬对相关事实予以签字认可,对所借的65万元应承担共同偿还责任。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综上,朱玉坤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满振国、蒋颖与杨远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民终623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满振国。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燕昌,徐州市贾汪区前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蒋颖。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远。
审理经过     上诉人满振国、蒋颖因与被上诉人杨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9)苏0305民初16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因新证据出现,导致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9)苏0305民初167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重审。
落款
审判长  单德水
审判员  曹 辛
审判员  孟文儒
二〇二〇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  张冉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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