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德平与祝镭、张兴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7
【案件字号】(2020)苏03民终628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任礼光姚迪刘佳
【审理法官】任礼光姚迪刘佳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岳德平;祝镭;张兴武
【当事人】岳德平祝镭张兴武
【当事人-个人】岳德平祝镭张兴武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岳德平
【被告】祝镭;张兴武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裁判结果】本案按上诉人岳德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17 01:31:21
岳德平与祝镭、张兴武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3民终628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岳德平。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祝镭。
原审被告:张兴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岳德平因与被上诉人祝镭及原审被告张兴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泉山区人民法院(2019)苏0311民初52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岳德平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关于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岳德平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任礼光
审判员 姚 迪
审判员 刘 佳孙兴和贺云什么关系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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