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福兴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孙家容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 ...
湖南省福兴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孙家容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孙兴和贺云什么关系【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2.05 
【案件字号】(2021)湘12民终12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彭湘平周晓欧晓林 
【审理法官】彭湘平周晓欧晓林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湖南省福兴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孙家容;谢伯耀 
【当事人】湖南省福兴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孙家容谢伯耀 
【当事人-个人】孙家容谢伯耀 
【当事人-公司】湖南省福兴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湖南省福兴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被告】孙家容;谢伯耀 
【本院观点】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福兴房地产公司逾期办理不动产权证,买受人不退房时,福兴房地产公司应当如何承担违约责任。 
【权责关键词】代理违约金合同约定特别授权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诉讼时效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双方当事人在二审中没有提交新证据,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福兴房地产公司逾期办理不动产权证,买受人不退房时,福兴房地产公司应当如何承担违约责任。一审法院参照同类案件的处理原则,逾期办证违约金按总购房款的日万分之一计算,以日为单位计算违约金数额,以每个个别的债权分别适用诉讼时效,并无不当。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当维持。上诉人上诉理由不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湖南省福兴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3 00:56:1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2012年12月18日,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
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水岸蓝城”项目中15幢商品房一套总购房款184661元;原告交纳相关办证费用,被告于2016年12月31日前代为原告办理好不动产权证。2017年3月27日,被告与部分业主协商达成协议《关于办理水岸蓝城不动产证的承诺书》约定:一期(8、9、10、11栋楼)被告承诺2017年9月30日前代办好不动产权证并予交付业主,二期(4、6、7、14、15栋楼)被告承诺2017年12月30日前代办好不动产权证并予交付业主;如逾期办证,被告给予业主经济赔偿,一期从2016年10月1日起赔,二期从2017年3月27日起赔,赔偿截止日期为不动产权证签发日期为准;逾期办证3个月内,按总购房款的日万分之二标准予以赔偿,逾期办证3个月以上,按总购房款的日万分之三标准予以赔偿;附业主签名名单表经开发商盖章同具法律效力。原告未在该《关于办理水岸蓝城不动产证的承诺书》附业主签名名单表中签名。    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清了约定的购房款及全部相关办证费用,被告将合同约定的商品房交付给了原告。被告于2019年1月20日给原告所购商品房办理好了不动产权证。被告以自有资产抵押的方式向怀化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缴纳了包括原告在内共计297户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怀化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对此予以了认可。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没有在《关于办理水岸蓝城不动产证的承诺书》附业
主签名名单表中签名,也没有参与《关于办理水岸蓝城不动产证的承诺书》内容的协商,因此,《关于办理水岸蓝城不动产证的承诺书》在原、被告之间不具约束力。原、被告就逾期办证违约金没有具体约定,根据《  》第十八条规定及本院及上诉二审法院同类案件判例,本院酌情调整逾期办证违约金计算标准为按总购房款的日万分之一标准予以赔偿。按日累积计算的违约金,属于继续性债权原告于2020年9月2日提起本案诉讼,因此,原告主张2017年9月2日之后的逾期办证违约金没有超过“三年”诉讼时效期间,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于2019年1月20日才给原告所购商品房办理好了不动产权证,已构成逾期办证违约,应赔付原告逾期办证违约金9343.85元(184661元×0.0001×506天=9343.85元)。被告代收取了原告的契税1847元、物业专项维修资金3693元,但怀化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认可了被告以资产抵押方式缴纳原告等297户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因此原告要求被告返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契税1847元的诉讼请求,被告表示同意,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法判决:一、被告湖南省福兴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孙家容、谢伯耀逾期办证违约金9343.8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被告湖南省福兴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退还原告孙家容、谢伯耀契税款项184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孙家容、谢伯耀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
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2元,由被告湖南省福兴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承担102元,原告孙家容、谢伯耀承担200元。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福兴房地产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计算的赔偿款的理由不成立,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不动产权证登记期限是2016年12月31日,被上诉人于2020年9月2日提起诉讼,超过法律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 
湖南省福兴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孙家容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湘12民终12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福兴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方县建设局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221734771760T。
     法定代表人:高秀彬,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本璞。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明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家容。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伯耀。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蔡日东。湖南超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湖南省福兴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兴房地产公司)与被上诉人孙家容、谢伯耀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20)湘1202民初47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福兴房地产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计算的赔偿款的理由不成立,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约
定不动产权证登记期限是2016年12月31日,被上诉人于2020年9月2日提起诉讼,超过法律规定的三年诉讼时效。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被上诉人孙家容、谢伯耀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原告诉称     孙家容、谢伯耀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福兴集团向原告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184661元×0.2‰×665天=24559.9元(从2017年3月27日算至2019年1月21日);被告福兴集团退还原告契税1847元,维修基金3693元;合计30099.9元;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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