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且宏、陈杏云与胥正洋、邵其海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且宏、陈杏云与胥正洋、邵其海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19 
【案件字号】(2020)苏09民终106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迎付孙曙光郑娟娟 
【审理法官】王迎付孙曙光郑娟娟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且宏;陈杏云;胥正洋;邵其海;朱玉清;江苏省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当事人】王且宏陈杏云胥正洋邵其海朱玉清江苏省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当事人-个人】王且宏陈杏云胥正洋邵其海朱玉清 
【当事人-公司】江苏省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代理律师/律所】姜军荣江苏汇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姜军荣江苏汇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姜军荣 
【代理律所】江苏汇建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王且宏;陈杏云;江苏省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被告】胥正洋;邵其海;朱玉清 
【本院观点】王且宏、陈杏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合同第三人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王且宏、陈杏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王且宏、陈杏云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王且宏、陈杏云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3 21:16:20 
王且宏、陈杏云与胥正洋、邵其海等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9民终106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且宏。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杏云。
     上列两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姜军荣,江苏汇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胥正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其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玉清。
     原审第三人:江苏省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人民南路某某新龙广场。
     法定代表人:杨雪峰,该管委会主任。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且宏、陈杏云因与被上诉人胥正洋、邵其海、朱玉清及原审第三人江苏省盐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2019)苏0903民初42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王且宏、陈杏云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且宏、陈杏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王且宏、陈杏云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王且宏、陈杏云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长  王迎付
审判员  孙曙光
审判员  郑娟娟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亚梅
北大法宝1985年创始于北京大学法学院,为法律人提供法律法规、司法案例、学术期刊等全类型法律知识服务。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均来自互联网,仅供演示用,请勿用于商业和其他非法用途。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QQ:729038198,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