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馨雄等与严彬侵权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孙兴和贺云什么关系【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8
【案件字号】(2020)京03民辖终38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险峰王瑞蔡琳
【审理法官】刘险峰王瑞蔡琳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许馨雄(SARAVOOTYOOVIDHYA);帕瓦娜·拉撒拉(PAVANALANGTHARA);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T);严彬(CHANCHAIRUAYRUNGRUANG)
【当事人】许馨雄(SARAVOOTYOOVIDHYA)帕瓦娜·拉撒拉(PAVANALANGTHARA)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T)严彬(CHANCHAIRUAYRUNGRUANG)
【当事人-公司】许馨雄(SARAVOOTYOOVIDHYA)帕瓦娜·拉撒拉(PAVANALANGTHARA)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T)严彬(CHANCHAIRUAYRUNGRUANG)
【代理律师/律所】张雪艳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董建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李眧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崔巍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刘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高一寒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张雪艳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董建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李眧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崔巍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刘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高一寒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张雪艳董建李眧崔巍刘斌高一寒
【代理律所】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许馨雄(SARAVOOTYOOVIDHYA);帕瓦娜·拉撒拉(PAVANALANGTHARA);天丝
【被告】严彬(CHANCHAIRUAYRUNGRUANG)
【本院观点】严彬系以许馨雄、帕瓦娜·拉撒拉、天丝公司侵犯其名誉权为由提起的本案诉讼,故本案属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七)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本案中,严彬主张许馨雄、帕瓦娜·拉撒拉、天丝公司及其代理律师在接受《财经》杂志记者采访时捏造、歪曲事实,并发表大量污蔑、诋毁严彬个人人格,损害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名誉的言论,该采访文章经《财经》杂志发表,对严彬的名誉造成
了严重的负面影响,许馨雄、帕瓦娜·拉撒拉。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侵权消除影响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证明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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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严彬系以许馨雄、帕瓦娜·拉撒拉、天丝公司侵犯其名誉权为由提起的本案诉讼,故本案属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 诉讼中,许馨雄、帕瓦娜·拉撒拉、天丝公司主张本案属于在互联网上产生的名誉权纠纷,应当由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关于互联网法院审理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北京、广州、杭州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所在市的辖区内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七)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本案中,严彬主张许馨雄、帕瓦娜·拉撒拉、天丝公司及其代理律师在接受《财经》杂志记者采访时捏造、歪曲事实,并发表大量污蔑、诋毁严彬个人人格,损害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名
誉的言论,该采访文章经《财经》杂志发表,对严彬的名誉造成了严重的负面影响,许馨雄、帕瓦娜·拉撒拉、天丝公司的行为严重损害了严彬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许馨雄、帕瓦娜·拉撒拉、天丝公司立即停止侵犯严彬名誉权的行为并赔偿严彬经济损失。因此,本案不属于北京互联网法院管辖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名誉权案件如何确定侵权结果发生地”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时,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可以认定为侵权结果发生地。”根据严彬提交的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处出具的《证明》,可以认定严彬的经常居住地位于北京市东城区,故北京市东城区为本案侵权结果发生地。鉴于北京市朝阳区不是本案侵权行为地,本案原审被告许馨雄、帕瓦娜·拉撒拉及天丝公司的住所地均位于泰国,故一审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鉴于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作为侵权结果发生地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故一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并无不当。许馨雄、帕瓦娜·拉撒拉、天丝公司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综上,一审法院裁定结果正确,
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0-28 01:50:57
许馨雄等与严彬侵权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3民辖终3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许馨雄(SARAVOOTYOOVIDHYA)。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艳,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建,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帕瓦娜·拉撒拉(PAVANALANGTHARA)。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艳,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建,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T.C.PHARMACEUTICALINDUSTRIESCO.,LTD)。
授权代表:许馨雄(SARAVOOTYOOVIDHYA),董事。
授权代表:许明(NUCHAREEYOOVIDHYA),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眧,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巍,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严彬(CHANCHAIRUAYRUNGRUANG)。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一寒,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许馨雄、帕瓦娜·拉撒拉、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丝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严彬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6民初8462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许馨雄、帕瓦娜·拉撒拉、天丝公司上诉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互联网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以下简称《北京互联网法院规定》)第一条第(七)项规定,在互联网上侵害他人人身权、财产权等民事权益而产生的纠纷应当由北京互联网法院集中管辖。该规定自2018年9月9日施行。严彬在起诉状上记载的时间为2018年11月5日,因此应当根据《北京互联网法院规定》确定本案的管辖权。本案中,严彬在起诉状以及证据材料中主张涉案文章通过“、微博、网站等渠道发表后,迅速被新浪、搜狐、网易等各大媒体网站以及哈佛商业评论、无冕财经、财经十一人等转载”,导致社会公众在微博、网站上对涉案文章进行了评论,在互联网上给严彬造成了重大影响。严彬的诉讼请求为要求原审被告在网络媒体上向严彬书面道歉。因此,本案纠纷系严彬主张原审被告需对在互联网上发表、传播的文章承担侵权责任,并要求原审被告在互联网上为严彬消除影响。根据《北京互联网
法院规定》第一条第(七)项,本案属于在互联网上产生的名誉权纠纷,应当由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另外,严彬提交的证据大部分均为涉案文章在网站、、微博上发表、转载、传播的截图,以及微博、网站评论的截图。本案涉及大量在互联网上发生的事实。因此,本案由北京互联网法院进行审理,显然更为适宜。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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